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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琳法官 保险公司你不要走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1-03-30 08:46:3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北街人行横道处,周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董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周某属醉酒后驾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简介:
张若琳法官 保险公司你不要走 

——拒赔醉驾伤人 保险公司败诉 

2011年03月29日 02:2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司机周某醉酒驾驶撞伤行人,受害者董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

   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醉酒驾驶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判决支持了董某的请求。

   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北街人行横道处,周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董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周某属醉酒后驾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司机周某系醉酒后驾车,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公司拒绝赔偿。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醉酒驾驶并非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判决司机周某对于限额外的损失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十万元,董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强调肇事司机醉酒后驾车出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释法

   “醉驾伤人”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通州法院民二庭法官张若琳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明文规定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除外责任。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醉酒驾驶并非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

   另外,交强险条款作为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该条款第九条的免赔规定,并非法律和行政规章赋予保险公司的免赔权利,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采信。

   张若琳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的,该案中,肇事司机周某酒驾,使得行人董某无法从强制险中获得任何赔偿,这对董某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立法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

   ■ 探访

   保险公司:醉驾肇事只垫付急救费

   昨日,就酒驾致人伤亡的理赔问题,某保险公司客服表示,在该公司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理赔时,如果醉酒驾驶致使人伤亡,对于伤亡者的医治方面的开支不予赔付,但可以垫付急救费用,此后将向醉驾司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