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龙网站转播奥运圣火赔偿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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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世纪龙网站转播奥运圣火赔偿30万
2009-10-14 05:20:13 来源: 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2008年5月8日,世纪龙未经央视国际以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转播央视奥运频道奥运火炬节目并进行回放。央视国际将其告上法庭。13日,法院一审判决世纪龙赔偿30万元。
广州日报10月14日报道 传统媒体辛苦制作的新闻作品被无偿或以极低廉的价格被新媒体使用,这种状况不会持久,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案件
奥运转播权遭侵权
央视国际状告网站
奥运转播权屡遭侵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展开积极维权行动。昨日,广州中院对备受媒体关注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者需赔偿30万元。
起诉:
“圣火耀珠峰”节目遭侵权
2008年5月8日,世纪龙未经央视国际以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21cn.com)上实施转播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正在直播之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进行回放。央视国际诉称,“圣火耀珠峰”节目是中央电视台和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已由中央电视台独占授权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世纪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央视国际诉请世纪龙赔偿其410万元损失。
争议:
网站直播火炬传递是宣传?
世纪龙答辩称,登顶珠峰的节目只是对客观事件的真实记录,结合涉案节目没有创造性、不可被复制的性质,涉案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其作为新闻单位,报道火炬传递只是为了宣传爱国主义,响应国家的号召,并不是为了营利。
世纪龙还提出,即使自己被判侵权,原告请求的410万元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侵权成立赔偿30万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演示等手法,有计划地将直播整体过程分成了若干有机创作篇章,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可以认定是一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有关协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该转播权包含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且该网站用户可以对该节目进行回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
观点
目前新闻作品价值的法定标准过低,传统媒体需要与新媒体重新协商定价,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
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是在新媒体领域内维护传统媒体知识产权的又一个战果。这些年来,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获得迅猛发展。在新媒体的发展历程中,传统媒体(主要指报纸、电视和电台)的内容被大量地在新媒体中使用。一些门户网站虽然没有采访权,但通过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海量刊登和编辑整合赢得了大量受众。传统媒体辛苦制作的新闻作品被无偿或以极低廉的价格被新媒体使用,而新媒体的发展又不可避免地挤占或冲击了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
徐瑄认为,这种状况不会持久,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传统媒体必然会要求重新定价,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很多新媒体目前也做好了侵权赔偿或依法付费的准备。此前,《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大量该报享有著作权作品索赔200万元的事件就是最好的体现;现在,电视媒体也开始维护自己在新媒体领域的知识产权,这是个可喜的现象。
“记者的诚实劳动的成果必须得到尊重,”徐瑄还表示,目前新闻作品价值的法定标准过低,需要通过双方重新协商定价,根据新闻作品的不同类型、获取新闻的难易程度、制作成本等等来进行定价。
传统媒体也应树立自己的版权意识,而不能任由新媒体以廉价甚至免费的成本,使用自己的资源,还美其名曰“为自己扩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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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图书涉嫌侵权
昨日,央视在《朝闻天下》栏目中报道,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记者近日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获悉,570位权利人17922部作品未经授权就已被谷歌扫描上网,谷歌公司将面临中国权利人的侵权指控。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570位包括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和作家在内的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表明谷歌公司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法学专家认为,谷歌的这种未经许可的复制和网络转载的行为均涉嫌侵犯著作权。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练情情)
2009-10-14 05:20:13 来源: 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2008年5月8日,世纪龙未经央视国际以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转播央视奥运频道奥运火炬节目并进行回放。央视国际将其告上法庭。13日,法院一审判决世纪龙赔偿30万元。
广州日报10月14日报道 传统媒体辛苦制作的新闻作品被无偿或以极低廉的价格被新媒体使用,这种状况不会持久,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案件
奥运转播权遭侵权
央视国际状告网站
奥运转播权屡遭侵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展开积极维权行动。昨日,广州中院对备受媒体关注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者需赔偿30万元。
起诉:
“圣火耀珠峰”节目遭侵权
2008年5月8日,世纪龙未经央视国际以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21cn.com)上实施转播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正在直播之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进行回放。央视国际诉称,“圣火耀珠峰”节目是中央电视台和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已由中央电视台独占授权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世纪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央视国际诉请世纪龙赔偿其410万元损失。
争议:
网站直播火炬传递是宣传?
世纪龙答辩称,登顶珠峰的节目只是对客观事件的真实记录,结合涉案节目没有创造性、不可被复制的性质,涉案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其作为新闻单位,报道火炬传递只是为了宣传爱国主义,响应国家的号召,并不是为了营利。
世纪龙还提出,即使自己被判侵权,原告请求的410万元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侵权成立赔偿30万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演示等手法,有计划地将直播整体过程分成了若干有机创作篇章,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可以认定是一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有关协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该转播权包含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且该网站用户可以对该节目进行回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
观点
目前新闻作品价值的法定标准过低,传统媒体需要与新媒体重新协商定价,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
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是在新媒体领域内维护传统媒体知识产权的又一个战果。这些年来,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获得迅猛发展。在新媒体的发展历程中,传统媒体(主要指报纸、电视和电台)的内容被大量地在新媒体中使用。一些门户网站虽然没有采访权,但通过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海量刊登和编辑整合赢得了大量受众。传统媒体辛苦制作的新闻作品被无偿或以极低廉的价格被新媒体使用,而新媒体的发展又不可避免地挤占或冲击了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
徐瑄认为,这种状况不会持久,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传统媒体必然会要求重新定价,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很多新媒体目前也做好了侵权赔偿或依法付费的准备。此前,《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大量该报享有著作权作品索赔200万元的事件就是最好的体现;现在,电视媒体也开始维护自己在新媒体领域的知识产权,这是个可喜的现象。
“记者的诚实劳动的成果必须得到尊重,”徐瑄还表示,目前新闻作品价值的法定标准过低,需要通过双方重新协商定价,根据新闻作品的不同类型、获取新闻的难易程度、制作成本等等来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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