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法官 但愿天下人都有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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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张洁法官 但愿天下人都有一个家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巢民三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贵,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和县人,住和县历阳镇……
委托代理人宗爱红,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平,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旗,和县人,住和县历阳镇……
委托代理人郭俊斌,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贵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平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和县人民法院(2008)和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学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宗爱红,被上诉人张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俊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原告张学贵与被告张学平系弟兄关系,其父母在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历阳中路准堤巷42号建有平房三间,其父于1988年去逝,1990年该平房三间及院落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其母名下,其母2008年去世。现张学贵以其母亲办理了房产遗嘱公证,向法院诉请张学平让出所使用的一间半房屋及院落归其所有。
一审认为,从财产来源看,三间平房及院落是多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所占分额未确定,张学贵要求张学平让出所使用的一间半房屋及院落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贵要求被告张学平将张学平现使用的一间平房及院落归还张学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学贵负担。
宣判后,张学贵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有关事实认定不清;2、被上诉人所请委托代理人曾在和县法院任职,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事实一致。
另查明,张学平的委托代理人已退休近二十年,且退休前即调离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他继承人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均有继承权,上诉人提供的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尚需确认,在争议房产的产权未确定时,张学贵即诉请张学平让房,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对一审判决中陈述的争议房产的建造、变迁等提出异议,因本案是让房纠纷,一审法院也只认定了张学贵称该房产属其所有证据不足,对其要求张学平让房未予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在争议房产未确权时不予理涉。上诉人上诉又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不符合有关不得在任职法院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本院对此节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上诉人张学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钱 越
代理审判员 周 琳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 飞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巢民三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贵,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和县人,住和县历阳镇……
委托代理人宗爱红,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平,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旗,和县人,住和县历阳镇……
委托代理人郭俊斌,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贵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平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和县人民法院(2008)和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学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宗爱红,被上诉人张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俊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原告张学贵与被告张学平系弟兄关系,其父母在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历阳中路准堤巷42号建有平房三间,其父于1988年去逝,1990年该平房三间及院落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其母名下,其母2008年去世。现张学贵以其母亲办理了房产遗嘱公证,向法院诉请张学平让出所使用的一间半房屋及院落归其所有。
一审认为,从财产来源看,三间平房及院落是多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所占分额未确定,张学贵要求张学平让出所使用的一间半房屋及院落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贵要求被告张学平将张学平现使用的一间平房及院落归还张学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学贵负担。
宣判后,张学贵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有关事实认定不清;2、被上诉人所请委托代理人曾在和县法院任职,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事实一致。
另查明,张学平的委托代理人已退休近二十年,且退休前即调离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他继承人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均有继承权,上诉人提供的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尚需确认,在争议房产的产权未确定时,张学贵即诉请张学平让房,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对一审判决中陈述的争议房产的建造、变迁等提出异议,因本案是让房纠纷,一审法院也只认定了张学贵称该房产属其所有证据不足,对其要求张学平让房未予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在争议房产未确权时不予理涉。上诉人上诉又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不符合有关不得在任职法院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本院对此节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上诉人张学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钱 越
代理审判员 周 琳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