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允志院长 你的乌纱帽在谁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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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曹允志院长 你的乌纱帽在谁的手上
——“排除妨害”式强拆损害法治尊严
2015年09月1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 社论
海城当地“创造”了一种“全新”强拆模式——“排除妨害”式强拆,即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组织强拆。但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落马,引发人们对他曾主政七年的辽宁省鞍山市大拆大建的集中关注。而在鞍山下辖的县级市海城,一种持续四年多的政府和法院的“合作”拆迁模式仍在进行:在将被拆迁人变成被告后,迅速强拆那些尚未达成协议的住房。它的关键词是“排除妨害,先予执行,强拆”。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将征收和拆迁进行了分离,如果征收确实符合“公共利益”,则由政府作出强征决定,并申请法院进行依法强制执行,政府无权直接实施拆迁行为。
可海城当地却“创造”了一种有别于此的、以民事诉讼代替行政征收的“全新”强拆模式,“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组织强拆。”像当地有社区在今年初被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强拆没有停止。
实际上,排除妨害是一种民事权利,当房屋等物品受到非法、不正当妨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消除他人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至圆满状态。社区等主体显然没有相关物权,被拆迁人更没有实施非法或者不正当的侵害行为。相关主体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这是在恶意诉讼,法院本不应予以立案,甚至还须对此严厉打击。
遗憾的是,当地法院不仅立案,还进行了“先予执行”。根据民诉法,“先予执行”一般适应于追索赡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原告生计的有紧急情况案件,同时,还要求双方法律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担保,以备败诉后赔偿对方损失所用。相关案件显然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更任性的是,“先予执行”后,当地法院竟迟迟不做出最终判决,这种久拖不决也违反了法定审限要求。
政府和法院“合作”,涉嫌借手中权力相互勾连、编织罪名,强拆民众合法房产,这不应该。对法院而言,正如德沃金说的:“法院是法治帝国的首都,而法律则是这个国家的国王”,它理应恪守独立、公正的法治立场,不被行政权力左右。依照法律规定,若政府对国有土地(城市土地一般都是)作出了强拆强征决定,被征收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政府所在地上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可当地法院涉嫌也掺入违法强拆的黑幕中,谁又能捍卫底线公正?
当涉事法院涉嫌违法,本该对行政权构成制衡的司法权沦为了行政权的附庸,这难免损害法治尊严。应看到,早在2004年底,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的曹建明就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2011年1月的最高法通知,也强调了“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的要求。海城借“排除妨害”名义的强拆,于法无据,它也理应在依法追责、深刻反思中,作为一种负面教材被记住。
——“排除妨害”式强拆损害法治尊严
2015年09月1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 社论
海城当地“创造”了一种“全新”强拆模式——“排除妨害”式强拆,即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组织强拆。但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落马,引发人们对他曾主政七年的辽宁省鞍山市大拆大建的集中关注。而在鞍山下辖的县级市海城,一种持续四年多的政府和法院的“合作”拆迁模式仍在进行:在将被拆迁人变成被告后,迅速强拆那些尚未达成协议的住房。它的关键词是“排除妨害,先予执行,强拆”。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将征收和拆迁进行了分离,如果征收确实符合“公共利益”,则由政府作出强征决定,并申请法院进行依法强制执行,政府无权直接实施拆迁行为。
可海城当地却“创造”了一种有别于此的、以民事诉讼代替行政征收的“全新”强拆模式,“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组织强拆。”像当地有社区在今年初被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强拆没有停止。
实际上,排除妨害是一种民事权利,当房屋等物品受到非法、不正当妨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消除他人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至圆满状态。社区等主体显然没有相关物权,被拆迁人更没有实施非法或者不正当的侵害行为。相关主体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这是在恶意诉讼,法院本不应予以立案,甚至还须对此严厉打击。
遗憾的是,当地法院不仅立案,还进行了“先予执行”。根据民诉法,“先予执行”一般适应于追索赡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原告生计的有紧急情况案件,同时,还要求双方法律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担保,以备败诉后赔偿对方损失所用。相关案件显然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更任性的是,“先予执行”后,当地法院竟迟迟不做出最终判决,这种久拖不决也违反了法定审限要求。
政府和法院“合作”,涉嫌借手中权力相互勾连、编织罪名,强拆民众合法房产,这不应该。对法院而言,正如德沃金说的:“法院是法治帝国的首都,而法律则是这个国家的国王”,它理应恪守独立、公正的法治立场,不被行政权力左右。依照法律规定,若政府对国有土地(城市土地一般都是)作出了强拆强征决定,被征收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政府所在地上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可当地法院涉嫌也掺入违法强拆的黑幕中,谁又能捍卫底线公正?
当涉事法院涉嫌违法,本该对行政权构成制衡的司法权沦为了行政权的附庸,这难免损害法治尊严。应看到,早在2004年底,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的曹建明就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2011年1月的最高法通知,也强调了“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的要求。海城借“排除妨害”名义的强拆,于法无据,它也理应在依法追责、深刻反思中,作为一种负面教材被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