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研究员 雨巷不是我站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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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齐心研究员 雨巷不是我站立的地方
—— 又见手稿拍卖纠纷 媒体:立法应及时“补短板”
2017-08-06 04:04
拍卖网站未对专家“手稿”审核来源,跟直聘平台未核实“李鬼公司”身份性质不一样。
名人手稿拍卖,又惹出了纠纷。著名文物专家和历史学者齐心,发现“孔夫子旧书网”在拍卖自己多年前“遗失”的一盒学术笔记卡片,而且拍卖者公然打出“齐心女士考古文献手稿”的名义,这让齐心感到很愤怒。而“孔夫子旧书网”明确表示,对于拍品来源没有审核过。
遗失的齐心手稿特写。
有人认为,此事的性质和BOSS直聘平台未核实传销公司的真实身份相似。其实两者有较大的区别: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平台必须审核入驻商家的真实身份,如果没有,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被拍卖手稿的来源核实,则是另一个更复杂的法律关系。
文化名人的文稿、手札、笔记,一直是收藏行业的热点,已有过很多的法律纠纷。核心问题是,文化名人(及其继承人)对市面上流传的自己的文稿拥有怎样的权利?在物权流转、交易安全与当事人的著作权、隐私权之间,法律怎么做平衡?
从《物权法》角度及之前相关判决来看,此案对齐心的主张未必有利。《物权法》为了保护物权的正常流转明确了两大原则: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前者,手稿属于特定物,法律推定其属于“合法占有人”,而不是“原作者”。按后者,除非是盗窃的赃物,第三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所有权。
比如,2014年周作人之孙等诉嘉德拍卖公司,要求返还被拍卖的周作人、鲁迅的共同手稿,但法院并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物品为第三人所占有,在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周吉宜等人对物品享有的权益。
回到本案,齐心表示,类似“卡片柜”,自己曾有不止一箱,其中一些多年来陆续送人,剩下的大多不知去处。那这次被拍卖的“卡片柜”到底是“遗失”的,还是送人之后被辗转到“孔网”上的?如果是“遗失物”可依法索回;如果是后者,原作者已经丧失对“卡片柜”的所有权。
说到底,旧书、文稿的流传,本来就是“故纸堆里的生意”,像之前莫言的手稿拍卖风波中,本来莫言的手稿已经被出版机构当成“垃圾”处理了,有人慧眼识珠发现了其中价值,这样的“眼光”应得到市场回报,否则草稿早就化成纸浆了。也是因为“故纸”行业的特殊性,平台很难核实拍卖品的来源,更不会要求出具委托书了。
但从另一方面说,作者对作品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被人拿来赚钱反感,也属正常。
客观地说,手稿“流转”之后的所有权问题,仍是个法律短板。《物权法》原则上保护物的“交易安全”(除非属于被盗赃物、“遗失物”),但手稿有着明显人格权属性,不应混同于一般物。当下已出现了这么多纠纷,立法机关能否及时补上这块短板?
—— 又见手稿拍卖纠纷 媒体:立法应及时“补短板”
2017-08-06 04:04
拍卖网站未对专家“手稿”审核来源,跟直聘平台未核实“李鬼公司”身份性质不一样。
名人手稿拍卖,又惹出了纠纷。著名文物专家和历史学者齐心,发现“孔夫子旧书网”在拍卖自己多年前“遗失”的一盒学术笔记卡片,而且拍卖者公然打出“齐心女士考古文献手稿”的名义,这让齐心感到很愤怒。而“孔夫子旧书网”明确表示,对于拍品来源没有审核过。
遗失的齐心手稿特写。
有人认为,此事的性质和BOSS直聘平台未核实传销公司的真实身份相似。其实两者有较大的区别: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平台必须审核入驻商家的真实身份,如果没有,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被拍卖手稿的来源核实,则是另一个更复杂的法律关系。
文化名人的文稿、手札、笔记,一直是收藏行业的热点,已有过很多的法律纠纷。核心问题是,文化名人(及其继承人)对市面上流传的自己的文稿拥有怎样的权利?在物权流转、交易安全与当事人的著作权、隐私权之间,法律怎么做平衡?
从《物权法》角度及之前相关判决来看,此案对齐心的主张未必有利。《物权法》为了保护物权的正常流转明确了两大原则: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前者,手稿属于特定物,法律推定其属于“合法占有人”,而不是“原作者”。按后者,除非是盗窃的赃物,第三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所有权。
比如,2014年周作人之孙等诉嘉德拍卖公司,要求返还被拍卖的周作人、鲁迅的共同手稿,但法院并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物品为第三人所占有,在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周吉宜等人对物品享有的权益。
回到本案,齐心表示,类似“卡片柜”,自己曾有不止一箱,其中一些多年来陆续送人,剩下的大多不知去处。那这次被拍卖的“卡片柜”到底是“遗失”的,还是送人之后被辗转到“孔网”上的?如果是“遗失物”可依法索回;如果是后者,原作者已经丧失对“卡片柜”的所有权。
说到底,旧书、文稿的流传,本来就是“故纸堆里的生意”,像之前莫言的手稿拍卖风波中,本来莫言的手稿已经被出版机构当成“垃圾”处理了,有人慧眼识珠发现了其中价值,这样的“眼光”应得到市场回报,否则草稿早就化成纸浆了。也是因为“故纸”行业的特殊性,平台很难核实拍卖品的来源,更不会要求出具委托书了。
但从另一方面说,作者对作品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被人拿来赚钱反感,也属正常。
客观地说,手稿“流转”之后的所有权问题,仍是个法律短板。《物权法》原则上保护物的“交易安全”(除非属于被盗赃物、“遗失物”),但手稿有着明显人格权属性,不应混同于一般物。当下已出现了这么多纠纷,立法机关能否及时补上这块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