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杰 局长 看谁能抹黑蓝天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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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陈 杰 局长 看谁能抹黑蓝天碧水
新京报记者 赵杰
宁时璞律师在大连也算是小有名气,堂堂正正的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主任;身边还有一个助理叫作姜帅。
虽然记者没有得到官方数据,算出他代理民事案件有多少胜诉,也算不出他的刑事辩护有几分成功,但是记者从宁时璞所在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那里得知,宁时璞做梦也没做到,就在自己执业的家门口,一跤摔下,鼻青脸肿。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0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宁时璞律师返还女教授刘慧卿200万元。
宁时璞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众63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宁时璞在大连颜面尽失,一个整天钻研法律条文帮人打官司的律师,自己被告,还彻底败下阵来,灰头土脸。
新闻事件始发于2013年3月。那时,虽然南方已经春暖花开,但是大连还是冰天雪地。
不过宁时璞没有东北人说的“猫冬”,他依旧十分活跃。果不其然,年刚过,就来活了。
让“线人”揽来一个大活,见面是在一个暖烘烘的咖啡厅。
当事人是大连交通大学刘慧卿教授。
宁时璞得知这个女教授参加法院拍卖、取得银行放贷开发的同泰花园不良资产,正想办理纳税过户手续。心中暗喜,觉得这是一个大单子。当即琢磨,这女教授与丈夫真有经济实力,竞拍上亿的银行不良资产。
支付律师费,岂不是小菜一碟吗?!
于是,宁时璞一边喝着热乎乎的咖啡,一边开始自吹自擂,谎称自己因在沙河口区做律师多年,熟悉这个单位那个官员什么的,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将教授竞拍所得的巨额房产,以不高于1100万元的税费,过户到刘慧卿的名下。可以为女教授省下大量的过户费用。
整天在社会上走动的宁时璞律师信誓旦旦,一直校园里待着的刘慧卿教授信以为然。
然而,宁时璞律师或许害怕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因为其中就有司法部第134号令,也就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怎么规避法律,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律师所管理费呢?
宁时璞显得非常精道,他开始出招,招招都暗藏玄机。
第一怪招,宁时璞律师经人介绍接来的活,却心怀诡计,自己不与女教授签订协议,而是打电话指派他的实习助理姜帅来到咖啡厅,让没有律师资格的姜帅与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
第二怪招,接着,宁时璞律师或许觉得写一个“代理费”缺少参照的标的数额,又或认为代理费写高了不怎么合适,于是就不让姜帅写上“代理费”,而是写上什么“劳务费”。宁时璞狮子大开口,竟然要求女教授付款1100万元,在支付竞拍房屋纳税过户款项之后,余额全部作为姜帅的劳务费。
第三怪招,按理说,既然姜帅签了委托代理协议,那么姜帅就自然成了合同的一方主体。可是,宁时璞律师却棋高一着,觉得到手的钱是不能给姜帅的,他要求当事人把款项打到自己的账户上。
刘慧卿教授毫无防范意识。他听人说宁时璞是一个“大律师”,绝不可能像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搞什么坑蒙拐骗的。于是在2013年3月 21日、3月24日先后转款给宁时璞个人账户200万元。
第四怪招,宁时璞律师一夜醒来,好像觉得自己收钱又不太合适,于是就找了一个“托”,大名叫作王云杰。宁时璞律师随后竟然对刘慧卿教授说什么,他把钱转给一个离了婚的王云杰了,他本人不在管房产过户的事了。让当事人直接找王云杰去。
其实,这个宁时璞律师虽然在沙河区“混”,却没有混出个什么“熟人”来。他一开始接受委托本就是信口开河的。干不了活,宁时璞于是找了一个案外人王云杰来,他想来一个金蝉脱壳。
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的宁时璞,最终因为“空手套白狼”,被女教授告上了法庭。
按理说,宁时璞本身就是一个律师所的主任,身经百战,以一当十。或许还是有些心虚,竟然还委托了另一个律师叫作林帅的作为代理人。
当然,在法庭上,宁时璞律师为了保住到手的200万元,还是自告奋勇,一马当先的。
其辩解之一,就是他没有与女教授签订合同,是姜帅签的委托代理协议;他不能成为是本案的被告。
其辩解之二,就是他收到当事人200万元之后,转给王云杰了。因此,他没有还钱的义务。
其辩解之三,之所以没有办成委托事项,是因为委托人刘慧卿没有支付委托全款1100万元。
其甚至让实习助理姜帅提起反诉,要求女教授承担未付全款的违约金2万元。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姜帅签订合同时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非律师身份),其身份和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宁时璞向刘慧卿出具代姜帅收取200万元的《收条》却未将该款交给姜帅,可以认定刘慧卿与宁时璞事先商定委托事宜后,姜帅是受宁时璞指派与刘慧卿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宁时璞与姜帅同是案涉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对于宁时璞提出受托人为王云杰的抗辩,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2020)辽0204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刘慧卿与被告宁时璞、姜帅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宁时璞、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刘慧卿200万元。”
宁时璞一看在自家一亩三分地的小河沟里翻船了,这不仅输了官司,还输了面子。
这要传出去,还不让街坊邻居,还有同行们笑掉大牙。如果人民法院把这个判决书发到网上,那还怎么再做律师呢?
不行,坚决上诉。
宁时璞没有退路,选择一往直前。
当然,其上诉优势在于谙熟法律,于是引用了《合同法》第45条、第113条、第410条、《民法通则》第159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甚至引用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6条等等,那架势,就是要把一审判决驳得体无完肤。
女教授自然不明白太多的法律条文,她只知道,在宁时璞多年占着200万元干不成活的情况下,她已经自行办成了竞拍的同泰花园的房产过户,税费并不止于宁时璞开口保证的1100万元。宁时璞当初夸下海口,或者就是与税务官员勾结一起、偷税漏税,或者就是为了招揽业务、欺诈牟利。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时璞的上诉案子很是重视,安排了三位审判员(非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盛韵同担任审判长。
盛韵同法官先后荣获2017年度大连市政法机关办案质量标兵、2019年优秀公务员,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刘慧卿教授曾于2014年5月26日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报案,“姜帅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宁时璞打电话让其到一个咖啡厅签一个合同,其到达后发现宁时璞与一个女的(刘慧卿)在商讨事情。因为宁时璞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时璞让其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其就签了。刘慧卿因宁时璞没有能力办成,最终自行办理。”
大连中院最终做出(2020)辽02民终6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宁时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刘慧卿200万元;驳回上诉人姜帅的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28100元,由宁时璞负担2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宁时璞负担。”
真是应了民间一句俗语,宁时璞“鸡没抓着却失了一把米”;自己当律师的,不仅输了官司,还倒贴了一大笔诉讼费。
这说明了什么呢?
这就是展示一个让人们看得见法治中国希望的美好画面,这就是一个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真实判例!
新闻链接:2017年,刘慧卿教授就曾向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律师协会书面投诉,诉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宁时璞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然而,大连市律师协会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大律纪字(2017)第0006号《处理决定书》,认为其协会无职无权查处宁时璞的相关问题,但表明在司法机关认定宁时璞存在律师违纪情形后再作处理。
《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22号令,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第12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跟踪报道:宁时璞不服大连中院终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高院虽然案件成堆,应接不暇,但对此案却以风驰电掣的速度予以立案审查,审判长 丁海法官 组成合议庭,作出(2021)辽民申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大连中院再审”。
是非曲直,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新京报记者 赵杰
宁时璞律师在大连也算是小有名气,堂堂正正的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主任;身边还有一个助理叫作姜帅。
虽然记者没有得到官方数据,算出他代理民事案件有多少胜诉,也算不出他的刑事辩护有几分成功,但是记者从宁时璞所在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那里得知,宁时璞做梦也没做到,就在自己执业的家门口,一跤摔下,鼻青脸肿。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0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宁时璞律师返还女教授刘慧卿200万元。
宁时璞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众63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宁时璞在大连颜面尽失,一个整天钻研法律条文帮人打官司的律师,自己被告,还彻底败下阵来,灰头土脸。
新闻事件始发于2013年3月。那时,虽然南方已经春暖花开,但是大连还是冰天雪地。
不过宁时璞没有东北人说的“猫冬”,他依旧十分活跃。果不其然,年刚过,就来活了。
让“线人”揽来一个大活,见面是在一个暖烘烘的咖啡厅。
当事人是大连交通大学刘慧卿教授。
宁时璞得知这个女教授参加法院拍卖、取得银行放贷开发的同泰花园不良资产,正想办理纳税过户手续。心中暗喜,觉得这是一个大单子。当即琢磨,这女教授与丈夫真有经济实力,竞拍上亿的银行不良资产。
支付律师费,岂不是小菜一碟吗?!
于是,宁时璞一边喝着热乎乎的咖啡,一边开始自吹自擂,谎称自己因在沙河口区做律师多年,熟悉这个单位那个官员什么的,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将教授竞拍所得的巨额房产,以不高于1100万元的税费,过户到刘慧卿的名下。可以为女教授省下大量的过户费用。
整天在社会上走动的宁时璞律师信誓旦旦,一直校园里待着的刘慧卿教授信以为然。
然而,宁时璞律师或许害怕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因为其中就有司法部第134号令,也就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怎么规避法律,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律师所管理费呢?
宁时璞显得非常精道,他开始出招,招招都暗藏玄机。
第一怪招,宁时璞律师经人介绍接来的活,却心怀诡计,自己不与女教授签订协议,而是打电话指派他的实习助理姜帅来到咖啡厅,让没有律师资格的姜帅与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
第二怪招,接着,宁时璞律师或许觉得写一个“代理费”缺少参照的标的数额,又或认为代理费写高了不怎么合适,于是就不让姜帅写上“代理费”,而是写上什么“劳务费”。宁时璞狮子大开口,竟然要求女教授付款1100万元,在支付竞拍房屋纳税过户款项之后,余额全部作为姜帅的劳务费。
第三怪招,按理说,既然姜帅签了委托代理协议,那么姜帅就自然成了合同的一方主体。可是,宁时璞律师却棋高一着,觉得到手的钱是不能给姜帅的,他要求当事人把款项打到自己的账户上。
刘慧卿教授毫无防范意识。他听人说宁时璞是一个“大律师”,绝不可能像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搞什么坑蒙拐骗的。于是在2013年3月 21日、3月24日先后转款给宁时璞个人账户200万元。
第四怪招,宁时璞律师一夜醒来,好像觉得自己收钱又不太合适,于是就找了一个“托”,大名叫作王云杰。宁时璞律师随后竟然对刘慧卿教授说什么,他把钱转给一个离了婚的王云杰了,他本人不在管房产过户的事了。让当事人直接找王云杰去。
其实,这个宁时璞律师虽然在沙河区“混”,却没有混出个什么“熟人”来。他一开始接受委托本就是信口开河的。干不了活,宁时璞于是找了一个案外人王云杰来,他想来一个金蝉脱壳。
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的宁时璞,最终因为“空手套白狼”,被女教授告上了法庭。
按理说,宁时璞本身就是一个律师所的主任,身经百战,以一当十。或许还是有些心虚,竟然还委托了另一个律师叫作林帅的作为代理人。
当然,在法庭上,宁时璞律师为了保住到手的200万元,还是自告奋勇,一马当先的。
其辩解之一,就是他没有与女教授签订合同,是姜帅签的委托代理协议;他不能成为是本案的被告。
其辩解之二,就是他收到当事人200万元之后,转给王云杰了。因此,他没有还钱的义务。
其辩解之三,之所以没有办成委托事项,是因为委托人刘慧卿没有支付委托全款1100万元。
其甚至让实习助理姜帅提起反诉,要求女教授承担未付全款的违约金2万元。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姜帅签订合同时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非律师身份),其身份和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宁时璞向刘慧卿出具代姜帅收取200万元的《收条》却未将该款交给姜帅,可以认定刘慧卿与宁时璞事先商定委托事宜后,姜帅是受宁时璞指派与刘慧卿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宁时璞与姜帅同是案涉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对于宁时璞提出受托人为王云杰的抗辩,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2020)辽0204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刘慧卿与被告宁时璞、姜帅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宁时璞、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刘慧卿200万元。”
宁时璞一看在自家一亩三分地的小河沟里翻船了,这不仅输了官司,还输了面子。
这要传出去,还不让街坊邻居,还有同行们笑掉大牙。如果人民法院把这个判决书发到网上,那还怎么再做律师呢?
不行,坚决上诉。
宁时璞没有退路,选择一往直前。
当然,其上诉优势在于谙熟法律,于是引用了《合同法》第45条、第113条、第410条、《民法通则》第159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甚至引用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6条等等,那架势,就是要把一审判决驳得体无完肤。
女教授自然不明白太多的法律条文,她只知道,在宁时璞多年占着200万元干不成活的情况下,她已经自行办成了竞拍的同泰花园的房产过户,税费并不止于宁时璞开口保证的1100万元。宁时璞当初夸下海口,或者就是与税务官员勾结一起、偷税漏税,或者就是为了招揽业务、欺诈牟利。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时璞的上诉案子很是重视,安排了三位审判员(非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盛韵同担任审判长。
盛韵同法官先后荣获2017年度大连市政法机关办案质量标兵、2019年优秀公务员,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刘慧卿教授曾于2014年5月26日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报案,“姜帅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宁时璞打电话让其到一个咖啡厅签一个合同,其到达后发现宁时璞与一个女的(刘慧卿)在商讨事情。因为宁时璞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时璞让其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其就签了。刘慧卿因宁时璞没有能力办成,最终自行办理。”
大连中院最终做出(2020)辽02民终6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宁时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刘慧卿200万元;驳回上诉人姜帅的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28100元,由宁时璞负担2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宁时璞负担。”
真是应了民间一句俗语,宁时璞“鸡没抓着却失了一把米”;自己当律师的,不仅输了官司,还倒贴了一大笔诉讼费。
这说明了什么呢?
这就是展示一个让人们看得见法治中国希望的美好画面,这就是一个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真实判例!
新闻链接:2017年,刘慧卿教授就曾向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律师协会书面投诉,诉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宁时璞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然而,大连市律师协会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大律纪字(2017)第0006号《处理决定书》,认为其协会无职无权查处宁时璞的相关问题,但表明在司法机关认定宁时璞存在律师违纪情形后再作处理。
《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22号令,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第12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跟踪报道:宁时璞不服大连中院终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高院虽然案件成堆,应接不暇,但对此案却以风驰电掣的速度予以立案审查,审判长 丁海法官 组成合议庭,作出(2021)辽民申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大连中院再审”。
是非曲直,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