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打官司骗取千万资产 丁海玉的商业逻辑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5-23 23:13:3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09年3月12日,德阳中院对丁海玉判以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耐人寻味的是其罪行中没有行贿罪。这又在法学界引发新一轮的争议。
简介:
打官司骗取千万资产 丁海玉的商业逻辑
 2009年05月04日09:45   腾讯财经特约 刘戈 

2009年3月12日,德阳中院对丁海玉判以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耐人寻味的是丁海玉的罪行中没有行贿罪。

 大多数情况下,不管主动还是被动行贿,企业家行贿也仅仅是做生意的辅助方式,而像丁海玉这样把行贿打官司作为职业作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实属罕见。但尽管如此,丁海玉的行贿行为仍然没有被当做一项起诉的罪名,原因何在?可能的理由是,为了促使丁海玉揭发受贿者,办案人员承诺不追究他的行贿罪。在近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的,通常不被追究行贿罪,行贿的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实践中已变成潜规则。但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改革初期的特殊背景下制定的这项原则,很可能随着法治的完善而发生改变。这意味着企业家的行贿行为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王石在解释他为什么把不行贿作为职业底线的时候说:“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行贿是一种短平快的办事途径。但从长期来看,市场一旦公平化,大家都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时,我们就处于一个很主动的地位。如果说要回顾万科20年的发展,最值得骄傲的事情是什么呢?那就是在行业还有待成熟的时候,我们守住了职业化的底线,无论碰上什么利益诱惑,我们一直坚持着自己的价值观”。

 在任何企业中,只要主动行贿作为一项经营的重要手段普遍存在企业中,那么其实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搞的所谓的企业文化建设,所谓企业愿景,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当行贿成为一种习惯后,即使是企业内部也会形成靠行贿摆平关系的风气。就像是做过妓女的很难再做其他的正经职业,因为当你对行贿驾轻就熟之后,所有的正经生意都显得太过劳神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