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凤霞姑娘 你的生命是八月的桂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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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史凤霞姑娘 你的生命是八月的桂花香
——女子见义勇为致残获赔12万
2011-05-21 01:50:13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本报讯 为保护一对母女,内蒙古女子史凤霞在北京被高空落下的窗户砸中致残,巨额医疗费让她不堪重负,无奈,她将窗户的房主和房屋使用人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昨天,西城法院一审判令二被告向史凤霞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见义勇为致10级伤残
对去年3月29日下午,在西直门南大街15号楼下,17层塑钢窗掉落时的一幕,史凤霞记忆犹新,“我听到‘砰’的一声像爆炸似的,抬头看到大片带尖的玻璃往下掉。”
她说,看到玻璃马上砸到一位抱着孩子的母亲,她呼喊了一声“孩子”就将母子搂住,随后就感觉窗户整个砸到她的后背,尖锐的破碎物从她右胳膊穿了过去。
经诊断,史凤霞右上臂、右胸和腰背部多处受伤,构成10级伤残,失去工作能力。而那对母子躲过一劫,孩子头皮擦伤,母亲手指被割伤。
不堪重负无奈告房主
事发后,史凤霞曾得到个人捐助2万余元、慈善机构捐助2万余元、公司捐助7000元。她还因此获得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和《残疾人证》,民政局一次性给了她4000元见义勇为奖金和3000元特困补助金,并每年给她5000元残疾补助金。
但4次手术、多次因病来京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仍使她不堪重负。无奈之下,她将房屋使用人和房主起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23万余元。因房主不在国内,导致此案迟迟未能开庭。
直至昨天法庭宣判,房主也没出现,因此法庭进行了缺席宣判。
房主等被判赔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史凤霞为救助他人被窗户砸伤,涉案房主范某及房屋实际使用人纪某应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此次事件给史凤霞造成的合理损失(含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12万余元。
史凤霞代理人说,因孩子眼压太高,面临失明危险,身为单身母亲的史凤霞回老家照顾儿子,因此未到庭。
对话
昨晚,史凤霞在电话中介绍了她的现状:两只受伤胳膊仍肿痛难忍,还需多次手术、住院,孩子眼压过高急需治疗,生活状况捉襟见肘。但史凤霞说,社会对她的关心和捐助让她感到幸福,她希望能死后捐献眼角膜来回馈社会。
希望死后捐出眼角膜
新京报:对于判决结果满意吗?
史凤霞:这次起诉,对于判决多少钱真没考虑,这点钱远远不够我所花的,但胜诉了,这一判决对我来说是公平的。我实在不能理解对方(被告),他们曾说的话让我很难受,还记得被抢救时,我跟对方说,我不是讹人的,结果他们还叫了七八个小伙子来威胁我。从我住院到现在,对方一直没露面,哪怕说句暖人心的话。因为我真的无力承担了,不包括借的、捐赠的钱,我自己就花了快20万,无奈,才决定起诉。
新京报:有没有后悔过?
史凤霞:有时我压力特别大时,也想过,(遇到需要救人情况)真的再也不往上跑了,如果真出现了,我想我还会去那样做的,我的天性就是这样。现在这些困难就一点一点闯吧。只有我心态好,才会给帮助我的人以安慰。
新京报:将来有什么打算?
史凤霞:身体像以前一样是不可能了,现在我希望我的胳膊不疼就行,这样我就能稍微干点活。有这么多人关心我,和朋友闲谈时,我说,我的眼睛是好的,我想死后捐献我的眼角膜,回馈社会。
本报记者 刘洋
作者:刘洋 朱燕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刘洋 朱燕 )
——女子见义勇为致残获赔12万
2011-05-21 01:50:13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本报讯 为保护一对母女,内蒙古女子史凤霞在北京被高空落下的窗户砸中致残,巨额医疗费让她不堪重负,无奈,她将窗户的房主和房屋使用人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昨天,西城法院一审判令二被告向史凤霞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见义勇为致10级伤残
对去年3月29日下午,在西直门南大街15号楼下,17层塑钢窗掉落时的一幕,史凤霞记忆犹新,“我听到‘砰’的一声像爆炸似的,抬头看到大片带尖的玻璃往下掉。”
她说,看到玻璃马上砸到一位抱着孩子的母亲,她呼喊了一声“孩子”就将母子搂住,随后就感觉窗户整个砸到她的后背,尖锐的破碎物从她右胳膊穿了过去。
经诊断,史凤霞右上臂、右胸和腰背部多处受伤,构成10级伤残,失去工作能力。而那对母子躲过一劫,孩子头皮擦伤,母亲手指被割伤。
不堪重负无奈告房主
事发后,史凤霞曾得到个人捐助2万余元、慈善机构捐助2万余元、公司捐助7000元。她还因此获得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和《残疾人证》,民政局一次性给了她4000元见义勇为奖金和3000元特困补助金,并每年给她5000元残疾补助金。
但4次手术、多次因病来京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仍使她不堪重负。无奈之下,她将房屋使用人和房主起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23万余元。因房主不在国内,导致此案迟迟未能开庭。
直至昨天法庭宣判,房主也没出现,因此法庭进行了缺席宣判。
房主等被判赔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史凤霞为救助他人被窗户砸伤,涉案房主范某及房屋实际使用人纪某应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此次事件给史凤霞造成的合理损失(含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12万余元。
史凤霞代理人说,因孩子眼压太高,面临失明危险,身为单身母亲的史凤霞回老家照顾儿子,因此未到庭。
对话
昨晚,史凤霞在电话中介绍了她的现状:两只受伤胳膊仍肿痛难忍,还需多次手术、住院,孩子眼压过高急需治疗,生活状况捉襟见肘。但史凤霞说,社会对她的关心和捐助让她感到幸福,她希望能死后捐献眼角膜来回馈社会。
希望死后捐出眼角膜
新京报:对于判决结果满意吗?
史凤霞:这次起诉,对于判决多少钱真没考虑,这点钱远远不够我所花的,但胜诉了,这一判决对我来说是公平的。我实在不能理解对方(被告),他们曾说的话让我很难受,还记得被抢救时,我跟对方说,我不是讹人的,结果他们还叫了七八个小伙子来威胁我。从我住院到现在,对方一直没露面,哪怕说句暖人心的话。因为我真的无力承担了,不包括借的、捐赠的钱,我自己就花了快20万,无奈,才决定起诉。
新京报:有没有后悔过?
史凤霞:有时我压力特别大时,也想过,(遇到需要救人情况)真的再也不往上跑了,如果真出现了,我想我还会去那样做的,我的天性就是这样。现在这些困难就一点一点闯吧。只有我心态好,才会给帮助我的人以安慰。
新京报:将来有什么打算?
史凤霞:身体像以前一样是不可能了,现在我希望我的胳膊不疼就行,这样我就能稍微干点活。有这么多人关心我,和朋友闲谈时,我说,我的眼睛是好的,我想死后捐献我的眼角膜,回馈社会。
本报记者 刘洋
作者:刘洋 朱燕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刘洋 朱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