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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凯琳检控官 蓝天大海不容一粒沙尘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2-21 15:48:2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曾荫权2012年被传媒揭发接受富豪款待。他随即宣布成立独立委员会检讨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由当时的终审法院 法官李国能 担任主席。
简介:

范凯琳检控官   蓝天大海不容一粒沙尘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被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现年72岁的他从2005到2013年任特首。

据中新网今年1月3日报道,香港前任行政长官曾荫权涉嫌收受利益案今早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曾荫权在妻子曾鲍笑微陪同下于(3日)早上8时15分到达高等法院,期间曾荫权并未回答媒体提问。


中新网援引港媒报道,曾荫权7时17分由警方要员保护组陪同下乘坐七人车离开渣甸山毕拉山道高级公务员宿舍住所,约7时30分抵达坚尼地道圣约瑟堂。在教堂内,曾荫权闭目祷告,逗留约30分钟后离开并直接前往高等法院。

此次审讯由陈庆伟担任主审法官,预计审讯预时20日。

现年72岁的曾荫权共涉3项控罪,包括2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1项防止贿赂条例中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

控罪指他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任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期间,涉嫌未向行政会议申报向DBC电台主要股东黄楚标,就深圳东海花园单位所进行的事务往来及商议。

此外,曾荫权在任行政长官时提名建筑师何周礼授勋,但涉无申报对方获聘为他物业负责室内设计工作。而“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的控罪,则涉及物业的装修工程。


曾荫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曾荫权成为香港史上首位被廉署起诉的前行政长官,后获准以现金10万港元保释,并须于离港前至少24小时告知廉署其行程,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负责处理该案的裁判官苏惠德将该案件押后至今年11月13日,以待控方申请将案件转至原讼法庭审讯。此次控方由香港政府的副刑事检控专员沈仲平、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及高级检控官范凯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儿协助。

由于香港法律和内地不同,此次案件引起内地社会的关注,香港反腐会涉及怎样的法律条文,和内地有怎样的不同,又有怎样的经验可以借鉴,这些都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题。
尤其是,此次指控曾荫权的“公务人员行为失当”是一种什么罪名?因为,按照大陆的惯常理解,官员行为失当,只限于被劝诫或者警告的范围,并不能上升到司法地步。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为基础,由《基本法》订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补充。
曾荫权2012年在卸任行政长官前几个月,被传媒揭发怀疑涉及连串贪腐行为,他为此向公众致歉:“我承认自己一直谨守的规矩,同市民对特首操守的期望有明显落差。今天,我深刻感受到要建立公众对一个人的政治信任,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但也可以在一天内,公众失去对你的信任。我为此郑重向公众致歉。”
但一个月后,曾荫权出访南美,又被发现用公币入住5万多港元一晚的酒店总统套房,引起争议。
此次曾荫权案,由廉政公署和律政司协助调查超过3年时间,在今年10月5日上午正式落案起诉。

在香港的法律用语上,“贪污”一词涵盖行贿和受贿行为。涉及贪污的案件由香港廉政公署主要负责,香港廉署可根据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香港如何处理涉及特首的贪污投诉?

在香港,涉及贪污的《防止贿赂条例》并没有全面涵盖限制行政长官,而在2008年修订后,第4、5及10条已引伸至适用于行政长官。
《防止贿赂条例》第4及第5条明确,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与其行政长官身分有关的作为,或向他人提供协助以促进、签立或促致合约,则属违法。
在香港,如果廉政公署接获贪污举报,不论涉及任何人士,若有足够资料跟进,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政专员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完全独立与公正。过程中如有需要,会向律政司咨询法律意见。

涉及行政长官的投诉,廉政专员会根据既定程序委任一名执行处首长级人员负责处理。所有案件的调查结果均须向独立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汇报,接受委员会的监察。在此监察制度下,任何人士包括廉署人员均不能自行中止案件的调查。

《防止贿赂条例》订明,廉政专员如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可能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的罪行,可将该事宜提交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如因廉政专员所提交的事宜而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可能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的罪行,可将该事宜提交立法会议员,让他们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采取任何行动。
曾荫权案适用普通法 而非《防止贿赂条例》
前香港律师会会长林新强接受界面新闻记者访问时表示,《防止贿赂条例》很多条文不能适用于特首,所以现在廉政公署是用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来起诉。
政府各级公务员以至问责官员一律受《防止贿赂条例》监管。唯独行政长官,条例中只有部分条文适用。曾荫权2012年被传媒揭发接受富豪款待。他随即宣布成立独立委员会检讨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由当时的终审法院法官李国能担任主席。

根据普通法的要求,公职人员如果以权谋私,行为严重失当,不只违反纪律,更可能构成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与《防止贿赂条例》涉及收受利益的行为同属刑事罪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最高刑罚会被监禁7年。

《防止贿赂条例》08年曾经修订,将第4、第5及第10条涵盖适用于特首。这三条的内容分别是关于贿赂、收取利益而涉及运用影响力及管有来历不明财产。
三年前特首委任的独立委员会曾经建议将第3及第8条都纳入适用于特首。而这两条分别是规定公务人员未经许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属犯罪。向政府或公共机构雇员提供利益亦是刑事罪行,但修例建议一直没落实。

不少人都质疑廉署向行政长官负责,涉及行政长官的投诉如何处理。据无线新闻报道,前立法会议员、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汤家骅认为,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较国际标准来说已经很严格,但问题是不包括行政长官的行为,如果一早修改条例,曾荫权坐飞机或游艇都已经可以被检控。
不过,他相信曾荫权涉贪事件将会是契机,社会应表达强烈声音要求下届特首适当修改目前的防止贿赂条例,将行政长官也纳入当中。

香港政府行政署回应指,由于修例建议涉及宪制、法律及运作层面及可能对现行条例造成影响。政府需要谨慎处理,详细研究、通盘考虑。行政署会尽快完成研究,然后咨询立法会。
此前,前政务司长许仕仁因收受利益贪污案,去年被裁定3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1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1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共5罪罪成,被判监7年半,并须归还2007年收受的1118.2万港元“不明来历”贿款。

香港律师钱志庸也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此次曾荫权案件中,由于曾荫权在目前的情况下并没有被抓到收钱的现行,而且特首并没有被《防止贿赂条例》完全限制,所以需要用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来处理。
香港的普通法是以案例来做出解释。钱志庸说:“在之前的判例中,如果公职人员产生故意做出,或者应做而不去做,等失职行为,没有合情的解释,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就犯法了。”

曾荫权的案件最初是由民众向廉政公署举报后,廉政公署立案调查。钱志庸称,廉政公署可以交给警方去起诉,也可以自己起诉,但是一般认为,廉政公署查了三年之久,交给政府的律政司决定是否检控,律政司之后寻求资深大律师等的意见达成决定。之后,律政司专门的控诉部门和个人代表构成控方,同时也需要廉政公署的人出来一起上庭检控。
曾荫权案可能转至高等法院
曾荫权5日在东区法院完成提堂程序后,曾荫权与太太鲍笑薇离开法院时,向传媒发表简短声明,之后两人离开。

曾荫权与曾太手拉手步出法院,曾荫权简单地重复“问心无愧”的声明后,率先自行登上座驾,曾太继续向传媒宣读声明说深信法庭会“还荫权一个公道”后,也上了车。
据《星岛日报》报道, 控方在法庭呈上一份9页纸的案情摘要及一份控方证人名单。该份24名证人名单,包括14名政府官员,3名廉署人员及7名市民,其中就有现任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前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以及获曾荫权推荐受勋的建筑设计师何周礼。案件涉及4000页文件证物。

按照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理论上可以在区域法院处理。不过在曾荫权完成提堂程序后,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高等法院审讯。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检控专员沈仲平申请将案件转介高等法院。根据检控守则,检控官可考虑被告的社会地位、整体案情等选定审讯法庭。
钱志庸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此次曾荫权案件中,控方曾表明,曾荫权位置高,在高等法院做出判决会比较适合,高等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而地方法庭则由法官做出判决,需要双方判断,有无信心说服陪审团,还是去地方法庭说服法官。

“现在如果双方同意去高等法院,包括预审、整理文件、证人聆讯,又将耗费很长时间。”钱志庸说。
在裁判法院进行聆讯的控罪范围广泛,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会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开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处理。

按照规定,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上诉法庭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
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别指令下,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林新强则认为,法官如果觉得案件重大,会考虑将案件转至高院,高院需要应讯,然后要对案情相关人的聆讯,之后排期。“现在来说,廉政公署的证据起诉曾荫权,这个案件影响深远,令市民更加相信香港是法治社会”。

由于普通法没有判刑上限,如在区域法院审讯,判刑上限最高可达7年,曾荫权涉及的案件将转介高等法院审理,故曾荫权一旦罪成,将由高院法官判处刑期,而据以往同类案件的判刑,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判刑最高,他去年在高等法院经陪审团裁定多项涉及“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等罪名成立,共判入狱7年半。
曾荫权案反映香港法治核心价值
据《明报》报道,曾荫权被控的“公职人员行失当”罪名,是廉政公署用以制衡高级官员及公职人员的“尚方宝剑”,自2000年至今,先后成功检控5宗个案。
香港律政司曾就曾荫权一案发表声明,对曾荫权提出上述检控,是在小心和全面考虑现有证据、相关法律和检控守则后作出的决定。律政司亦曾向海外御用大律师取得独立法律意见。此次决定,是律政司履行《基本法》第63条独立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受到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曾荫权案件在过去三年,廉政公署和律政司就调查工作,以及律政司给予法律意见,或者向外间的独立御用大律师取意见,相关的工作从来没有停过。

袁国强澄清,有传媒指控当中有政治考量,律政司绝对没有任何的政治考量。他说,“相关决定由法律和相关证据去考虑和作出,当中无任何涉及政治的考量,这无论在决定的过程或作出决定的本身,完全没有任何的政治考量,更没有如有些人所说,有政治打压的成分。”
袁国强强调,无论结果如何,他相信香港人会同意一个廉洁的政府和法治是香港人也会认同的核心价值,整件事不应该单是由负面去看,亦应从正面去看,证明了香港现有法治和法律制度仍然健康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