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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介清院长 呵护每一棵被踩踏的小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9-10-18 21:08:1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对张琪、孙文博、万能、宋兆毅、钱琳森、陈万贤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8月14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简介:
 王介清院长  呵护每一棵被踩踏的小草

——关于张琪、孙文博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对张琪、孙文博、万能、宋兆毅、钱琳森、陈万贤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8月14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控诉机关认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琪、孙文博、万能、宋兆毅、钱琳森、陈万贤等人,通过互联网搭建并运营‘i-bake智能钱包平台’,创建自己虚拟数字货币EOC石油宝,利用网络平台、微信、现场发布会等形式宣传、推广EOC,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平台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共计发展传销人员108808人次,会员层级达65层,共吸收数字货币ETH(以太坊)365007.13353172个、BTC(比特币)593.68406905个、XRP(瑞波币)42915065.063798个。按平台运营期间,各数字货币行情最低值计算,累计金额为302547984.64285元。案发后,追缴部分数字货币并变现金额共计325073270.5元。”

然而,枣庄市公安机关并未依法将所追缴、扣押的325073270.5元随案移送至枣庄市检察机关,枣庄市检察机关亦未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行为,亦未将公安机关追缴、扣押的3.25亿余元高额款项随案移送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据悉,在公安机关核定的被发展为传销人员108808人次中,其中有相当一些人员系一人注册多个账户,实际人员高达77225名。

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将此前尚未依法禁止和打击的传销活动,即此予以取缔,并受到刑法规范。

既然传销入刑,就应依法办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据此可见,传销案件如同其他涉财产犯罪案件一样,亦存在被害人。该案涉及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那些被骗缴付300元美金或者更多美金登记注册为EOC石油宝会员而分文未得且亦未发展下线会员的人,就是本案的受害人。他们存在于本案的最低层,也就是存在于本案最底层。正是这个被骗的最大群体的存在,才有了类似张琪、孙文博、万能、宋兆毅等金字塔一般的最高层次和最高级别的存在,才有了除去被黑客侵入网络、盗窃约5000万元以后,尚有325073270.5元余款,被公安机关得以扣押。

人民公安为人民。枣庄警方为民除害,打掉一个跨国、跨境的重大网络传销大案,深受社会的赞许。但是,司法机关应当在此同时,关心那些深受该案欺骗的最底层的被害人,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网络记载,寻找被害人,并从追缴、扣押的赃款赃物中,发还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公过程中追缴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核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法第64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第10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敬请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由公安机关依据EOC石油宝的网络注册会员,厘清参与传销人员和传销被害人员,并在此后的判决主文中,判令追缴传销赃款数额,责令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 吴伟民 罗智敏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