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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1-03-18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潮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04)饶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杨某达与鸿某村于1995年5月30日签订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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