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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连柱主任 贪欲之后一辈子颜面尽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4-08-20 12:58:2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你作为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魏堡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集体财产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简介:
姚连柱主任  贪欲之后一辈子颜面尽失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辽刑申266号

姚连柱:

你因滥用职权、职务侵占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5刑终2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事实错误,申诉人只是挂名至镇动迁小组,未参与小组工作,非国家工作人员;原审认定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为平息上访,给王某某上访款7万元是申诉人自己出的,而非通过尹明辉从村委会提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关于你所提“原审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事实错误,申诉人只是挂名至镇动迁小组,未参与小组工作,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你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书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200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魏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为套取国家采煤沉陷治理补偿款,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后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你与同案被告人高玉伍、尹明辉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使不符合拆迁补偿政策的集体组织获得国家采煤沉陷治理补偿款,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故此节申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所提“原审认定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为平息上访,给王某某上访款7万元是申诉人自己出的,而非通过尹明辉从村委会提取”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证言及你的供述能够证实,你作为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魏堡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集体财产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卷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你所提7万元是由你支付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此节申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