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岳军院长 深藏不露八年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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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岳军院长 深藏不露八年后出现
——举报歙县人民医院胡宏平药师涉嫌受贿犯罪
举报人:汪小勇 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 自由职业 居住歙县县城血防站安置房
被举报人:胡宏平 男 1965年12月8日出生 歙县人民医院药师 居住歙县县城新安路34号
举报事由:举报胡宏平涉嫌受贿犯罪
事实依据如下:歙县人民医院药师胡宏平曾于2008年11月13日主动出借19万元现金给予本人,且不要利息;只是本人为了表达谢意,才在借条上写上“利息另计”。
何以至此呢?原来胡宏平在2008年前兼任歙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被人举报涉嫌受贿。当时,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讯问期间,胡宏平为了掩盖罪行,包括隐瞒他人共同犯罪,乘检察官不备之际,删除其手机上的相关信息;被办案人员强行制止而致其手臂意外受伤;检察机关鉴于“该特殊情况”未予深入查办。该案后于2009年移送歙县人民审判,胡宏平被从轻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就在这个期间,胡宏平担心受贿款项被查水落石出,既不敢存款于银行,又不敢存现金于家中,甚至隐瞒其妻,主动借款给予本人投资歙县运输公司位于新南街的房地产,并以19万现金给付本人,且不要利息;胡宏平还作为“中证人”在本人与方小军签订的协议上签字,并请本人不要对外声张借款事宜。出于友情,本人表示,如果投资有所回报,则根据回报利润支付相应利息。然本人投资歙县运输公司新南街房地产之后,因为与杭州做古玩的熟人开玩笑涉嫌诈骗入狱,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2011年本人被减刑提前出狱。胡宏平并不催促本人还款,只是让本人更换借条。然本人虽然生活困难,但还是出于感激之情,于2014年6月21日归还其5万元,并于同日重新打了借条。
始料不及的是——胡宏平似乎注意到其受贿犯罪事实已经时过境迁,无人再度提及,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除了要求本人归还其本金14万元以外,尚诉求本人归还其利息近12.8万余元。对此,本人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了不再隐瞒其非法获利,特此举报胡宏平当初通过洗钱、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汪小勇给予胡宏平出示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
2、 胡宏平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诉求本人支付本息;
3、 胡宏平在汪小勇与方小军“房地产开发协议”上的签字,见证本人借款用途;
4、 建议调取歙县人民法院(2009)第33号对汪小勇刑事判决卷宗,卷内有本人委托的律师黄观松于2009年2月26日对胡宏平的“问话记录”,胡宏平表述本人曾经只是向其借款2万元,其并不敢对外言说真情。
5、 建议调取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对胡宏平作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6、 建议查明其19万元资金的来源。
此致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 汪小勇
2016年2月18日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举报歙县人民医院胡宏平药师涉嫌受贿犯罪
举报人:汪小勇 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 自由职业 居住歙县县城血防站安置房
被举报人:胡宏平 男 1965年12月8日出生 歙县人民医院药师 居住歙县县城新安路34号
举报事由:举报胡宏平涉嫌受贿犯罪
事实依据如下:歙县人民医院药师胡宏平曾于2008年11月13日主动出借19万元现金给予本人,且不要利息;只是本人为了表达谢意,才在借条上写上“利息另计”。
何以至此呢?原来胡宏平在2008年前兼任歙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被人举报涉嫌受贿。当时,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讯问期间,胡宏平为了掩盖罪行,包括隐瞒他人共同犯罪,乘检察官不备之际,删除其手机上的相关信息;被办案人员强行制止而致其手臂意外受伤;检察机关鉴于“该特殊情况”未予深入查办。该案后于2009年移送歙县人民审判,胡宏平被从轻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就在这个期间,胡宏平担心受贿款项被查水落石出,既不敢存款于银行,又不敢存现金于家中,甚至隐瞒其妻,主动借款给予本人投资歙县运输公司位于新南街的房地产,并以19万现金给付本人,且不要利息;胡宏平还作为“中证人”在本人与方小军签订的协议上签字,并请本人不要对外声张借款事宜。出于友情,本人表示,如果投资有所回报,则根据回报利润支付相应利息。然本人投资歙县运输公司新南街房地产之后,因为与杭州做古玩的熟人开玩笑涉嫌诈骗入狱,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2011年本人被减刑提前出狱。胡宏平并不催促本人还款,只是让本人更换借条。然本人虽然生活困难,但还是出于感激之情,于2014年6月21日归还其5万元,并于同日重新打了借条。
始料不及的是——胡宏平似乎注意到其受贿犯罪事实已经时过境迁,无人再度提及,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除了要求本人归还其本金14万元以外,尚诉求本人归还其利息近12.8万余元。对此,本人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了不再隐瞒其非法获利,特此举报胡宏平当初通过洗钱、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汪小勇给予胡宏平出示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
2、 胡宏平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诉求本人支付本息;
3、 胡宏平在汪小勇与方小军“房地产开发协议”上的签字,见证本人借款用途;
4、 建议调取歙县人民法院(2009)第33号对汪小勇刑事判决卷宗,卷内有本人委托的律师黄观松于2009年2月26日对胡宏平的“问话记录”,胡宏平表述本人曾经只是向其借款2万元,其并不敢对外言说真情。
5、 建议调取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对胡宏平作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6、 建议查明其19万元资金的来源。
此致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 汪小勇
2016年2月18日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