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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宏坤局长 说一个野生小鱼的故事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3-01 18:33:2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近年来已有十余起因使用鞭炮炸鱼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已决案例,多人被判缓刑,最重者被拘役三个月。
简介:
 罗宏坤局长    说一个野生小鱼的故事



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野生小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月21日下午,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是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非法捕捞它也不说鱼大鱼小,所谓的生命是从小开始的,而且这是野生的。”该工作人员说。(2月22日澎湃新闻)

用爆竹炸死六条小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不少人看来,这就是小题大做,属于典型的“罚过其罪”。特别是警方的原通报中,涉案男子蹲地手指六条迷你小鱼“罪证”的配图,更是对比强烈、喜感十足。然而需要说明的是,梳理此事的来龙去脉,公安部门的执法实则是有理有据的。所以,有别于过往的类似案例,该案的争议,或许更多还是集中于技术细节层面,而并非大是大非的对错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嫌疑人确有在禁渔区通过禁止方法捕捞的行为,由此已基本符合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不是单纯的行为犯,还要兼顾考量“犯罪结果”,这是该罪名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的最大特征。事实上,相关法条说得很明确,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至于说,用爆竹炸死六条小鱼,到底算不算“情节严重”,无疑是必须审慎评估的。


难得的是,不同于很多法条的模糊化表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给出了极其详尽的列举式表述。比如说,“数量较大”“聚众捕捞”“屡教不改”“殴打渔政人员”等。一一比照,“爆竹炸死六条小鱼”均不在其列,怎么也算不上是“情节严重”。在本案中,警方的执法选择,尽管不存在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况,但或许还是存在瑕疵的。这一点,从有关部门在公众号上急急撤回“案件消息”,就可看出端倪。

警方办案是一回事,检方和法院的决定则是另一回事。就算警方认定本案中嫌疑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续公诉、审判环节,还是有可能加以修正的。在过往的实践中,此类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案”,很多都是以酌定不起诉、定罪不量刑等方式处理。这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震慑了不法,也避免了重刑滥罚,真正捍卫了罪刑相当之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平衡好刑法的严厉性和谦抑性,这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培植法律信仰,至关重要。

新闻链接:经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将鱼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

照片上可以看到,嫌疑人手指着几条体长仅为几厘米的小鱼,每条小鱼重量不足五克,小鱼旁边还放着用来炸鱼的爆竹,目测体积也不算大。

当前,中央提出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捞水产品。湖南在禁渔令方面明确规定,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

对于网友质疑的量刑过重问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

非法捕捞危害巨大,在近些年生态保护一再被强调的前提下,我国多条水域已经明文规定了禁捕期,为了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已经上升为优先的国家课题。法律红线不容触碰,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大环境下,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罔顾法律,就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两名男子虽然使用爆竹炸死的是几条微不足道的小鱼,但是如果没有被及时发现制止,更严重的后果可能都会发生,对于他们的处罚不仅仅是针对几条小鱼,而是他们的行为影响比较恶劣,起到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对于他们的处罚也是依法依规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