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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霞律师 完美的天空是谁的故乡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5-07 19:17:3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怀孕8个月跑前跑后伺候老公的她,还被骂是神经病…";3、"41岁的大s有颗18岁的少*心,到底是纯还是作?
简介:
薛金霞律师   完美的天空是谁的故乡



—— 蒋勤勤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3-16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13130号

原告:蒋勤勤,*,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该公司员工。

原告蒋勤勤与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创意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勤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被告完美创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勤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页面及侵权链接;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合理开支5000元,包含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蒋勤勤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2019年8月,得知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微信名:更美)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标题为"1、平平无奇古天乐,面目丑陋蒋勤勤,对颜值误解最深的是二字一线小鲜肉?";"2、怀孕8个月跑前跑后伺候老公的她,还被骂是神经病…";3、"41岁的大s有颗18岁的少*心,到底是纯还是作?";4、"这些*明星竟抽烟?绝对惊呆你!";5、"送你免费整丨水原希子是在这家医院整成混血脸的!";6、"张雨绮的脸又肿了,被44岁的冻龄*神吊打,可埋在脸上的线都露出来了…";7、"阚清子把姐妹情演成原配抓小三,是真情流露还是演技爆发?";8、"赵丽颖龙套时期和周迅合照首曝光!我更好奇她们怎么变成冻龄少*的?";9、"你到底是过敏性皮肤还是敏感肌?没搞清就乱用护肤品难怪烂脸";10、"春晚四美节目被砍,今年春晚的小鲜肉全没啦!";11、"为什么刘诗诗、佟丽娅古装美上天,而唐嫣、baby却看起来很违和?"十一篇微信文章进行广告宣传,在微信文章中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被告的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对原告蒋勤勤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为了进行商业宣传,扩大营销范围,增加业务收入,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己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侵权行为恶劣,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完美创意公司辩称,一、被告在公众号中引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未从中获利,类似于发布话题讨论帖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未侵犯原告肖像权。被告使用原告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照片,使用图片目的为引发讨论,末尾链接与文章主题无关,文章中没有体现原告推荐该项目,文章仅在自有平台发布,接触对象全为被告现有用户,不会带来用户增长效益。被告使用原告照片无商业宣传、推广,客观上无法达到宣传、推广美容项目效果。以讨论帖形式让网民讨论,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二、被告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立即实施删除文章措施,文章点击量较小,传播范围有限,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文章平均阅读量在1-2万之间,影响范围有限,引用照片可以随意获取,与未经同意发布他人未公布的照片以及借用他人照片冒充代言人的侵权行为有本质差别。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蒋勤勤系知名演员,完美创意公司系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运营主体。
蒋勤勤认为完美创意公司运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的如下涉案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侵犯肖像权,且对其面部进行歪曲性描述侵犯其名誉权:
2019年8月4日,发布了标题为"平平无奇古天乐,面目丑陋蒋勤勤,对颜值误解最深的是二字一线小鲜肉?"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1张。在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2018年8月3日,发布了标题为"怀孕8个月跑前跑后伺候老公的她,还被骂是神经病…"的文章,使用了原告参与综艺节目《幸福三重奏》时的剧照24张作为配图。在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2018年7月13日,发布了标题为"41岁的大s有颗18岁的少*心,到底是纯还是作?"的文章,使用了原告参与综艺节目《幸福三重奏》时的剧照7张。在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2015年6月30日,发布了标题为"这些*明星竟抽烟?绝对惊呆你!"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1张。在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2017年6月23日,发布了标题为"送你免费整丨水原希子是在这家医院整成混血脸的!"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15张。在文章结尾有为多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宣传的优惠活动信息和广告语,且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2019年5月14日,发布了标题为"张雨绮的脸又肿了,被44岁的冻龄*神吊打,可埋在脸上的线都露出来了…"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1张。同时,文章标题及内容中使用了"可埋在脸上的线都露出来了;仔细看,jqq脸上有几道线性痕迹,很像是正处在埋线提升恢复期的样子"的表述,侵犯其名誉权。在文章结尾有留言区评论互动、转发朋友圈抽奖的活动,且点击"阅读原文"可购买文章中提到的商品。
2018年9月17日,发布了标题为"阚清子把姐妹情演成原配抓小三,是真情流露还是演技爆发?"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2张。在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2017年6月18日,发布了标题为"赵丽颖龙套时期和周迅合照首曝光!我更好奇她们怎么变成冻龄少*的?"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1张。在文章结尾有对玉兰油护肤品(OLAY618限定礼盒)的宣传广告语以及其京东网店购买链接。
2017年5月7日,发布了标题为"你到底是过敏性皮肤还是敏感肌?没搞清就乱用护肤品难怪烂脸"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1张。在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2015年2月16日,发布了标题为"春晚四美节目被砍,今年春晚的小鲜肉全没啦!"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2张。在文章结尾有"送双眼皮啦!不要钱!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更美APP报名吧!"的表述,为其医美服务和应用软件进行商业宣传。
2017年8月4日,发布了标题为"为什么刘诗诗、佟丽娅古装美上天,而唐嫣、baby却看起来很违和?"的文章,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2张。在文章后附有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提示。
庭审中经双方确认,上述涉案文章及配图均已删除。
蒋勤勤主张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提供公证费发票一张予以佐证。
另查,完美创意公司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对其经营的美容整形业务的宣传和推广。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截图、网页截图、公证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蒋勤勤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结合图片以及相关文字描述,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蒋勤勤肖像的同一性。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完美创意公司在其主办的公众号中使用了蒋勤勤的肖像,现完美创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蒋勤勤的肖像取得了授权。并且完美创意公司作为涉案公众号运营方在蒋勤勤肖像所在的网页还同时发布了有关护肤品、医美服务的介绍推荐内容或对微信公众号扫码关注的提示信息,具有商业营利目的,故本院认为完美创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蒋勤勤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蒋勤勤主张涉案文章存在不实言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而本案中蒋勤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故本院对蒋勤勤提出完美创意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完美创意公司确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蒋勤勤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完美创意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蒋勤勤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肖像权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完美创意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且主张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蒋勤勤的知名度、完美创意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清晰度、范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成本,蒋勤勤确系进行公证取证,并产生了一定的公证费用,本院酌情考虑合理支出部分,蒋勤勤虽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具体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中登载声明,向原告蒋勤勤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勤勤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公证费340元;
三、驳回原告蒋勤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蒋勤勤负担6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蒋勤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姚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