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涛主任 别把村官不当干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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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张远涛主任 别把村官不当干部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粤刑申230号
张远涛:
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1)梅兴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4刑申2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1.你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虚大支出、截留等手段,侵吞结对帮扶款33750元的行为,有证据证明支出的用途,原审判决认定你承认贪污不是事实。2.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源清村始终没有开设银行账户,现金由财政所支出并由你保管的基本事实,在不存在需要移交款项拒不移交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截留余款据为己有之说。检察机关诱骗你签名,草率地认定你有贪污行为,是错误的。3.你收到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萝岗区帮扶款已作为工程建设款、人工工资、困难党员慰问金等支付完毕,为源清村老人购买新农保的帮扶款393445元的单据,是兴宁市罗岗镇为应对扶贫工作年度检查而陷害你,你没有从中截留9200元据为己有。据此,你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你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兴宁市罗岗镇源清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虚大支出、截留等手段,侵吞公款33750元的犯罪事实,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确认,上述事实亦有你辨认后签名确认的村委《现金日记账》《收入凭单》《现金支出单》等证据佐证,你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你承认贪污不是事实,与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
2.你申诉称源清村没有开设银行账户,现金由财政所支出并由你保管,不存在需要移交款项的情况,但是对于未入账、虚报的款项,在村委换届选举时你没有交出来,直至2011年3月你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贪污犯罪事实,并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现无证据证实检察人员对你进行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你此节申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萝岗区的帮扶款去向,你申诉提交的现金支出单据与上述帮扶款的关联性不明,时任源清村出纳陈某的证言证实,你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从其手中借出11张作废的现金支出单据;你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时任村委陈某、刘某的证言均证实,你在使用帮扶款的部分支出单上存在虚大部分。关于购买新农保的帮扶款去向,你在侦查阶段供认从中截留9200元,该供述有书证《收入凭单》《现金日记账》等证据予以佐证,你申诉称兴宁市罗岗镇为了应对扶贫工作年度检查而陷害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粤刑申230号
张远涛:
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1)梅兴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4刑申2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1.你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虚大支出、截留等手段,侵吞结对帮扶款33750元的行为,有证据证明支出的用途,原审判决认定你承认贪污不是事实。2.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源清村始终没有开设银行账户,现金由财政所支出并由你保管的基本事实,在不存在需要移交款项拒不移交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截留余款据为己有之说。检察机关诱骗你签名,草率地认定你有贪污行为,是错误的。3.你收到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萝岗区帮扶款已作为工程建设款、人工工资、困难党员慰问金等支付完毕,为源清村老人购买新农保的帮扶款393445元的单据,是兴宁市罗岗镇为应对扶贫工作年度检查而陷害你,你没有从中截留9200元据为己有。据此,你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你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兴宁市罗岗镇源清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虚大支出、截留等手段,侵吞公款33750元的犯罪事实,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确认,上述事实亦有你辨认后签名确认的村委《现金日记账》《收入凭单》《现金支出单》等证据佐证,你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你承认贪污不是事实,与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
2.你申诉称源清村没有开设银行账户,现金由财政所支出并由你保管,不存在需要移交款项的情况,但是对于未入账、虚报的款项,在村委换届选举时你没有交出来,直至2011年3月你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贪污犯罪事实,并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现无证据证实检察人员对你进行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你此节申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萝岗区的帮扶款去向,你申诉提交的现金支出单据与上述帮扶款的关联性不明,时任源清村出纳陈某的证言证实,你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从其手中借出11张作废的现金支出单据;你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时任村委陈某、刘某的证言均证实,你在使用帮扶款的部分支出单上存在虚大部分。关于购买新农保的帮扶款去向,你在侦查阶段供认从中截留9200元,该供述有书证《收入凭单》《现金日记账》等证据予以佐证,你申诉称兴宁市罗岗镇为了应对扶贫工作年度检查而陷害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