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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 再回首没有亲人到庭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8 08:33:4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吉林长岭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审理了来福金店劫案。2009年3月12日下午,房、于二人杀死三人后劫走总价值31万余元金银饰品后逃走。
简介:
长岭法院 再回首没有亲人到庭

吉林"来福金店"被抢案2嫌犯昨日受审

2009-09-28 03:59:14 来源: 华商网-新文化报(吉林) 

核心提示:27日上午,吉林长岭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审理了来福金店劫案。2009年3月12日下午,房、于二人杀死三人后劫走总价值31万余元金银饰品后逃走。





嫌犯于朋回头看看有没有自己的亲人 本报记者 邢阳 摄

新文化报9月28日报道 昨日上午,长岭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审理了来福金店劫案。

抢劫杀人后将监控硬盘卸走

当被告人房立业和于朋被带上法庭时,旁听席上一阵哗动,几名被害人家属忍不住啜泣起来。

在法庭调查阶段,二被告人交代,他们是在内蒙古打工时相识的。二人商量抢劫弄点钱,于朋提议到太平川镇去抢劫,理由是“异地作案不好查”。3月9日二人来到此地,并锁定了来福金店。

3月12日下午,长岭县降大雪,街上行人很少,他们带着从内蒙古通辽市买来的胶带、卡簧刀、棒刀及一把仿真枪冲进了金店。

进入金店后,房立业大喊“抢劫”,吓得老板娘翁秀春拔腿就往楼上跑。房、于二人随即追了过去,将寝室门踹开后,发现里面还有两名男子,他们是翁秀春的丈夫和弟弟。房立业用仿真枪逼住三人后,于朋用胶带将他们捆住。

之后,房、于将三人杀死,劫走总价值31万余元金银饰品后逃走。于朋曾经做过网管,了解一些监控知识,在他的提议下,二人将监控设施的硬盘卸下带走。

被害孕妇曾向二人跪求

二人交代说,在他们用刀刺她时,她曾跪地求饶,希望房、于二人不要杀死他们,但这并未唤起他们的怜悯之心。

案发时,翁秀春已经怀有5个多月的身孕,她的死亡导致一尸两命。

对此,房立业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我以为她就是比较胖呢。”

当庭翻供只承认扎了一刀

房立业交代说,在三人都不动之后,他担心三人不死,和于朋商量给他们补几刀,二人分别又刺了几名被害人数刀,才继续抢劫。

对上述情况,于朋在公安机关也有供述,但昨日在法庭上,于朋却当庭翻供,称自己前后只刺了一刀,并且事后也未对被害人“补刀”。“房立业让我补刀,但我没补。”于朋说。

公诉人用于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对质时,于朋称自己当时“已经蒙了”。随后法官将房立业也带到法庭,让二人对质,但于朋依旧对此矢口否认。“房立业是不是你的朋友?你觉得他能陷害你吗?”面对法官的讯问,于朋低头不语。

二人都背着对方私藏赃物

据二人交代,在抢劫得手后,房立业和于朋商定等一年半载之后风头过了再销赃,后房将金银饰品放在其摩托车的工具箱里,称自己要出去打工,将摩托车寄存在姑姑家,但没多久,二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被起回。

据了解,房立业虽说等风头过了再销赃,但他却背着于朋私藏了两条金项链。无独有偶,于朋在作案时,就私藏了一枚银戒指(当时其以为是白金的),后被其送给了女网友宋某。据了解,于朋想和宋某处对象,为了博得其好感,于朋谎称自己是警察。在劫案发生后,他还发短信跟宋某吹嘘:“我击毙过一个女罪犯,还是怀孕的。”

被害人家属索赔101万余元

昨日法庭还进行了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

翁秀春的家属提出向房立业、于朋二人索赔101万余元,其中包含丧葬费、误工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都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在法庭辩论阶段,房立业和于朋都放弃了为自己做辩护的机会。据了解,房立业和于朋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由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替二被告派出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二被告的律师提出了一些从轻的情节,如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罪行深表后悔、受教育水平不高等等,法庭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据了解,二人都是“80后”,其中于朋只有21岁。

记者注意到,房立业在庭审过程中面无表情,对公诉人和法官讯问的案情,都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相同,但于朋似乎有些紧张,在开庭时还向旁听席上张望,想看看其亲属是否到场。

一嫌犯:“请从速判决”

在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阶段,房立业只说了几个字,“请从速判决”。相信他已经知道等待他的判决是什么,一心求死。

于朋则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庭昨日并未当庭判决,将在合议庭进行合议后,择日宣判。

公诉细节

为何以抢劫罪

提起公诉

记者注意到,房立业和于朋是被公安机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刑拘,进而被检察机关批捕。但在昨日的开庭审理中,二人则是以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公诉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抢劫犯罪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规定中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伏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虽然二被告人供述过杀人是为了灭口,但实质上是他们抢劫的一种手段,两起案件的案情都符合此批复中的情形。

案中有案

闲聊另一命案

被检举

在昨日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另外一起案件,在2001年6月25日,一个月前刚刚过完18岁生日的房立业在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同兴镇还犯下一起命案。

当天凌晨1时许,房立业携带尖刀、铁管来到该镇的一家加油站,以加油为名,将被害人徐洪志骗出,趁徐为其摩托车加油时,从后面用铁管猛击徐的头部。徐转身逃跑,房立业追赶其数十米,其间多次用铁管打击其头部,先后三次将徐击倒,又用尖刀扎其胸、背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据了解,仅在徐的头部就有29余处钝器伤,身上多处锐器伤。后房立业返回加油站,从站内的床铺、抽屉里抢走人民币3000余元。

据了解,在房被捕后,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此情况,但是房立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同监舍的于某闲聊时,提起了此事,后被检举。昨日,徐洪志的家属也向房立业提出46万余元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