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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庭长 从来没有的兵贵神速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3-15 16:58:2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宁时璞律师 提出申诉,不到半个月,承办法官丁海 即于2021年1月27日火速“立案审查”,并向 刘慧卿教授 发出《应诉通知书》。不到一个月,丁海法官 即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辽民申8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简介:
 丁海庭长 从来没有的兵贵神速



新京报记者 赵杰

2012年12月28日,大连交通大学刘慧卿教授参与竞拍所得了大连建行拍卖的位于市区的同泰花园不良资产。为了尽快办理产权过户,刘慧卿教授随后前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在大厅转悠的无业村民王云杰盯住“唠嗑”,虚心假意说什么,可以帮助其介绍一个大律师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时璞,说这个大律师擅长代办房产过户,并给了宁时璞的电话号码。
2013年3月20日,在宁时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附近的一个咖啡厅,宁时璞律师约见了刘慧卿教授,商定由宁时璞作为乙方代办同泰花园18219.93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刘慧卿作为甲方支付宁时璞过户税费包括劳务费共计1100万元。并约定“在甲方保证办证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若乙方未能实现预期目的,将全部退还费用。”

然而,刘慧卿教授平日在大学校园一心从事科研、教学,并不谙熟社会的复杂情形。宁时璞作为出道资深的律师,正在为刘慧卿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陷阱。

整天在社会上跑来跑去的宁时璞律师信誓旦旦,一直校园里待着的刘慧卿教授信以为然。

怎么规避法律,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律师所的管理费呢?宁时璞显得非常精道,他开始出招,招招都暗藏玄机。

第一怪招,宁时璞律师经人介绍接来的活,却心怀诡计,自己身为律师所的主任,却不与女教授签订协议,而是打电话指派他的实习助理姜帅来到咖啡厅,让没有律师资格的姜帅与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

第二怪招,接着,宁时璞律师或许觉得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写一个“代理费”缺少参照的标的数额,又或认为代理费写高了不怎么合适,于是就不写“代理费”,而是写上一个什么“劳务费”。
宁时璞狮子大开口,竟然要求女教授付款1100万元,在支付竞拍房屋纳税过户款项之后,余额全部作为姜帅的劳务费。

第三怪招,按理说,既然姜帅签了委托代理协议,那么姜帅就自然成了合同的一方主体。可是,宁时璞律师却棋高一着,觉得到手的钱是不能给姜帅的,他要求当事人把款项打到自己的账户上。刘慧卿教授毫无防范意识。他听人说宁时璞是一个“大律师”,绝不可能像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搞什么坑蒙拐骗的。于是在2013年3月 21日、3月24日先后转款到宁时璞的个人账户,共计200万元。
宁时璞写了一个收条,“代姜帅收到200万元整”。

第四怪招,宁时璞律师一夜醒来,好像觉得自己收钱又不太合适,于是就找了一个“托”,大名叫作王云杰。宁时璞律师随后竟然对刘慧卿教授说什么,他把钱转给一个离了婚的王云杰了,他本人不再管“房产过户”的事了。让当事人直接找王云杰去。
其实,这个宁时璞律师虽然在沙河区“混”,却没有混出个什么“熟人”来。他一开始接受委托本就是信口开河的。干不了活,宁时璞于是找了一个案外人王云杰来,他想来一个金蝉脱壳。

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的宁时璞,最终因为“空手套白狼”,被女教授告上了法庭。

一审,宁时璞败诉、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2民终63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上诉人宁时璞以姜帅名义与被上诉人刘慧卿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上诉人宁时璞返还被上诉人刘慧卿200万元。”

宁时璞律师不服一审、二审判决,于2021年1月1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不到半个月,承办法官丁海即于2021年1月 27日火速“立案审查”,并向刘慧卿发出《应诉通知书》。不到一个月,丁海法官即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辽民申8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长达15页的《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

“1、《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宁时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委托合同不能解除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一二审判决案涉委托合同解除并无不当。”

“2、关于200万元款项的返还义务主体问题应结合案涉委托事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一审过程中,宁时璞提供了将其收取的案涉200万元款项转交给王云杰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王云杰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其在一审答辩中已自认收取案涉200万元款项并由其联系宁时璞帮助签订案涉委托合同以及案涉委托事务也是由其实际办理的事实。上述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王云杰是案涉委托事务的实际执行者,也是200万元款项的实际收取者。”

“3、依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委托事务得到了一定的履行,相关人员为该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委托人依法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无论最终谁是返还义务主体,都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报酬后,确定返还数额。”

对此,刘慧卿大吃一惊,虽然迟迟没有收到这份《民事裁定书》,却在一审法院执行庭那儿得知并复印的这份裁定书。

刘教授告知了记者内幕实情:

“辽宁高院认定宁时璞已经把200万元给了王云杰。然而,宁时璞并未提供其给付王云杰200万元的银行凭证,仅有宁时璞与王云杰的当庭陈述。如此高额款项,没有银行转账凭证,骗鬼吗?骗鬼鬼都不信呀!辽宁高院主审法官丁海怎么就信了呢?!宁时璞与王云杰演了一出双簧啊!”

“一二审开庭期间,该案第三人姜帅、王云杰自称他们曾经出面前往什么房地产中介机构,辽宁高院就此认为两个第三人实际办理了委托事项。天晓得,到中介所去走了一圈,问了问情况,即便如此,就可以证实他们在办理委托事项吗?!有证据证实他们到了应该去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所属的产权交易中心去了吗?”

“辽宁高院在裁定书上认为刘慧卿曾于2014年5月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王云杰,要求其返还200万元。即此作为我认可王云杰接受转委托的依据。然而,辽宁高院对这一事实斩头去尾,取其所需。当时起诉的是宁时璞、姜帅、王云杰三人。因为他们三人对我的委托事项推来推去,又拖着不办,我只能将他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诉求他们共同偿还200万元,但并非就此认可王云杰接受了转委托。这个诉状还在,完全可以证实当时的客观情况。”

“辽宁高院还提及我与王云杰的电话录音。从我提供给一二审法院的录音资料看,太多的录音都是我与宁时璞的对话,而不是与什么姜帅、王云杰的对话;都是宁时璞在电话中说这个说那个,甚至说要法院很黑,哪个哪个被抓起来了,现在都不肯办事,催着刘慧卿在支付200万元之后,把900万元赶快支付给他。然而,宁时璞在收到200万元之后,跑到欧洲去旅游,电话不接、刘慧卿不得已找到当初的介绍人王云杰,通了电话,责问宁时璞的相关情况。王云杰在电话中一再要求我直接给宁时璞直接打电话。就因为我跟王云杰通过一次电话,就认为我接受王云杰办事了吗?”

“辽宁高院裁定还说什么应该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和报酬。那么,我要问问,第三人姜帅、王云杰干了什么活?支出了什么费用?在一二审期间,出示了一张实际开支的凭据吗?没有这个事实证据,辽宁高院怎么就信口开河呢?”

“辽宁高院还提到反诉人姜帅。是的,案子当中冒出一个姜帅来,她曾经在宁时璞身边实习打杂,现在竟然收到宁时璞的授意反诉起来。那么,宁时璞在其打印的《委托代理合同》上,自己不签字,让姜帅作为‘乙方’签字,还在我打给他的200万元的收条上写上‘代姜帅收到200万元整’。那么,既然代姜帅收款,又怎么不把200万元转给姜帅呢?宁时璞的老谋深算,无人能比。姜帅在2019年3月2日接受大连警方询问,承认当时做宁时璞的助理,除了在合同上签字,什么也没办,更没收到200万元。”



记者查看了刘慧卿教授的自述的全部证据材料,证实其所述真实客观。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号发布消息,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大整顿。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认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安全、公平、正义等的殷切期盼。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树立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记者相信该案最终一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因为任何人也挡不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寻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