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09-09-19
被告方在刹那间已尽了确保安全畅通的义务,并无任何过错,相反是原告突然逆行和操作不当,并且斜撞汽车 的右前侧,是发生事故 的唯一原因,负有全部过错责任。[详情]
添加时间:2009-09-19
在2007年12月7日13时50分左右追尾撞击被告王某致双方均摔倒后,原告朱某左手骨折,但当时并不严重,加之朱某系追尾撞击他人,系理考一方,朱某心虚,故此当时没有发现。[详情]
添加时间:2009-09-19
被告在发生事故后不仅及时抢救对方伤者,履行救助义务,在医院昼夜护理原告,并送钱取药,支付在县人民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5060元,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详情]
添加时间:2009-09-19
5原告提供的河南省永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不能直接证明孙淑云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5原告提交的由永城市大王集乡某村委会出具的并由大王集乡民政所盖章的证明无法从法律上证明乔某之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