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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总经理 美女一张脸能值多少钱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5-07 18:56:0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许晴提交《律师函》及EMS截图,显示许晴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完美创意公司邮寄律师函,完美创意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签收。许晴主张合理开支为公证费和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和委托代理合同。
简介:
刘国庆总经理   美女一张脸能值多少钱



—— 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5-0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23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晴,*,1969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创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完美创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被上诉人许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完美创意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0)京0491民初271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公众号中引用的被上诉人照片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没有获取利益,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肖像权。上诉人在公众号中相关文章确实使用了被上诉人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的一些照片,但是上诉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引发社区用户相关的话题讨论,不会为上诉人带来任何用户量的增长效益。因此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照片主观上没有商业宣传、推广的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达到宣传、推广医美项目的效果。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天生就具有话题性,上诉人认为将明星的颜值等非隐私性话题以讨论贴的形式让网民讨论,属于公民言论自由,不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

二、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照片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被上诉人肖像权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许晴辩称,被上诉人认可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其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不存在错误。上诉人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了布了多篇涉案侵权文章,文章中多次使用了被上诉人的肖像,且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肖像未征得被上诉人任何形式的授权。

其二,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使用范畴,该合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而本案中,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系利用被上诉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其经营的医美整形服务及为相关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系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被上诉人肖像的行为,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擅自使用被上诉人肖像构成侵权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妥,理应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许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完美创意公司即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终止涉嫌侵权行为;2.判令完美创意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及微信公众号上向许晴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许晴肖像权的具体侵权情节且需经法院和许晴审核认可,致歉版面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3.判令完美创意公司向许晴赔偿经济损失30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 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为律师费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55 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晴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完美创意公司系一家以预防保健咨询、医学研究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IP360证据保全,被告对下列文章中使用了许晴肖像不持异议。该保全证书附件显示:
为证明完美创意公司的主观故意较高及完美创意公司影响力较大,许晴提交了完美创意公司微信公众号继续发布文章的截图。此外,许晴主张许晴于2018年曾就完美创意公司违法使用其肖像事宜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于2018年7月16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8492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完美创意公司又发生侵权行为,即本案所涉文章《年轻时的俞飞鸿颜值不输宋祖儿,20岁的周海媚美貌吊打杨超越!》《经历出轨、离婚后白百何和杨幂少*感全失变刻薄,相由心生是玄学吗?》《中国机长中气质不输袁泉美过张天爱,张翰砸钱捧传绯闻,因有*人味》《金马奖巩俐拒绝上台颁奖,知道原因后全中国人都替她撑腰!》《51岁的她少*颜、漫画腿,冻龄术吊打许晴和俞飞鸿啊》《手撕*演员、公开声称讨厌许晴,宁静是真性情还是自我作死?》。许晴还提交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相同事由起诉完美创意公司的判决书及案件列表截图,完美创意公司对(2018)京03民终8492号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案外人与其产生肖像权涉诉纠纷的事实予以认可。

许晴提交《律师函》及EMS截图,显示许晴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完美创意公司邮寄律师函,完美创意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签收。许晴主张合理开支为公证费和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和委托代理合同。
以上事实,有许晴提交的百度百科、新浪微博截图、IP360保全证书、侵权页面截图及视频、微信公众号截图、(2018)京03民终8492号民事调解书、(2018)京0116民初3435 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律师函、EMS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许晴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中许晴肖像的可识别性。完美创意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多幅许晴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完美创意公司微信公众号、销售完美创意公司商品、项目,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性质,其主张属于言论自由的抗辩不能成立。现完美创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许晴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一审法院认为完美创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许晴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完美创意公司确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许晴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完美创意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许晴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许晴作为知名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完美创意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完美创意公司主张点击量较小、传播影响范围有限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将结合许晴的知名度、使用许晴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指出的是,完美创意公司曾因类似侵权行为与许晴发生纠纷,完美创意公司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又连续实施了数次同类侵权行为,即本案中数个侵害肖像权行为发生在上次纠纷处理完毕后。一审法院认为完美创意公司存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再次造成侵害许晴合法权利的后果,而放任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高的主观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在酌情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时,适当上调赔偿金额。

关于许晴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完美创意公司虽存在侵犯许晴肖像权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判令完美创意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足以弥补许晴的精神损害,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许晴所主张的律师费,既未提交委托合同,也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不能证明就相关数额进行约定,也不能证明有实际支出或可能的支出,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完美创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致歉声明,向许晴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一审法院将依据许晴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完美创意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完美创意公司赔偿许晴经济损失140 000元;三、驳回许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完美创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2.一审法院判决完美创意公司赔礼道歉方式及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完美创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完美创意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许晴的肖像,吸引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微信公众号及业务。结合完美创意公司的经营范围,完美创意公司使用许晴肖像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构成对许晴肖像权的侵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完美创意公司向许晴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完美创意公司对侵犯许晴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许晴作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完美创意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许晴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综合考虑许晴的知名度、完美创意公司的过错程度、许晴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完美创意公司向许晴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判决完美创意公司赔偿许晴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完美创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