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音德力格尔市长 何以百孔千疮
|
简介:
宝音德力格尔市长 何以百孔千疮
—— 关于“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复核人:周岳建,男,汉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镇人,身份证号为330222196507240015,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楼家新村5号楼201室。
申请事由:再次诉求对李玉华、温建明涉嫌合同诈骗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理由如下:2011年初,经北京香山翠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生介绍,认识鄂尔多斯人李玉华。李玉华自我表述其与人合伙开采了乌兰察布市的马莲滩煤矿,并很快就可以取得采矿权证。李玉华还出示了其于2011年1月14日与北京香山翠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诱惑本人可以替代翠湖公司作为投资人,首期投资3000万元。
10天内,本人以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打入翠湖公司3000万元,告知翠湖公司转入李玉华帐户。同年1月24日,李玉华出具《收条》,表明收到翠湖公司投资马莲滩煤矿现金3000万元。之后,李玉华告知需要增加投资款,并出示了其投资成立的乌兰察布市集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引诱本人增加投资1500万元。本人以控股的公司即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为本人分3期即2011年4月28日、5月18日、7月20日,打入乌兰察布市集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随后发现李玉华自述情况有假,即提出质疑。同时,因为此前系翠湖公司代为转给李玉华3000万元,心生顾虑,要求退出投资。李玉华随即表明可以与本人签订合同,明确本人的投资股权和投资利益。2012年4月19日,李玉华出示了其与另一所谓的矿主温建明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关于马莲滩煤矿的《合作协议书》,并与本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表述因为马莲滩煤矿项目开发生产需要增加投入,确认本人投资4500万元。
当本人再次前往乌兰察布马莲滩考察时,发现李玉华没有将本人投资用于开矿,且自行随意挪用,即再度要求退款。李玉华则以其之前与温建明的《合作协议书》为诱饵,表明可以将其与温建明的合作股份让与本人。2012年7月19日,李玉华为了稳住本人,又与本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其与本人的《合作协议》终止,由本人与温建明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同日,李玉华、温建明设计连环套欺骗术,与本人签订了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扣除李玉华私自挥霍本人投资款140万元外,温建明确认收到本人投资4360万元。同日,李玉华、温建明为了继续非法占用本人的投资款,还出示了李玉华成立的乌兰察布市集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与安吉祥所谓的矿主签订的一份《煤田合作开采协议书》。其中虚假表述道,马莲滩煤田所属权归属安吉祥所有。如此,又一次欺骗本人与温建明签订了一份《煤田合作开采协议书》。温建明故弄玄虚表述其持有马莲滩煤矿51%股权,本人持有49%股权。此前的2012年4月26日,温建明、李玉华已经签字确认了本人的投资款项。
2014年初,本人将上述情况告知律师,期待得到法律帮助。律师认为首先需要调查李玉华、温建明是否存有马莲滩煤矿的采矿权证,是否或为马莲滩煤矿的合法股东。经律师调查,马莲滩煤矿至今尚无采矿许可证,李玉华、温建明也不是安吉祥个人独资登记成立的《马莲滩煤矿》的股东(该工商企业亦未取得探矿、采矿许可证)。
再经律师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只是在2014年11月2日给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探矿证;李玉华、温建明与该投资集团没有任何关系,其既未与该投资集团合作,更不是该投资集团股东。
综上所述,李玉华、温建明以非法占有本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本人现金4500万元,显已触犯《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5年11月5日,本人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书面提交了“合同诈骗报案书”,后该局将报案材料转至察右前旗公安局。旗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6月12日作出【2016】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其“不予立案”决定。
控告人认为,李玉华、温建明既不是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仅有探矿权证)的股东,也没有接受该公司的任何授权,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本人投资采矿,且骗取本人4500万元现金,显然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旗公安局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既没有附着任何“依据”,也没有作出任何“说理”,就“决定不予立案”,实属不当。如果乌兰察布公安局坚持“不予立案”,本人将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提出控诉,直至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当然,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本人已委托律师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举报不具有探矿权、更不具有采矿权的马莲滩煤矿,诉求关闭该矿,并停止向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采矿权证。对于区国土资源厅出现的行政不作为,将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本人并已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举报原乌兰察布市市长陶淑菊非法保护马莲滩煤矿且接受贿赂之犯罪行为。
此致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申请复核人:周岳建
2016年6月22日
—— 关于“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复核人:周岳建,男,汉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镇人,身份证号为330222196507240015,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楼家新村5号楼201室。
申请事由:再次诉求对李玉华、温建明涉嫌合同诈骗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理由如下:2011年初,经北京香山翠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生介绍,认识鄂尔多斯人李玉华。李玉华自我表述其与人合伙开采了乌兰察布市的马莲滩煤矿,并很快就可以取得采矿权证。李玉华还出示了其于2011年1月14日与北京香山翠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诱惑本人可以替代翠湖公司作为投资人,首期投资3000万元。
10天内,本人以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打入翠湖公司3000万元,告知翠湖公司转入李玉华帐户。同年1月24日,李玉华出具《收条》,表明收到翠湖公司投资马莲滩煤矿现金3000万元。之后,李玉华告知需要增加投资款,并出示了其投资成立的乌兰察布市集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引诱本人增加投资1500万元。本人以控股的公司即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为本人分3期即2011年4月28日、5月18日、7月20日,打入乌兰察布市集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随后发现李玉华自述情况有假,即提出质疑。同时,因为此前系翠湖公司代为转给李玉华3000万元,心生顾虑,要求退出投资。李玉华随即表明可以与本人签订合同,明确本人的投资股权和投资利益。2012年4月19日,李玉华出示了其与另一所谓的矿主温建明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关于马莲滩煤矿的《合作协议书》,并与本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表述因为马莲滩煤矿项目开发生产需要增加投入,确认本人投资4500万元。
当本人再次前往乌兰察布马莲滩考察时,发现李玉华没有将本人投资用于开矿,且自行随意挪用,即再度要求退款。李玉华则以其之前与温建明的《合作协议书》为诱饵,表明可以将其与温建明的合作股份让与本人。2012年7月19日,李玉华为了稳住本人,又与本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其与本人的《合作协议》终止,由本人与温建明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同日,李玉华、温建明设计连环套欺骗术,与本人签订了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扣除李玉华私自挥霍本人投资款140万元外,温建明确认收到本人投资4360万元。同日,李玉华、温建明为了继续非法占用本人的投资款,还出示了李玉华成立的乌兰察布市集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与安吉祥所谓的矿主签订的一份《煤田合作开采协议书》。其中虚假表述道,马莲滩煤田所属权归属安吉祥所有。如此,又一次欺骗本人与温建明签订了一份《煤田合作开采协议书》。温建明故弄玄虚表述其持有马莲滩煤矿51%股权,本人持有49%股权。此前的2012年4月26日,温建明、李玉华已经签字确认了本人的投资款项。
2014年初,本人将上述情况告知律师,期待得到法律帮助。律师认为首先需要调查李玉华、温建明是否存有马莲滩煤矿的采矿权证,是否或为马莲滩煤矿的合法股东。经律师调查,马莲滩煤矿至今尚无采矿许可证,李玉华、温建明也不是安吉祥个人独资登记成立的《马莲滩煤矿》的股东(该工商企业亦未取得探矿、采矿许可证)。
再经律师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只是在2014年11月2日给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探矿证;李玉华、温建明与该投资集团没有任何关系,其既未与该投资集团合作,更不是该投资集团股东。
综上所述,李玉华、温建明以非法占有本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本人现金4500万元,显已触犯《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5年11月5日,本人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书面提交了“合同诈骗报案书”,后该局将报案材料转至察右前旗公安局。旗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6月12日作出【2016】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其“不予立案”决定。
控告人认为,李玉华、温建明既不是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仅有探矿权证)的股东,也没有接受该公司的任何授权,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本人投资采矿,且骗取本人4500万元现金,显然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旗公安局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既没有附着任何“依据”,也没有作出任何“说理”,就“决定不予立案”,实属不当。如果乌兰察布公安局坚持“不予立案”,本人将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提出控诉,直至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当然,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本人已委托律师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举报不具有探矿权、更不具有采矿权的马莲滩煤矿,诉求关闭该矿,并停止向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采矿权证。对于区国土资源厅出现的行政不作为,将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本人并已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举报原乌兰察布市市长陶淑菊非法保护马莲滩煤矿且接受贿赂之犯罪行为。
此致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申请复核人:周岳建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