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皮治全主任 什么时候学会金蝉脱壳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4-08-20 13:04:0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垫江县交通局发放的交通补贴款在性质上属国家专项拨付给村委会的道路建设资金,在权属上归你任村主任的高安镇合龙村村集体所有。
简介:
 皮治全主任  什么时候学会金蝉脱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最高法刑申101号

皮治全:

你因职务侵占一案,对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2)垫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74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具体理由是:1.认定你与同案被告人伪造、虚报材料并商议决定私分交通补贴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你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你的“翻供”内容冲突,应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并调卷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关于你所提的“认定你与同案被告人伪造、虚报材料并商议决定私分交通补贴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侦查阶段供述,你与同案被告人郭某等人均同意将社级路折算为260米的村级路,与720米的合东公路合并后按照980米长向垫江县交通局申报村级路补贴,多出来的钱款由大家平分,同案被告人何某、郭某、詹某、余某2、李某等人关于虚报村级路领取补贴私分情况的供述与你的供述相同;证人何某、余某1、谭某的证言证实在对高安镇合东公路验收时,按照何某和詹某的要求,将一条社级路折算成260米的村级路报给垫江县交通局;另有何以辉申报得到25.97万元交通补贴款的材料、垫江县交通局《关于高安镇合龙村三、四社公路复测情况》、何某与高安镇合龙村委会签订的涉案工程合同、农村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垫江县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等书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与同案被告人将社级路虚报为村级路骗领国家补贴,并决定将国家发放的村级路补贴款人民币9万元和社级路虚报为村级路的补贴款6.76万元侵占后平分的事实。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的“你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的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垫江县交通局发放的交通补贴款在性质上属国家专项拨付给村委会的道路建设资金,在权属上归你任村主任的高安镇合龙村村集体所有,并非是垫江县交通局给付何某或你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款项,你作为村委会主任,与郭某、何某、余某2等人共谋将本应归村集体所有的补贴资金予以私分,你与同案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你的主体身份符合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你在检方自侦阶段的有罪供述与你的‘翻供’内容冲突时,应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能够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书证材料相互印证,且你没有提供你系被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或线索。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