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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模特 状告中国艺术摄影学会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25 19:34:5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轰动一时的首届中国人体摄影艺术巡展在海南惹出官司:原海南文华大酒店员工李芳(化名)以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六家相关单位诉诸公堂,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和侵权赔偿费共计100万元及经济损失。
简介:
女模特 状告中国艺术摄影学会

轰动一时的首届中国人体摄影艺术巡展在海南惹出官司:原海南文华大酒店员工李芳(化名)以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六家相关单位诉诸公堂,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和侵权赔偿费共计100万元及经济损失。





  被告侵权的六家单位为: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福建省艺术摄影学会、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海南国际商会、海南第一百货商场和福建美术出版社。

  李芳是今年2月26日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的。昨天下午,李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原为海南文华大酒店(下称“文华”)销售部员工,今年2月16日,她发现海南第一百货商场(下称“一百”)向“文华”联系出售的“首届中国人体摄影艺术大展海口巡展”参观券,票面上印的竟是自己两年前的写真照!“一百”工作人员带来的《中国人体摄影艺术大展作品集》,封面及书内第7页也采用该照片,且为铜奖作品。

  李芳称,其被展出和收入作品集的照片,是1998年12月回江西老家时,请其亲戚的朋友詹毅所拍,当时声明为个人珍藏。要回底片时发现少了两张,其中之一即为被侵权照片,但詹当时称那两张底片被风吹掉了。

  今年25岁的李芳说,巡展的主办单位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福建省艺术摄影学会、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办单位海南国际商会,承办单位海南第一百货商场,作品集出版单位福建美术出版社,未经其本人许可便将其写真照片,以营利为目的用以公开展览和销售,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巡展开幕次日,她向六单位书面提出严正声明,提出“立即将展出的本人四幅肖像撤掉”等要求,但被告仍继续其侵权行为。

  海口市新华区法院已于3月6日受理此案,定于5月9日开庭审理。日前,省文联、“一百”已收到法院传票,海南国际商会办公室人员拒绝签收,被视为留置送达。



海口人体摄影展官司后续:三被告都称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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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04/17 10:15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16日讯 首届中国人体艺术摄影大展巡展在海南惹出的侵权案中,海南三被告今天下午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他们没有侵权。




  侵权案由巡展中的一幅作品《美姿》而起。六被告中的海南三被告分别为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海南国际商会、海南第一百货商场。

  “省文联”有关负责人今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避免因巡展作品的内容导致法律纠纷,“省文联”在海口巡展开展前已与承办单位“一百”签有协议,双方约定:“省文联”负责展出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如因展品内容引起的法律问题由“一百”负责。

  “一百”的法律顾问谢德胜说:“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百’不构成侵权(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至于不构成侵权的理由,谢称,目前不便谈。

  谢德胜未向记者出示“一百”与主办单位福建省艺术摄影学会之间签定的协议。他出示了一份没有“一百”参加签署的协议。这份协议由第一被告“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第二被告“福建省艺术摄影学会”共同与《美姿》的作者詹毅所签。协议约定:乙方(即詹毅)保证其作品的模特同意将该作品用于展览、复制、发行、出版和相关宣传活动,如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由乙方对被侵犯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向甲方(即案件第一、第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谢德胜同时是被告海南国际商会的法律顾问,就海南国际商会有否签订过有关作品的法律责任的协议,他说“不清楚,没看到。”他同时称,海南国际商会也不构成侵权。(岳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