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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观松律师   为汪小勇上诉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汪小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从事房地产业,居住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4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9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于2009年2月19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决诈骗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09)第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歙县人民法院即后作出(2009)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依旧判决本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本人不服歙县人民法院(2009)歙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再次提出上诉,敬请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本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重新审定涉案财物的价格,从轻、减轻对本人的刑事处罚。
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本人的犯罪动机属于“折腾”郑云石的一种“恶作剧”。

本人并非蓄谋故意诈骗郑云石的钱财,虽然在客观上骗取了郑云石的财物。其一,本人近些年正与歙县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且已投资数百万元,并正在销售楼盘。没有必要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发出短信百十条,骗取区区两、三万元的财物。其二,本人与郑云石系多年生意朋友,其对此也是完
黄观松律师:汪小勇是不是投案自首?
本案提示
       黄观松律师认为:两张发票\两张出库单,怎么证明是一台笔记本电脑?最高法院关于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我们应当作宽泛理解,司法审判应当激励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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