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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法院 公告仲大军赔礼道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27 08:49:5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备受关注的朱江洪诉仲大军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尘埃落定,珠海法院已经采取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判决,为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
简介:
香洲法院  公告仲大军赔礼道歉


朱江洪诉仲大军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3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民营经济报》上刊登了一份引人瞩目的大篇幅公告。公告称,原告朱江洪与被告仲大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判令仲大军在《民营经济报》上以相同篇幅刊登消除2003年12月8日失实评论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仲大军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布。这表明,备受关注的朱江洪诉仲大军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尘埃落定,珠海法院已经采取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判决,为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



  2003年12月18日,仲大军在广东《粤港信息日报》(现更名为《民营经济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格力再现禇时健式人物”、副标题为“格力集团内部人事之争的核心是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评论性文章,该文以点评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两者之间关系为引,将矛头对准在格力电器担任董事长的朱江洪,把朱江洪描绘成一个“59岁现象”的人物,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禇时健式人物”。此文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一些网站转载该文,并发表了相关评论,使朱江洪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严重的困扰和打击。给上市公司格力电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原告朱江洪作为格力电器董事长的名誉权以及身心健康更带来了严重伤害。为此2004年年初,朱江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仲大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5月3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仲大军在原刊登攻击朱江洪文章的报纸(《粤港信息日报》,现已改名为《民营经济报》)上,以同样的篇幅刊登消除失实评论影响、向朱江洪赔礼道歉的文章,并赔偿原告朱江洪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仲大军对此判决不服,于6月中旬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仲大军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为维护朱江洪的权益,并为本其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强制执行,此次在《民营经济报》刊登公告即是依法强制执行的最后一项措施。

  判决书的最终强制执行,为朱江洪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公告的刊登,是公正的法律还朱江洪一个清白,也还舆论一个公正,“真金不怕火炼”。朱江洪说,他一直相信法律最终会还事实一个真相,他会把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偿给法律援助基金用于社会急需法律援助人士,以帮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能打得起官司,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原告朱江洪与被告仲大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仲大军在《民营经济报》上以相同篇幅刊登消除2003年12月18日失实评论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但被告仲大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江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11月12日向被告仲大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仲大军仍拒不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项的规定,现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8日,仲大军在《粤港信息日报》(现更名为《民营经济报》)第5635期中政经新闻第二版发表题为《格力再现褚时健式人物?》的文章(以下简称《仲文》),副标题为“格力集团内部人事之争的核心是企业资产归属问题”。该文分别以“子公司敢挑战母公司?”、“人事安排是祸因?”、“实质是公私之争”、“国企老总为谁打工?”为小标题进行了评述。文中提到,“格力集团内部历来存在着最高领导权力之争。现任格力集团董事长徐荣......现年45岁,现任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现年59岁。......格力电器的老总朱江洪认为,格力电器已是上市的、股权多元化的公众公司,其本人对格力企业发展的贡献作用甚大,应当拥有相当大的股权比例,并且通过股权置换,把集团公司所拥有的58%的股份分30%归他个人所有。但在朱江洪这一设想的面前有一个挡路人,那就是徐荣。徐荣以及其他集团公司的管理层人士认为朱江洪的胃口太大,这种要价不合理。.....在这种情势下,一场权力之争不可避免地在集团董事长徐荣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朱江洪之间展开。朱江洪特别动用了当地政府高层的力量和社会关系,以致使集团董事长徐荣的位置摇摇欲坠。......实质是公私之争。但是,透过这场权力之争,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固有资产如何流向私人的画面。......褚时健便是一个悲剧型人物,朱江洪不能重蹈覆辙,朱江洪要合理合法地界定好他在企业中的产权,即使是将格力电器从集团公司中分离出来,也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仲大军撰写《仲文》的行为侵害了朱江洪的名誉权。首先,《仲文》中反映的事实是否失实,是否具有侮辱朱江洪人格的内容是认定仲大军有无侵害朱江洪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依据。双方争议的重要事实在于“朱江洪是否向集团公司要求30%的股权”。从仲大军列举的其撰写《仲文》的材料来源看,在《仲文》发表前并没有关于朱江洪要求自己持股的相关报道,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仲文》关于该问题的报道是属实的,因此,可以认定《仲文》关于朱江洪向集团公司要求分得30%的股份的报道是失实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仲大军所举证的题为《李东升:国企老总到十亿富翁的锐变》、发表于2004年2月25日的文章发表于《仲文》之后,不能作为《仲文》的材料、画画来源。无论管理层持股的现象如何定性,是褒是贬,并无证据证明有朱江洪要求个人持股的事实,而《仲文》中用以评论的核心事实即在于朱江洪要求个人持股,该核心事实并不存在,《仲文》据此认为“国有资产流向私人”等评述不当。基于《仲文》中不存在的事实,仲大军在《仲文》的标题中将朱江洪比作“褚时健”,该比喻是不恰当的。褚时健曾经作为国企老总,为企业、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因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到刑事处罚。从《仲文》的内容甚至仲大军的上诉意见均可以看出,仲大军将朱江洪比作褚时健的原意在于二者均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之处,都有难逃“59岁现象”宿命的共同之处,因此,在《仲文》的内容提示下,将朱江洪比作褚时健是有损于朱江洪的社会评价的,该比喻带有侮辱性。故《仲文》所评论的核心事实并不存在,以此为据的论述不当,应当认定仲大军有侵害朱江洪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其次,关于朱江洪的名誉是否实际受到了损害的问题。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一种观念,存在于公众的心理,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以公众、第三人是否知悉作为标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公众、第三人所知悉,该行为即作用于公众的心理,因而必然产生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后果。朱江洪在其举证的各网站转载《仲文》的下载文章已经充分证明《仲文》发表后被多家媒体转载的事实,也即是《仲文》中所述的事实、评论已经为公众所知,必然导致公众对朱江洪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且,在朱江洪举证的证人证言以及北京等8地格力电器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均表明因《仲文》的发表,各地的格力电器销售公司的销售业绩受到冲击,各公司亦对朱江洪个人的名誉产生质疑。证人的证言虽系格力电器董事会的秘书出具的证言,证人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正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才可能知道其作证证明的事项;北京等8地格力电器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均系各地格力电器销售公司出具,表明各单位对《仲文》发表后的整体感受,实际上是各销售公司内部人员内心意思的集中反映,而且,也只有与格力电器有关的相关单位才会更密切关注有关格力电器以及朱江洪个人的各种报道,因此,朱江洪举证的上述证据可以予以认定,朱江洪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

  再次,结合上述的分析,《仲文》的发表与传播,造成朱江洪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应当认定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具有因果关系。最后,仲大军在撰写《仲文》时,没有核实其报道的事件的真实性,并使用不当语言文字进行评述,侵害了朱江洪的名誉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向朱江洪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仲大军提交了大量关于格力电器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与格力电器公司相关的文件等,但该证据均系对格力电器公司或者格力集团单位的种种行为、举措等的报道、评述,与朱江洪个人的言行举止、职业操守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仲大军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2004年5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仲大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民营经济报》上以相同篇幅刊登消除2003年12月18日失实评论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内容须由本院审查后发表。二、仲大军赔偿给朱江洪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宣判后,仲大军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1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