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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校长 雄赳赳气昂昂看谁敢污染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8-12-29 18:40:5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污染源来自于学校北侧的一片工地,原来这里是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等3家化工厂的原址。
简介:
曹慧校长   雄赳赳气昂昂看谁敢污染



12月19日,由江苏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源于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后因一审判决后的天价诉讼费备受关注。

此案暂定12月27日宣判。

一审近200万元受理费引争议

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期间,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前后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 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此事曝光后,成为当年热议的环境污染事件。

污染源来自于学校北侧的一片工地,原来这里是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等3家化工厂的原址。3家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26万平方米土地及周边环境。企业未作修复即相继搬迁,常州市政府在雇佣专业机构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过程中,导致污染物扩散。

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8460元。

2016年12月21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近7个小时的审理中,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毒地”如何分配修复责任成为一审争议点。

2017年1月25日,此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因不服一审判决,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价诉讼费”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公众的质疑。自然之友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此案事实清楚,污染者明确,被污染的土地也没有被修复,从没想过会败诉。

谁承担修复责任成二审焦点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此次二审庭审直播了解到,双方主要对3家化工厂是否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及是否应该向公众赔礼道歉展开辩论。因12月18日的庭前会议已经完成了质证和相关工作,双方简明扼要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友会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证据表明,涉案土地有近56%的被污染土地没有修复。常州市政府只是通过对涉案土地封存,对周边土地进行覆盖和隔离的形式进行了管控,并没有起到治理的作用,污染依然存在,且对地下水的修复也没有进行。据估算,修复工作至少还需要2.65亿元,因此,一审判决中提出的污染源已经得到控制,污染土地正在进行治理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和改判。

3家化工企业的代理律师却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被政府回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收购谁就具有修复土地的责任,且常州市政府回购土地前已经知晓土地存在污染情况,因此正在对土地进行修复工作,目前一期已经修复完成92%,二期修复工作暂未进行是因为土地性质发生了改变。原规划为工业用地,现规划改为公共绿地,常州市相关部门正在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地下水的修复也正在有序进行。另外,土地被回购后3家化工企业已经不具备土地修复的可操作性。

3家化工企业提出,两环保组织已经超出了诉讼期限,建议法院驳回上诉。

“3家化工企业提到,土地已经被政府回购。应该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化工企业仍是环境污染修复的主体责任人,而不是将修复责任推给政府。另外,据证据显示,3家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行为明显,甚至存在有意违法排放和掩埋污染物的行为。鉴于此违法行为,不仅需要承担修复责任,更应该对周边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并造成恐慌的10万民众赔礼道歉。”自然之友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

对此,3家化工企业的代理律师提出,经过检测,其中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地下水和空气并不存在污染物质超标的情况。且化工企业此前存在污染行为属技术问题,而非有意为之。常州市政府回购土地后已经聘请了专业的、权威的团队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因此,希望法庭对环保组织提出公开道歉的诉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表示,此案暂定12月27日宣判。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时婷婷

 常州毒地案二审落定:污染企业被判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18-12-27 21:11:4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12月27日电(记者 申冉)12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文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文简称绿发会)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达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宣判,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全程直播。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二、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自然之友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向绿发会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四、驳回自然之友、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负担。

该案件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宣判结束后,江苏高院解读了案件判决有关情况。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是工业场地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从本案证据看,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调查、评估,三被上诉人各自原厂区内土壤和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种类,重点污染物的区域、点位、种类、浓度和生物毒性的区域、级别等与三被上诉人公司在案涉地块厂区内生产区域、仓储区域、办公区域基本对应,可以印证案涉场地污染主要系三被上诉人从事农药、化工生产所致。因此,三被上诉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三名被上诉人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污染地块在本案诉讼前已被地方政府收储进行开发利用,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组织开展了污染地块的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生次生污染后,又及时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并实施了相应的修复工程和环境监控工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看,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修复客观上有利于改善污染地块和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周边人群的健康。

根据审理,目前的污染修复、管控措施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并且仍在继续实施中。从目前政府的修复、管控方案看,经过了专家论证,全面实施后可以保证与目前案涉地块规划用途相匹配的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再去判决由被上诉人另行组织实施修复。

“工业企业场地污染修复治理难度大、周期长,案涉地块属于多介质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多种化学品、重金属复合污染,对其进行风险管控、修复是一个长期过程,最终效果也需要长时间的检测和检验。但法庭认为,上诉人要求消除污染对案涉地块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影响的诉讼请求已经部分得以实现,并具有最终得到实现的高度可能性。”主审法官表示,如果政府认为修复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包括另行诉讼来进行追偿。

法庭也在判决中强调,如果出现目前的修复没有完成或者完成后仍不足以保护生态环境、人群健康安全,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任何有资格的原告都可以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求污染者的环境修复责任。

同时,法庭认为,尽管被上诉人的污染行为并非全部可以归结为历史原因,对于新近发生的、或者过去发生但明显违反当时就有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众精神损害的,仍然必须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此外,对于本案一审判决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引发不少争议。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公益组织的诉求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诉求因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不能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且上诉人优先诉求是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承担修复费用系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应当按照优先诉求确定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我们认为这一探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司法理念。当然,本案最终因为公益组织胜诉,所以并不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但希望能够通过本案,为今后法院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一个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