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09-06-12 17:24:04 | 点击次数: | 0 |
简述:
简介:
赵秉志教授对刑法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 1995年被评为全国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88年至1997年,自始至终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修订刑法典的工作。
13日在宁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刑法自1979年制定颁布以来,也已经施行了将近30年。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看来,这30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确立,新中国的刑法立法活动逐渐走向成熟,刑法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得到弘扬,刑事法治气息日趋浓郁,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得以快速发展。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就。
刑法立法框架的确立
1979年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它结束了新中国成立近30年来没有刑法典的历史。赵秉志教授说,1979年的刑法典与同期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成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曾满怀欣喜、感慨万千地说:“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在此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随后10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了7次重要的立法补充修改。
赵秉志教授说,纵观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历程,可以说,1979年刑法典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刑法立法演进的框架,为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当之无愧是新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里程碑。
人权保障精神的彰显
放眼今日全球,人权保障为国际社会极为重视,中国也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并认识到了刑事法治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追踪新中国刑法立法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这其实也是一个人权的观念渐受尊重,并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逐步予以体现的过程。”赵秉志教授对记者说,虽然 1979年刑法典奠定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基础,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在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这部刑法的一些规定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有些规范如类推制度、有条件从新的时间效力原则,其背后的指导思想即与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
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立法机关立足于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经过10年的不断努力和反复研拟,对刑法立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现行刑法典废除了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有罪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分解了“口袋罪”,增强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确立了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底蕴的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在分则中依照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之要求设置了反对和禁止酷刑的罪刑条款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行刑法强化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置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在刑法典分则中,通过设置特定的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赵秉志教授认为,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我国已经逐步扭转了刑法立法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人权保障的精神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得到重视并不断得到弘扬,充分彰显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日趋完备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立法发展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谈到我国刑法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赵秉志教授说,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国家政治决策层提出要在刑事法治领域确立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对于理性地预防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凡有悖于、有碍于这个发展大方向的,均应予以坚决纠正或者断然摈弃。
死刑制度的改革,无疑是这些年来我国刑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方面。赵秉志教授说,虽然我国1979年刑法典之后的局部修改补充显著扩张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但在全面修订刑法典时,我国立法机关在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自上而下倚重死刑的观念还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还是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的积极努力。尤其是,自2007年1月1日起,近30年间一直下放至各高级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被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体现了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
赵秉志教授对记者说,刑法的改革完善是决不能够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与时代共进的不断发展过程,刑法学者对于刑法改革完善的追求和贡献也应当是坚持不懈的。他坚信,在全球化背景的视野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国的刑法立法必将会在扬弃本民族刑法文化传统,兼收并蓄外国刑法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朝着更为科学、文明和人道的方向发展。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 1995年被评为全国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88年至1997年,自始至终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修订刑法典的工作。
13日在宁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刑法自1979年制定颁布以来,也已经施行了将近30年。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看来,这30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确立,新中国的刑法立法活动逐渐走向成熟,刑法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得到弘扬,刑事法治气息日趋浓郁,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得以快速发展。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就。
刑法立法框架的确立
1979年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它结束了新中国成立近30年来没有刑法典的历史。赵秉志教授说,1979年的刑法典与同期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成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曾满怀欣喜、感慨万千地说:“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在此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随后10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了7次重要的立法补充修改。
赵秉志教授说,纵观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历程,可以说,1979年刑法典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刑法立法演进的框架,为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当之无愧是新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里程碑。
人权保障精神的彰显
放眼今日全球,人权保障为国际社会极为重视,中国也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并认识到了刑事法治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追踪新中国刑法立法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这其实也是一个人权的观念渐受尊重,并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逐步予以体现的过程。”赵秉志教授对记者说,虽然 1979年刑法典奠定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基础,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在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这部刑法的一些规定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有些规范如类推制度、有条件从新的时间效力原则,其背后的指导思想即与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
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立法机关立足于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经过10年的不断努力和反复研拟,对刑法立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现行刑法典废除了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有罪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分解了“口袋罪”,增强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确立了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底蕴的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在分则中依照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之要求设置了反对和禁止酷刑的罪刑条款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行刑法强化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置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在刑法典分则中,通过设置特定的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赵秉志教授认为,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我国已经逐步扭转了刑法立法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人权保障的精神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得到重视并不断得到弘扬,充分彰显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日趋完备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立法发展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谈到我国刑法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赵秉志教授说,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国家政治决策层提出要在刑事法治领域确立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对于理性地预防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凡有悖于、有碍于这个发展大方向的,均应予以坚决纠正或者断然摈弃。
死刑制度的改革,无疑是这些年来我国刑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方面。赵秉志教授说,虽然我国1979年刑法典之后的局部修改补充显著扩张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但在全面修订刑法典时,我国立法机关在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自上而下倚重死刑的观念还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还是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的积极努力。尤其是,自2007年1月1日起,近30年间一直下放至各高级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被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体现了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
赵秉志教授对记者说,刑法的改革完善是决不能够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与时代共进的不断发展过程,刑法学者对于刑法改革完善的追求和贡献也应当是坚持不懈的。他坚信,在全球化背景的视野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国的刑法立法必将会在扬弃本民族刑法文化传统,兼收并蓄外国刑法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朝着更为科学、文明和人道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