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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教授 到底收没收1200万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2-10 19:01:0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万传友跟我是大学同学不假,但是,2007年之前我们一直没有接触,直到他提了副厅,之后又分管律师,我们才慢慢有接触,主要是省律协这边的一些培训,但我从未因为案子的事情找过他,找他也没有必要——
简介:
邱兴隆教授  到底收没收1200万

——首度回应1200万律师费传闻

法学家与记者的“战争”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刘长 南方周末实习生 俞琴
发自:长沙 2015-01-30 10:22:55

邱兴隆出庭。这位著名学者兼律师花了20万请律师打官司。
标签邱兴隆张志诚法学家
邱兴隆证实与万传友确系同学,但绝无“勾结”;他否认1200万元律师费,而是50万元外加追回案款的5%。

“在现有法治现状下,人们更愿意相信律师是在搞勾兑,而不愿相信其是靠法律素养赢得官司。”2015年1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开审一起名誉权官司。“对阵”双方身份都很特别:刑法学家邱兴隆,记者张志诚。

邱兴隆的经历颇具传奇色彩,曾以法学博士之身蹲过看守所,是刑法学界主张“全面废除死刑”的代表人物之一,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位52岁的学者,迄今仍留着摇滚歌手式的长发,且不满足于埋首书斋。他还是以律师身份亮相较多的知名刑法学者,曾代理曾锦春案等系列大案,被称为“三湘刑辩第一人”。

被告张志诚与邱兴隆同为60后,且都为湖南人,他在湖南省政协机关报《湘声报》做过记者、编辑,后来曾担任人民网湖南频道新闻部主任,以“东方牧青”活跃于互联网。据张志诚的一名前同事回忆,张志诚曾写出一系列在湖南颇具影响的调查性报道,“他对衡阳南岳区政府招商乱象的稿子,把南岳区政府批得无地自容。”

时任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2014年10月23日突然被调查,是双方冲突的导火索。当天,湖南律师喻国强在网上公开了他对万传友的举报信,开篇第一句话是:“万传友与其大学同学邱兴隆(律师,曾两次坐牢)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互相勾结”。

紧随其后,记者张志诚也在其博客上贴出了他在人民网湖南频道当记者时写过的一组内参文章,内容同样涉及万传友与邱兴隆。举报信与博客文章,将邱兴隆拖入了舆论漩涡。他向法院提起了对律师喻国强诽谤案的刑事自诉,同时又掏出20万元,委托律师起诉记者张志诚名誉侵权。邱兴隆诉称,张志诚在其网名为“东方牧青”的博客中先后发布六篇文章,虚构了他为瓜分1200万元的代理费、与原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相互勾结的情节,并使用了“出卖人格”、“为虎作伥”等侮辱性词汇。

律师喻国强曾因代理费问题与长沙市电业局对簿公堂,长沙市电业局委托邱兴隆代理该案,同时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诉。后来喻国强被取消律协会员资格,当时主管律师工作的司法厅副厅长正是邱兴隆的同学万传友。喻国强还称,长沙市电业局给邱兴隆的代理费高达1200万元。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邱兴隆证实,万传友确实是他西南政法大学79级的同学,但二人并无案件上的往来,更不存在利益勾结。据他介绍,万传友案已于近日移送检察机关,“与我毫无关联”。他否认1200万代理费的说法,只表示,他与长沙市电业局约定了50万律师费,外加追回案款的5%。

张志诚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他在采访喻国强与长沙电业局纠纷案时,曾从多个信源核实过1200万代理费,且有采访录音为证。他的信源包括了湖南省某政协委员、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某委员等人,他们转述的是时任湖南高院某副院长的话,从采访经验上看,这些信息完全可以采信。

1月26日的庭审安排在开福区法院最大的十七法庭。被告张志诚及其代理人都没有出庭。法庭进行了长达2个小时的缺席审理,未当庭宣判。湖南当地法学院师生、律师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案子本身很普通,但因为当事人身份的特殊,它昭示的社会意义完全不一样。”旁听了庭审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说,法学家当原告去打名誉权官司“少见”。

缺席的张志诚表示,对一个名人进行评价,马上就面临着诉讼和高额的索赔,这让他开始担心媒体人的职业保障。一位不愿具名的湖南政法界人士认为,之所以那么多人愿意相信举报信里律师与司法厅长勾结的情节,是因为社会舆论对于律师群体存在着某种“集体不信任”。“在现有法治现状下,人们更愿意相信律师是在搞勾兑,而不愿相信其是靠法律素养赢得官司。”

邱兴隆:自由就是井水不犯河水

舆论应当是自由的,公民举报也可以,但是不能诬告,评价一个人可以,但是不能侮辱人。

南方周末:很多人想知道,邱兴隆是不是一个搞“勾兑”的律师?

邱兴隆:从2005年我到长沙做律师,我的房间里面就有一副对联:“抬头无愧于苍天,俯身不负于大地”,横批是“良心为鉴”,这是我对自己的要求,做律师的十年里,从案源到收入,都是超乎我的意料的。

我认为法律人首先是人,是人就要追求“利”,但是在“利”之上,还有“情”,“情”之上还有“义”,“义”之上还有“法”,这四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位阶,譬如“利”与“情”发生冲突时,“利”应该让位于“情”。我做律师,一直把握着这个价值位阶,把握着这个度。

我是不是勾兑律师?勾兑、走关系,绝对没有,但我有一种无形的资产,这个是无法回避的,我在西南政法读了本科、研究生,在人民大学读了博士,又先后任教于湘潭大学、湖南大学的法学院,所以的确很多政法机关有我的老师、学生、师兄弟,这样给了我一个沟通的平台——一般法官都会给我时间,让我陈述律师意见。

但是,我一直坚持,跟公检法打交道必须有底线,靠钱建立的关系是靠不住的,我办过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落马的系列案,深知其中的利害,所以我去律协给律师讲课时常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但千万别湿身。”

南方周末: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应对,是不是因为你更熟悉法院或者更熟悉诉讼的方式?

邱兴隆:他(张志诚)违反了我的底线。我在法庭上说了,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但是现在我的路被人占了,我走不下去了。在万传友倒台的时候,突然用博文、自媒体的方式说我和万传友勾结,特定的人物、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方式,侵犯我的名誉权,对我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亲友们也产生疑问,为我担心。律师是靠办案子为生的,这一下,不仅当事人不敢来找我了,已经委托了的当事人也回来问东问西,担心我是不是要出事。我是主张宽容的,但是这样的情况下,我只能采取法律的手段救济自己。

南方周末:你和原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是什么关系,传言说你们有利益勾结?

邱兴隆:万传友跟我是大学同学不假,但是,2007年之前我们一直没有接触,直到他提了副厅,之后又分管律师,我们才慢慢有接触,主要是省律协这边的一些培训,但我从未因为案子的事情找过他,找他也没有必要,我是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你说我找公检法的人还有可能,找他干什么?司法厅又不处理案子。

上周五(1月23日),万传友已经从纪检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移送司法之后,可以聘请律师了,他们的家属也来找我,希望我能代理——我如果代理,显然又会授人以柄,所以没有接受。但现在,万传友案已移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接下来你就会看到,与我毫无关联。

南方周末:你认为你诉记者张志诚的名誉权案件,有何法治意义?

邱兴隆:我希望这个案子引发人们思考,自由的底线在哪里,媒体人的底线在哪里。舆论应当是自由的,公民举报也可以,但是不能诬告,评价一个人可以,但是不能侮辱人。自由就是井水不犯河水,张志诚作为媒体人,其言论妨碍了他人的自由,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网络引发的名誉侵权,我不是第一起,也不是最后一起,但我真的希望网络侵权,我是最后一例。

张志诚:法学家更应接受监督批评

名人的隐私权和普通人相比,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要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督。

张志诚在湖南省“两会”驻地写稿。他请求延期审理但没得到许可。

南方周末:你认为你的博文是否侵犯了邱兴隆的名誉权?

张志诚:我被诉侵权的博文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新闻调查类,一部分是杂文评论类。新闻报道类方面,不是以邱兴隆为重点,关于他的只有极小的部分,信息来源有省政协委员、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沙市人大代表,这几个人的社会身份,作为媒体来讲是值得信任的。

我现在发表的博文,并不完全是当时的内参稿,因为在内参发了后,领导安排我继续做好后续采访,准备公开报道。我补充了一些采访,但认为邱兴隆并不是重点,所以没有及时安排采访他。后来我辞去了人民网湖南频道的工作,采访也就没有再进行。现在发在我博客上的博文,不是新闻报道,也不是任何单位安排的,所以也就没有资格和能力进行全方位的采访。

我的杂文和评论,只是一个媒体人就某个名人或某件事发表的个人意见,虽然有些说得非常尖锐,但也是就事论事。而且,有些只是对某种现象的批评和鞭挞。邱兴隆作为一个知名的法学专家、教授,我觉得他更加应该敬畏法律,更加应该接受媒体和全社会对他言行的监督和批评。

我不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而且,我的博文发了后,邱兴隆并没有和我有过任何形式的沟通,假如他觉得我的博文有问题,只要他提出来,如确实有误,我会第一时间进行更正。

南方周末:你写的博文和当初的内参专报,是否有个人私利夹杂在里面?

张志诚:那个内参专报纯粹是工作安排,发与不发,怎么发,都不是我能决定的。交了稿就和我没有什么关系了。

发相关博文是我辞职后的事,有一天,喻国强律师突然联系我,说省纪委已经将万双规,我查了中纪委官网,证实了万被双规。我身上有很深的调查记者情结,这时突然有点冲动,马上找出了那些旧文章,加了几句按语,就发了。当博文引起一点小影响后,竟然有种久违的成就感,不断跟踪,交流,互动,才有了一系列的博文。纯粹是被一个熟悉和参与过采访的新闻事件刺激、带来一种职业冲动造成的后果,不存在所谓的私利。

南方周末:你认为记者报道权和名人的隐私权,边界在哪里?

张志诚:记者的报道权只要不违反法律,应该是全方位的,可现实是记者报道权非常窄。名人的隐私权和普通人的隐私权相比,我认为是有区别的,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举止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是改变和推动全社会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所以每个国家对名人的要求是严格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要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督。我个人的理解是,边界在不触及他的家人和个人数据,如血型、基因数据等和社会无关的纯私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