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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列明董事长 瞒天过海之后乘风破浪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5-08 11:19:4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谢国建的研发成果,经在耶鲁大学医学院做博士后的王印祥所在的实验室测试,发现特别的抗癌活性。王印祥透露给其研究生同学、获得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院病理科医学博士丁列明——
简介:
丁列明董事长   瞒天过海之后乘风破浪



—— 关于美国临时专利权属之法律意见书

诉求人:谢国建博士等


核心提示:美籍华人张晓东于2002年11月5日,将其包括谢国建博士在内的5人共同申请的美国临时专利(临时专利号为60/368.852)即“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及有关技术”作价500万元,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与杭州济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丁列明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美国BEDA占有50%股份,其它投资人各占有25%的股份。三方于2003年1月7日以各自股份、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即“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该公司隐瞒初始股权的真实情况真相,获得中国证券委核准其“贝达药业”上市。

2000年4月,美籍华人谢国建留学加拿大获得阿尔伯塔大学化学博士学位之后,应聘位于美国康州纽黑文市耶鲁大学科学园内即张晓东开办的贝达化学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合并于贝达医药公司),为BEDA外接并完成多个科研项目作出积极贡献。2001年,谢国建主导研发一个靶向治疗晚期肺癌的激酶抑制剂,一年内即为BEDA创收42万美金。2002年,美国经济开始衰退,无数中小型化学公司缺失项目资金,生存困难。张晓东要求谢国建咬紧牙关,与其合舟共济,甚至不许谢国建请假回国与临终母亲最后一见。

谢国建的研发成果,经在耶鲁大学医学院做博士后的王印祥所在的实验室测试,发现特别的抗癌活性。王印祥透露给其研究生同学、获得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院病理科医学博士丁列明。丁列明作为浙江人且原先工作于浙江医科大学,更是感觉到了该研发成果的市场潜在效益。在试验图谱出来之后,张晓东欣喜若狂,对谢国建表述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我们前世有缘,今生就是兄弟。”2003年1月,王印祥、丁列明即此回国,一方面申报激酶抑制剂的临床试验和课题资金,一方面组建注册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

张晓东得知该研发成果的市场巨大潜力之后,竟于2002年3月28日,私自将谢国建主导研发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专利成果,向美国商标专利局申报了临时专利,其申请号为60/368.852。美国《专利法》不同于中国《专利法》,其重点保护发明人拥有专利权,明确规定申请人即为发明人。如果发明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则应当订立合同,依约转让。张晓东不得已将主导研发的谢国建及相关人员,包括其本人在内共计5人,一并作为申请人,载入临时专利的申报文件中。这就证实谢国建等系发明“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专利技术成员。

不仅如此,参与后期研发的王印祥在回国之后,即向中国科技部申报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申报提出了《抗癌新药-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BP-3323的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课题申请书》。将谢国建列为课题组成员之一,排列在张晓东、丁列明之前。并载明“谢国建自2000年5月至今(2002年12月)在美国康州贝达制药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抗癌药物合成研究与开发工作。”这就无可辩驳说明了谢国建系“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主导研发专家。

然而,张晓东在取得美国临时专利《专利申请回复》并将取得中国科技部的课题奖励基金之后,更加为所欲为。其于2002年11月5日,将美国临时专利“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作为专利技术,以美国BEDA为投资主体,与杭州济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丁列明一起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且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了《技术出资作价入股协议书》,拟注册成立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两份《协议》均约定,美国BEDA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作为专利技术作价500万元,其它两方均出资250万元,成立该公司。且约定美国BEDA占有该公司50%的股份,其它两方各占有25%的股份。

殊不知,美国临时专利载明的申请人系包括谢国建等5位自然人,而不是美国BEDA公司。在2002年11月20日浙江省科技厅作出的浙科高认字2002第101号《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中,认定的技术成果系“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认定的技术成果申请单位(人)为:Don Zhang(张晓东),Guo jian Xie(谢国建),Charles Davis(查理斯•戴维斯),Zhengzhuang Cheng(陈振庄),Hang Chen(陈杭)。

美国BEDA认为其在申请美国临时专利之后的2002年11月6日与雇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即中国国浩律师事务所在为浙江贝达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表述的——“根据美国BEDA与5位雇员签署的《保密协议》,雇员们确认所有发现、发明、改进和技术革新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归属于BEDA所有。”然而,张晓东意图沽名钓誉,瞒天过海,主张“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研发成果即临时专利归其美国BEDA所有,并不为美国《专利法》所支持。其未依据美国《专利法》,以其美国BEDA的名义与5位“发明人(申请人)签订“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研发成果的转让协议。一份在申报临时专利之后形成的美国BEDA内部的《保密协议》,并未涉及此前谢国建等人研发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技术成果,故对此前技术成果的开发和保护不具有约束力。更不能作为五位专利申请人将其“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研发成果转让给予美国BEDA的有效证据。正因为如此,浙江省科技厅作为依法认定“高新技术成果”的机构,认定“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技术成果归属美国5申请人所有。

对此,美国BEDA唯一股东张晓东隐瞒了事实真相,于2003年1月8日将该临时专利作为技术成果,以其美国BEDA的名义,欺骗性地用于投资成立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便于浙江贝达药业将美国《专利法》混同于中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实行“发明人申请制”,要求专利申请人系发明人;在发生权益转让的情况下,需要签订转让协议(Assignment)。美国《专利法》没有“发明人”以外的“申请人”,其重点保护的是发明人个人的私权利。中国《专利法》重点保护单位(公司)的申请权和专利权,而对于发明人(个人)则由单位(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其重点保护的是“公家”的利益。

时为浙江贝达的主要股东张晓东、丁列明等将包括谢国建博士在内的5位临时专利人的技术成果,作为美国BEDA公司的技术成果之后,即作为500万元出资、占有了浙江贝达50%的初始股权。
2006年,浙江贝达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增加并变更为4531.25万元,美国BEDA 的临时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增资1131.25万元,占有浙江贝达36%的股权。

2008年,美国BEDA计价181.25万元转让4%的股权给予美籍华人王印祥。
2010年,浙江贝达吸收Eli Lilly and Company 出资566.4063万元,美国BEDA自此占有浙江贝达28.44%股权。
2011年,美国BEDA计价260.95万元转让5.1190%给予美籍华人王印祥;同时,将其计价286.96万元转让5.6881%给予HANCHENG ZHANG;其后占有17.6373的股权。
2012年,浙江贝达吸收贝成公司投资1486.8168万元;浙江贝达总出资额已达5664.0626万元,美国BEDA占有出资额899.0900万元,占有股权为15.8736%。

2013年,美国BEDA计价453125元转让0.8%的股权给予杭州贝昌公司,其后占有浙江贝达14.8736%的股权。
2013年,美国BEDA计价989342元转让1.7467%股权给予SCC;计价11923.4478万元转让3.17股权给予成都光控公司;计价7522.6800万元转让2%股权给予宁波美域公司。此后,美国BEDA占有浙江贝达7.9569%的股权。

由于美国BEDA并不依法享有临时专利的初始股权,其所有转让行为均窃取了美国临时专利5位发明人的技术成果,系无效转让行为;其擅自转让且因此获得的巨额利益均属不当得利。
浙江贝达法定代表人亦即实际控制人丁列明,曾留学美国阿肯色医学院且获得博士学位,并与美国BEDA张晓东初始合作成立浙江贝达公司,应当知晓美国的临时专利技术成果归属于5申请个人,而不是美国BEDA公司所有,却始终与张晓东合谋,隐瞒真相,误导众多投资人投资成为浙江贝达股东。

浙江贝达股东、丁列明的一致行动人王印祥,亦曾在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做博士后,详知美国临时专利之研发与形成的过程,且与丁列明一起回国开发市场,推广“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技术成果。仍然与张晓东合谋侵吞该临时专利的技术成果和市场利益。两次从张晓东处恶意受让股权,且占有浙江贝达6.5071%股权,就此成为贝达药业的大股东。

在浙江贝达药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整个过程中,丁列明、张晓东、王印祥等,均将浙江贝达初始股权的构成,确定为美国BEDA占有500万元出资额和50%的股权,以此以讹传讹,欺骗了保荐单位中金公司和核准机构中国证券委等。

2016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2350号批复,“核准贝达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谢国建等人在贝达药业上市披露的公开文件中,发现浙江贝达药业在登记注册初始股权时,系以美国临时专利即“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且占有浙江贝达50%的股权;而此后的股权变化,均以初始股权为基础,增资配股。这种严重侵犯4自然人(除去张晓东个人)技术成果、隐瞒真实的初始股权的非法行为,应当引起保荐单位即中金公司、股票发行单位即深交所、核准批复机构即中国证券委的高度重视,亦应当引起所有股民的密切关注。谢国建等人授权律师——拟依法将客观事实通过网络媒体公布于众,且将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正当合法之权益!

此致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伟民 余成文

201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