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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奇珍律师 像海鸥一般穿越烂漫星空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5-07 19:26:4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该公众号发表题为《从土气少女到"第一风情女神",美艳不输范冰冰她到底是怎么蜕变的?》
简介:
 张奇珍律师   像海鸥一般穿越烂漫星空



——王鸥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4-23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7845号


原告:王鸥,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23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鸥与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创意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梁建忠到庭参加诉讼,完美创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断开侵权链接;2.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人民法院报》上及涉案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王鸥为中国内地女演员。2019年7月,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中发布标题为《从土气少女到"第一风情女神",美艳不输范冰冰她到底是怎么蜕变的?》、《夜光剧本后王鸥竟和王凯好上了?可我只关心她新填充的下巴太惊悚》、《〈粉红女郎〉也要被翻拍,王鸥出演万人迷会毁童年吗?》等3篇商业宣传文章并在涉案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大量肖像图片,同时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将原告不同时期拍摄的照片进行对比并撰写原告曾经接受过整容等不实内容。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美容整形项目并与被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商业代言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完美创意公司辩称,被告是一家医疗美容领域的信息收集、发布平台,主要聚集了医疗美容机构和相关用户,在公众号中引用的原告照片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没有从中获利,只是一种类似于在贴吧、论坛上发布的话题讨论帖的行为,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围。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就立即实施了删除文章等措施,并且相关文章的点击量较小,传播影响范围是很有限的,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发布的文章和照片,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亦未引起任何的社会不良影响、负面评价,被告未侵犯其名誉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鸥提交其百度百科网页截图、王鸥的个人微博截图,证明其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业价值。完美创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证明侵权行为王鸥提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取证截屏、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证明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的账号主体为被告,该公众号发表题为《从土气少女到"第一风情女神",美艳不输范冰冰她到底是怎么蜕变的?》、《夜光剧本后王鸥竟和王凯好上了?可我只关心她新填充的下巴太惊悚》、《〈粉红女郎〉也要被翻拍,王鸥出演万人迷会毁童年经典吗?》3篇文章,文中使用了王鸥的肖像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其中在《夜光剧本后王鸥竟和王凯好上了?可我只关心她新填充的下巴太惊悚》文章中完美创意公司发布王鸥整容等虚假信息,侵犯了王鸥的名誉权。完美创意公司认可微信公众号"更美"由其经营,认可该公众号中发布了涉案文章,但主张未侵害王鸥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案被告使用王鸥照片58张,计68次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王鸥提交其与完美创意公司之前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致歉信等。完美创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完美创意公司认可其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领域的信息收集、发布,平台聚集了医疗美容机构和相关用户。完美创意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中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王鸥肖像照片,结合完美创意公司自认的经营范围,本院认定完美创意公司使用王鸥肖像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现完美创意公司未经王鸥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构成对王鸥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完美创意公司是否侵害王鸥名誉权一节,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王鸥主张涉案文章存在不实言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而本案中王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故本院对王鸥提出完美创意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王鸥要求完美创意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完美创意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完美创意公司使用王鸥肖像的形式和范围,将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王鸥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完美创意公司对王鸥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王鸥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王鸥的职业身份、完美创意公司的经营性质及其使用王鸥肖像的具体情节,对王鸥该项诉讼请求酌情处理。

关于维权成本,王鸥未就该项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之规定,本院考虑到本案中确有律师参与诉讼及取证的相关事实,就该项主张,一并在经济损失一节酌情考虑。
关于精神损失一节,完美创意公司虽存在侵犯王鸥肖像权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对王鸥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显著位置连续96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王鸥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王鸥的申请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鸥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在内)116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5元,由原告王鸥负担537.5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荣昌
书 记 员  高雨欣
书 记 员  郭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