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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琳组长  香荷总有一天随风绽放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霍振宇法官枉法裁判之举报书



举报人:陈喜奎,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礼贤山水堂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居住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平房48号院,身份证号-150104196510100513,联系电话-13501190987。

涉嫌枉法裁判人:霍振宇法官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水关胡同甲7号 北京市高院第二审判区行政庭,电话:010-85268560 010-85268498

事实理由如下:北京礼贤山水堂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兹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行初244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行终696号《行政裁定书》,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审裁定的新的证据材料,申请北京市高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

北京礼贤山水堂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曾于2020年7月29日与礼贤镇紫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集体土地36.9亩,为期10年;又曾于2011年6月29日与礼贤镇村民杨尚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议书》,承包了杨尚华位于礼贤镇自行耕种的集体土地50亩,为期23年。山水堂合作社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礼贤镇紫各庄村委会即书面“同意建筑养殖场所”;礼贤镇人民政府亦书面盖章“同意办理”。山水堂合作社在依据土地流转所使用的承包、租赁土地上兴建奶牛场
郗琳组长 香荷总有一天随风绽放
本案提示
       山水堂合作社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陈喜奎于2022年8月20日不在京城,更不可能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按印,且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霍振宇审判长依法应当询问当事人,为什么不予询问?且在(2025)京行申445号《行政裁定书》上只字不提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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