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忠律师 麦子收割之后激情燃烧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梁建忠律师 麦子收割之后激情燃烧
——张雨绮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3-26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7978号
原告:张雨绮,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23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雨绮与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创意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梁建忠,被告完美创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雨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断开侵权链接;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判决书主要内容,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5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标题为"相恋70天闪婚!张雨绮最该谢谢的是自己""颜值速报张雨绮、赵薇变胖颜值依旧在线,而他的颜连ps都无法挽回!""整容恢复期?张雨绮皮笑肉不笑表情包已上线,上跑男被AB秒成渣~"等多篇商业宣传文章,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含原告肖像的数张图片推广宣传并从中营利,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此外,被告将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于美容整形领域类的宣传文章中并撰写原告整形如"整形恢复期"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完美创意公司辩称,1.被告在公众号中引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没有从中获益,只是一种类似于在贴吧、论坛上发布话题讨论帖的行为,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2.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立即实施了删除文章等措施,并且相关文章的点击量较小、传播影响范围有限,原告过高的诉请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发布的文章和照片,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没有引起任何社会的不良影响与负面评价。综上,被告没有利用原告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活动,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雨绮系影视演员,享有一定知名度。
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的帐号主体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有技术开发、文艺创作、预防保健咨询(不含诊疗活动)、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等。
2016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让张雨绮变性感的不是胸,是惹毛星爷的双眼皮呀!"的涉案文章;2016年5月29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整容恢复期?张雨绮皮笑肉不笑表情包已上线,上跑男被AB秒成渣";2016年9月1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颜值速报张雨绮、赵薇变胖颜值依旧在线,而他的颜连ps都无法挽回!"的涉案文章;2016年10月26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相恋70天闪婚!张雨绮最该谢谢的是自己"的涉案文章;2017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范冰冰、张馨予、张雨绮…想要性感但不艳俗,关键看这三点!"的涉案文章;2017年11月17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张雨绮两度遇渣男还生龙凤胎,幼年经历才是原罪"的涉案文章;2017年12月27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张雨绮照宋慧乔整、白百何强行撞脸秀智…这档韩国综艺把我国艺人吐槽的渣不剩"的涉案文章;上述文章共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照数十张,文章底部附有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微信号二维码及"扫码关注注定变美"的宣传语。
另查,涉案文章内容中含有"还用了张雨绮做了双眼皮手术的前后变化照片来说明,越来越像宋慧乔""稍微懂点双眼皮手术过程的人,就会知道去脂后双眼皮会变薄,不再肿眼泡了,可是""虽然她割的双眼皮不着星爷喜欢,但相比于以前的肿泡眼,这双狭窄的双眼皮却将她的妩媚全部显现出来""整形恢复期"等内容。
再查,原告张雨绮与被告完美创意公司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肖像照之前未取得原告同意。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文章和图片已经删除,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立即断开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并配有广告宣传语及涉案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被告完美创意公司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含有"虽然她割的双眼皮不着星爷喜欢,但相比于以前的肿泡眼,这双狭窄的双眼皮却将她的妩媚全部显现出来""整形恢复期"等内容,并在文章中明确标注出原告肖像照的相应部位以及配有相应照片进行比对。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涉案文章中通过照片比对形式指明张雨绮进行整形手术的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张雨绮整容整形的错误认识,且涉案文章具有一定的传播范围,故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发布的文章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低的后果,已构成对原告张雨绮名誉权的侵害。
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道歉内容及方式由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备商业化利用价值,故被告应对其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故本院结合被告涉诉文章篇幅、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数量、链接点击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关于维权成本,原告虽未提交相关票据证明,但考虑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和电子取证情况,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更美"内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张雨绮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雨绮经济损失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00元;
三、驳回原告张雨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元(原告张雨绮已预交),由原告张雨绮负担103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给原告张雨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小康
书 记 员 刘晗仪
——张雨绮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3-26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7978号
原告:张雨绮,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23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雨绮与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创意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梁建忠,被告完美创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雨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断开侵权链接;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判决书主要内容,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5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标题为"相恋70天闪婚!张雨绮最该谢谢的是自己""颜值速报张雨绮、赵薇变胖颜值依旧在线,而他的颜连ps都无法挽回!""整容恢复期?张雨绮皮笑肉不笑表情包已上线,上跑男被AB秒成渣~"等多篇商业宣传文章,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含原告肖像的数张图片推广宣传并从中营利,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此外,被告将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于美容整形领域类的宣传文章中并撰写原告整形如"整形恢复期"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完美创意公司辩称,1.被告在公众号中引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没有从中获益,只是一种类似于在贴吧、论坛上发布话题讨论帖的行为,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2.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立即实施了删除文章等措施,并且相关文章的点击量较小、传播影响范围有限,原告过高的诉请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发布的文章和照片,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没有引起任何社会的不良影响与负面评价。综上,被告没有利用原告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活动,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雨绮系影视演员,享有一定知名度。
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的帐号主体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有技术开发、文艺创作、预防保健咨询(不含诊疗活动)、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等。
2016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让张雨绮变性感的不是胸,是惹毛星爷的双眼皮呀!"的涉案文章;2016年5月29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整容恢复期?张雨绮皮笑肉不笑表情包已上线,上跑男被AB秒成渣";2016年9月1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颜值速报张雨绮、赵薇变胖颜值依旧在线,而他的颜连ps都无法挽回!"的涉案文章;2016年10月26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相恋70天闪婚!张雨绮最该谢谢的是自己"的涉案文章;2017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范冰冰、张馨予、张雨绮…想要性感但不艳俗,关键看这三点!"的涉案文章;2017年11月17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张雨绮两度遇渣男还生龙凤胎,幼年经历才是原罪"的涉案文章;2017年12月27日,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题为"张雨绮照宋慧乔整、白百何强行撞脸秀智…这档韩国综艺把我国艺人吐槽的渣不剩"的涉案文章;上述文章共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照数十张,文章底部附有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微信号二维码及"扫码关注注定变美"的宣传语。
另查,涉案文章内容中含有"还用了张雨绮做了双眼皮手术的前后变化照片来说明,越来越像宋慧乔""稍微懂点双眼皮手术过程的人,就会知道去脂后双眼皮会变薄,不再肿眼泡了,可是""虽然她割的双眼皮不着星爷喜欢,但相比于以前的肿泡眼,这双狭窄的双眼皮却将她的妩媚全部显现出来""整形恢复期"等内容。
再查,原告张雨绮与被告完美创意公司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肖像照之前未取得原告同意。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文章和图片已经删除,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立即断开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并配有广告宣传语及涉案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被告完美创意公司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含有"虽然她割的双眼皮不着星爷喜欢,但相比于以前的肿泡眼,这双狭窄的双眼皮却将她的妩媚全部显现出来""整形恢复期"等内容,并在文章中明确标注出原告肖像照的相应部位以及配有相应照片进行比对。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涉案文章中通过照片比对形式指明张雨绮进行整形手术的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张雨绮整容整形的错误认识,且涉案文章具有一定的传播范围,故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发布的文章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低的后果,已构成对原告张雨绮名誉权的侵害。
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道歉内容及方式由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备商业化利用价值,故被告应对其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故本院结合被告涉诉文章篇幅、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数量、链接点击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关于维权成本,原告虽未提交相关票据证明,但考虑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和电子取证情况,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更美"内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张雨绮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雨绮经济损失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00元;
三、驳回原告张雨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元(原告张雨绮已预交),由原告张雨绮负担103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给原告张雨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小康
书 记 员 刘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