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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  监狱的铁门一样打开

2009年05月27日 06:53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在制造、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中,如果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代言产品为假药、劣药,将会被列为该犯罪的共犯。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



“小广告”适用司法解释

在发布会上,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今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包括对此类犯罪共犯的认定等。

熊选国说,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影响十分恶劣。为此,《解释》将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打击。

在制售假药劣药犯罪中,如果涉及明星代言,明星是否涉嫌犯罪?熊选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不过他强调了刑法规定“故意犯罪”这一前提条件。即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制售假药劣药”为前提。因此,代言人如果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共犯。

街头的药品小广告,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对于本报这一提问,熊选国说,(非法出版物)尽管做广告的行为没有得到批准,但实际上也是一种广告行为。“小广告”实施了宣传行为,应该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宣传活动。

明确医疗机构售假定性

网络购物中销售假药劣药是否也适用司法解释?

明星代言 监狱的铁门一样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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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制造、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中,如果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代言产品为假药、劣药,将会被列为该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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