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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6-12 16:19:46 点击次数: 0
简述:
简介:
孙笑侠教授为导师步云先生70寿辰而作

1980年在我进入大学学习法律的第一年就通过初略的阅读知道法学界有“李步云”——这个抽象的人名,只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等著名文章标题下的署名符号。在后来的10年间,我和众多的读者一样,从他的文字当中我了解了李步云是一位在中国竭力主张法治与人权的著名学者。在当时法学作品因左倾而显得极度馈乏的情况下,他却提供给我们法学青年如此清新而富有启迪的法治与人权理念!可是我一直没有机会见到这位卓有影响的学者。
  大约是1990年3月,我当时任教的杭州大学法律系办公室主任打电话给我说,“给你一个机会认识一位名人”。到了系办公室我才被告知,时任《法学研究》主编的李步云教授来杭州了,我有幸被指定陪李老师去一个离杭州不远的喀斯特溶洞游览。我内心兴奋不已。现在已回想不起是哪个县的溶洞(杭州附近的县里有好几处),因为当时只顾得向李老师请教问题,不记得沿途经过些什么地方。我只记得,我向他谈的话题是关于法理学教学体系,他向我谈的是关于权利的分类。我当时对法理学作了两分法的改革,即给一年级学生开“法理学导论”,给三年级学生开“法理学专题”。众所周知,80年代以前的中国法理学对权利问题的研究是十分浅显的。当我在谈到权利这一章的内容时,他就问我:你对权利是怎么分类的?他首先提出一个设问:权利只有被法律规定的才算权利吗?没等我反应过来,他说,“不,有些权利没有被法律规定,但它也是权利”。突然间我发现他锁紧了浓眉,双手紧挛似比划起来:“权利是否可以分为应然的、法定的和实有的(当时可能是说“实然的”,因他的浓重的湖南乡音,我听不清楚)三种?”他的口气总是象在作推敲,而不是在下判断。后来我知道,他总是以这种谦虚而平和的方式与学生或学者们讨论问题,既使某个问题是他早已思考成熟的。
  大家知道,当时法理学界正在讨论权利本位问题。我也正在思考权利本位、义务本位和权利一致性三种观点的交锋,我说从自然法学、规范法学和社会法学三种观点来看,的确可以分别得出三种不同的法本位。我问李老师:你的“权利三分法”与三种法学流派各自的方法和基点有什么联系?他深思片刻,说:对,对,对,有一定的联系。
  他与我这个法学小字辈的交谈,也都是弯着腰背、低着脑袋、锁着浓眉认真地聆听,认真的追问,认真地回答。他似乎对我的法理学教学体系与大纲也非常感兴趣,提出要我给他一份大纲。
  其实他这位法学名师也和我一样,对溶洞内的奇异、梦幻和秀美根本没有给予应有的理睬,脑子完全被“规则”、“原则”、“程序”、“权利”这些个抽象的玩呓儿捣腾着。
  只记得我们两人在这个旅游景点的一个小饭馆吃中饭,按理我作为地主,应当由我为他设宴。可是李老师非要他请我吃饭,说:“你才工作了几年,我现在钱比你多一点,我请你吃饭没有问题”。我执拗不过,只好从命。他马上高兴起来,我从他的笑容里发现了平常在长者那里难得一见的天真与朴实。后来,我读懂了他的笑容:其实这种天真与朴实是他的笑容里最反映内心世界的东西,这里面没有丝毫俗世的痕迹。他待人接物就是这样的真情实意。
  下午回杭州后,他仍然记着我们在溶洞那边谈的话题,说:“我想看看你的法理学教学大纲”。我说我回家去取,他说,“我就跟你到家里去拿吧”。我因此即高兴又担忧,高兴的是我敬仰的法学家会愿意到我家里,担忧的是我在破筒子楼12平米的陋室里怎么招待他?可是我没有合适的理由拒绝他来访。就这样,我带着他经过漆黑狭长的走廊到了我的家——公共走廊将就着作厨房,一张床占据半个房间。我让他坐在一张小椅子上,想泡茶找不到开水(记得他当时还不抽烟,否则我这个“老烟民”会为他点根烟),就立即找出自己的大纲递给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居然锁起浓眉眯起细眼“钻研”起我那粗浅的“大纲”,对这个小破房间根本没有在意。于是我的担扰也就一扫而光。他就是这样的人,一心钻研学问,似乎周遭的环境那怕再杂乱不堪也不会影响他琢磨问题。他的心是如此地纯静。
  打那以后,我和李老师常常在法理学年会或其他会议上见面。每次都能够读到他带来的最新鲜的作品,每次都给我崭新的启发。如果说最让我难忘的一篇文章,那它就是《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1991年夏天我读到了第4期的《法学研究》,上边刊出了《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一看作者是李步云!我一口气读完李老师的文章,发现他的“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就是在喀斯特溶洞那边谈的。其实他对此早已深思熟虑。我至今认为这篇论文是他的学术代表作,因为他把他最具鲜明特点的价值分析运用并体现在一篇纯粹法哲学思辩的论文之中。其中,自然法学的道德分析与他本能的道义情感融为一体。同时,他过去的诸多关于人权的名篇,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等文章的主题思想,都被涵盖在《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之中。
  事隔10年后,2002年3月,我从新结识的同事林来梵博士处得知,李老师这篇作品的日文版就是由来梵君于1993年在立命馆大学翻译的。来梵告诉我,中国学者的文章很少有像这篇文章那样,引起日本法学界同行密切关注,争相阅读,并获得高度好评。
  尽管我是到了1998年才有幸成为李步云老师的博士研究生,但事实上,他早已成为我做学问的领路人,我早已把他看作自己的恩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