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仿真枪抢劫是否与真枪同等处罚
发布时间: | 2009-05-05 | 点击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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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仿真枪抢劫是否与真枪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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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车浩 2009年05月04日 10时43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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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假枪比其他方式抢劫更有效而又不加重处罚,在政策上相当于变相鼓励购买仿真枪抢劫的行为;相反,明确持假枪抢劫也可能按最高刑为死刑的“持枪抢劫”处理,则是向潜在的犯罪人释放信号。
围绕17岁男子商某抢劫案,“持仿真枪抢劫”究竟应按普通抢劫在10年以下量刑,还是应按“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在10年以上量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 点。笔者认为,“真枪假枪量刑不同”的看法(5月3日《新京报》),是拘泥于僵化解读司法解释。对认定“持枪抢劫”而言,只要看起来足够像真枪即可,不必 非得在客观上具有危险性。 从持枪者的角度看,持枪未必就是打算实际使用。在未出现被害人伤亡结果之前,持枪者的主观心理只能无疑义地体现为:利用枪支形象恐吓并压制被害人反抗。只要能达到这一效果,无论枪真假,对抢劫者来说都一样,对司法机关认定其主观内容和恶性程度来说也一样。 区分枪的真假,对被害人而言并无意义。惊恐和被威胁的状态,以及对此的保护需求,不会因枪真假而有所不同。被害人不可能在反复研究对方所持枪的真假后, 再决定是否害怕和反抗。刑法不会将一望而知的儿童玩具评价为“枪”,犯罪人一般也不会拿着一眼看出是假的枪来威慑被害人;能让人恐惧的,只能是那些外观上 看起来酷似真枪者。 至于事后鉴定出该“枪”是真枪还是仿真枪,对当时陷入惊恐中并因而不敢反抗的被害人来说并无区别,对保护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立法目的而言也并无区别。 反对的意见可能会说,被害人受仿真枪威吓,这完全可以按照普通抢劫在10年以下处理,没必要按“持枪抢劫”升格到10年以上。法定刑升格的根据,难道不是真枪才具有的客观危险性吗? 对这种质疑,可以从两方面回答。 一方面,所谓的“客观危险”,在抢劫者只是意图把枪支作为威吓工具而非射击工具时,就不是对真枪重罚、假枪轻罚的区别理由;即使“客观危险”被实现,真 枪造成了伤亡结果,那也可以既适用“持枪抢劫”,又适用“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共两个加重情节累加评价,或者在“持枪抢劫”的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从“客观危险性”的角度将“枪”限制于真枪,麻烦不少。当抢劫者持有不装子弹或因故障无法射击的真枪时,如何评价这里的“危险”?当抢劫者持 真枪却又对枪栓、保险等使用方法一无所知,在抢劫现场也根本不可能射击时,是否还有“危险”?这些对“客观危险”的解释困难,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就会 因感受无所差别而得到化解。 因此,枪支的暴力形象,足以使抢劫者的胁迫力升级,使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升级,使抢劫既遂的可能性升级,这才是“持枪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至于枪支的真假,不是关键的问题。 或许刑法理论和司法判决不能通过惩罚宣示,逼退一个已经决意抢劫的人,但可能通过惩罚力度的调整,影响抢劫方式的选择。如果持假枪比其他方式抢劫更有效 而又不加重处罚,在政策上相当于变相鼓励购买仿真枪抢劫的行为;相反,明确持假枪抢劫也可能按最高刑为死刑的“持枪抢劫”处理 核心提示:30日下午,一男子在建行北京分行洋桥支行内,手持仿真枪劫持一名女保洁员实施抢劫。北京警方迅速到场处置,嫌犯已落网,保洁员受轻伤。
警察及时赶到,迅速将劫匪制服。 艺扬天下/供图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4月30日14时21分,一男子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洋桥支行内,左手持刀、右手持仿真枪,劫持一名银行女保洁员实施抢劫,北京警方迅速到场处置,嫌疑人已落网,保洁员受轻伤。 据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处通报,14时21分,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洋桥支行内,一名戴墨镜的男子,左手持刀,右手持枪,劫持了一名银行女保洁员,并以杀害人质为要挟让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拿钱。 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通过金融报警系统第一时间发现警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部署丰台分局、刑侦总队、巡特警总队等部门赶往案发银行。银行属地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严密布控,在劫匪持仿真枪、刀挟持人质,携款窜出银行时,当场将嫌疑人抓获,人质被安全解救。 在劫持过程中,嫌疑人用刀将保洁员下颌部及手部划伤,目前保洁员已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民警现场收缴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仿真枪一支、水果刀一把,14万元人民币全部追回。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商某(男,河北省涿州市人)交代了购买仿真枪、刀和背包,预谋并实施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新报道:疑犯是90后 自称缺钱花 摘要:30日下午在北京洋桥发生抢银行的犯罪嫌疑人是男性,1992年生人。抢劫时用的是塑料仿真枪和切西瓜的刀。据其交代,他是因为缺钱花才产生了抢银行的念头。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