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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东董事长 何处是你行骗的避风港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5-08 11:10:1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美国BEDA唯一股东张晓东利用其与中国兰州大学同学、加籍博士王召印的特殊关系,自2000年,即邀请王召印先生作为其BEDA的科学顾问,帮助其开发新产品、研发新药品。出于同学友谊,王召印欣然接受——
简介:
张晓东董事长  何处是你行骗的避风港



一、 张晓东涉嫌证券欺诈之主要事实

美国BEDA即美国贝达医药公司,系美籍华人张晓东作为唯一股东于2001年1月29日依据美国特拉华州(State of Delaware)法律注册成立并一直存续运营的公司。2002年11月5日,张晓东将其包括谢国建博士在内的5人共同申请的美国临时专利(临时专利号为60/368.852)即“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及有关技术”作价500万元,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与杭州济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丁列明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美国BEDA占有50%股份,其它投资人各占有25%的股份。三方于2003年1月7日以各自股份、在中国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即“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张晓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至2010年变更丁列明。

事实之一:2010年2月15日,张晓东以美国BEDA系浙江贝达的原始股东股东为幌子,且以美国BEDA董事长的身份,骗取中国公民褚洪亮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谎称转让BEDA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45310股票。张晓东在《协议》中自称:i. 卖方保证不参与到任何别的协议,无论是书面或是口头;从而使任何第三方可以对 公司股权产生影响或是对公司的股权决议有投票权。ii. 卖方是股权的合法拥有人,不存在任何债券利息,未付贷款,抵押负担,股票和其他义务方面的未尽责任。iii. 不存在任何担保,优先购买选择权,股权收购协议,兑现协议,任何性质的限制,任何可能影响该股权价值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可以转化成该股权的债券。从而骗取褚洪亮45.3100万元人民币(折合66329美金)。
然而,此时的浙江贝达远未获准上市,张晓东所谓的“股票”只是一个欺诈投资人的诱饵。

事实之二:2010年3月31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又骗取美籍华人律嵩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张晓东在《协议》中谎称:“根据本合同设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合同的交易完成之际,卖方将要出卖,转交,转移手里的股权,并要交付给买家可以代表股权的凭证;而买家将要根据本合同设定的价格购买卖家手中的公司股权。除非公司决定开始首次公共募股,或是公司的股东们同意将股权转移到买方名下,在此之前,买方所购买的股份将继续保留在卖方的名下。如果公司开始首次公共募股后,将买方列为公司的股东仍然具有困难,卖方需要继续代表买方持有这些股份;任何时候当公司股份可以允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时,买方有权利通过卖方出售这部分股权的一部分或是全部。”出卖105620股票,同样以每股10元人民币的股权价格,骗取律嵩105.6200万人民币。

双方在补充的备忘录中确定,上述股票除律嵩自留17735股之外,分割给予1. Baoying Lu(律保英)27,000股,2.Zhisheng Kan(阚志生)20,389.5股,3. Daqing Zhang(张大庆)27,000股,4.Bochun Lu(律宝春)13,500股。每股出售价均为10元人民币。
律嵩根据张晓东电子邮件的指定要求,于2010年4月1日,将72万元人民币转入时为浙江贝达会计沈璐萤在余杭银燕储蓄所的个人账户;于4月21日,将18.62万元人民币转入沈璐莹在余杭阳明储蓄所的个人账户;于11月5日,将15万元人民币转入张晓东的妹妹张晓霞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古北支行的个人账户。
张晓东为了避开美国法律,逃税漏税,将骗取的款项转入中国境内个人账户,无疑涉嫌跨国洗钱。

事实之三:2010年8月16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骗取中国公民康心汕的信任,与其签订《股权买卖协议》,谎称转让BEDA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90000股给予康心汕,骗取人民币90万元(折合13.8338万美金)。
张晓东以A方名义在《协议》中作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之表述:“II. A方保证在涉及的股权转让事宜交割完毕之后(即双方签署合同,并且款项到账以后),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完成股份制改组之后,A方将向B方颁发资格证书,以及股东名册,并将完成合同中股权转移的相关法律手续和股权变更。III. 这份合同在涉及的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后(即双方签署合同,并且款项到账以后)立即生效。A方不得取消或是违反合同中的承诺。B方将取得合同中规定的股权以及其他股东相关的利益。

张晓东要求B方(康心汕)必须在2010年8月21日之前至少汇款50,000(五万)美元到如下的银行账户:
银行名:Bank of America(美洲银行);
银行地址:170 Main Street, East Haven, CT 06405。
账号:3850 1053 4126;
受益人名字:Don Zhang;
受益人社会安全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034-66-9205
剩余的款项将被以人民币的形式汇到以下的银行账户上:
开户行:中国招商银行上海古北支行
户名:张晓霞
账户号:6225 8802 1661 6343
张晓霞占有所骗取的款项,涉嫌构成共同证券欺诈。

事实之四:2011年3月11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骗取美籍华人邵珊珊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谎称转让BEDA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22655股权,骗取33.9825万元人民币(折合51690美金)。
张晓东为了避人耳目,采取自欺欺人的方式,在《协议》中特别表述道:“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涉及的交易将受到美国康涅狄格州相关法律的支配,并接受康涅狄格州法律的诠释和强制执行。本合同的各方同意免除陪审团审判(如有需要)并且一致决定将有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的法院来裁决纠纷。如果由于本合同的执行产生了上庭诉讼,本合同各方同意败诉方将付给胜诉方以下的金钱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法庭费用,以及其他相应的费用,不论这些费用是否被法庭判为需缴纳税务;此外,胜诉方还可以得到其合法享有的赔偿。”
然而,邵珊珊等在美国康州提起诉讼,至今未予得到应有补偿。

事实之五:2011年3月16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骗取加籍华人刘谦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其中,张晓东谎称:“ (美国)贝达药业愿意于2011年3月20日将浙江贝达药业的股票的10万股,以30万人民币卖给刘谦先生。股票将依旧持有在贝达药业名下,直到浙江贝达药业上市,或者任何一个时间,只要不违反浙江贝达药业的规定,再将股票转到在投资人的名下。”
BEDA在骗取转让股权之后,要求购买“股权”者将部分“股本金”转入其在美国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即位于170 Main Street , East Haven, CT 06405; Bank of America ;受益账户3850 1053 4126 Don Zhang。另要求将部分“股本金”转入其个人于2002年在上海注册成立的贝达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雇员即张晓东妹妹张晓霞的个人账户上。

事实之六:美国BEDA唯一股东张晓东利用其与中国兰州大学同学、加籍博士王召印的特殊关系,自2000年,即邀请王召印先生作为其BEDA的科学顾问,帮助其开发新产品、研发新药品。出于同学友谊,王召印欣然接受。2002年11月至12月之间,王召印为美国BEDA提供了第一个治疗治疗心脏病的新型阿司匹林衍生物的专利申请文件,张晓东于2002年12月在美国申请了专利。2004年 3月,王召印向张晓东提供了治疗糖尿病药物的专利申请文件,即系加拿大魁北克省公证协会于2015年所公证、并经中国驻加拿大蒙特利尔总领事馆所认证的王召印研发专利电子文稿——“胰高血糖素样肽类似物、其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
张晓东对此未做任何修正,即于2004年4月在美国申请了专利。此后,张晓东还通过其在国内的控股公司即贝达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了中国专利,专利号为CN200410017667.9。且将此专利有偿转让给予浙江贝达药业。

2010年10月8日,王召印帮助张晓东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注册成立了加拿大BEDA,即张晓东称作的WEWCO,王召印被任用为该公司的CEO。该注册档案显示,王召印所占股份为51%,张晓东为49%。
此前,即2010年3月26日,张晓东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对王召印此前作出的贡献作出书面承诺,其中承诺道:
“ 你还将获得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的300万股份(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为三亿股)。你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占有率是百分之一。根据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的原则和章程,在将来公司上市之后,这些股份转让将会被执行,具体的程序将由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拥有的相关政策来决定。

“如果王召印博士出现意外死亡的情况,其遗嘱中的受益人将能继承前文列出的全部利润分享利益包括300万股浙江贝达药业目前的股份,200万股美国贝达药业的股份,以及其他从第五条协议到第九条协议中所列出的奖励和利益。这些奖励和利益受到美国和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日,张晓东与王召印签订书面《协议书》,其中约定:“ZW(特指王召印,下同)将在合作初始负责提供项目,以及ZW拥有的与项目相关的所能直接导致专利申请的信息与设计,并确保该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作为回报,ZW拥有项目的全球权利的20%,即拥有NEWCO 20%的股份。”

然而,这是张晓东精心设计、给王召印设置的一个天大骗局。王召印在美国BEDA和加拿大BEDA工作期间,呕心沥血,分文未得;原本指望与张晓东风雨同舟,而后分享其发明专利之后的应得的300万浙江贝达药业之股份,并且应得的200万美国贝达之股份。却不知其研发的治疗糖尿病的专利文件被张晓东私自带入中国,通过浙江贝达药业,于2004年4月14日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即“胰高血糖素样肽类似物、其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专利号:ZL 200410017667.9),甚至认为其所签《协议书》仅系一个《邀请函》而已,无视王召印作为发明人的署名权利和经济权益。
张晓东以赠予股票、占有王召印研发成果的欺骗行为,昭然所揭。

二、 张晓东涉嫌证券欺诈之法律适用

美籍华人张晓东原籍系中国甘肃省定西市人,1982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化学系,1982年至1985年曾在中国兰州西北联合学院化学系任助教,1986年至1995年赴美留学,先后在马塞诸塞州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在马里兰州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995年起在康州成立贝达医药公司,2001年在美国康州注册成立了美国BEDA公司,其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于2002年在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登记成立了“贝达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其同样为唯一股东;其于2003年与丁列明、杭州济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一起出资成立了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张晓东占有50%的股权,且为法定代表人。

张晓东不仅担任中国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长,还在美国公司担任唯一股东和董事长、唯一股东。其不仅具有双重身份,还在中国和美国非法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张晓东以美国BEDA和中国贝达的双重身份,既欺骗了中国公民,同时也欺骗了美籍华人和加籍华人。正因为如此,张晓东的擅自发行股票之行为,不仅应当受到美国《证券交易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反海外腐败法》、诸多《证券欺诈判例》的管束,也应当受到中国《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的管束。

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正因为如此,2012年9月13日,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决议确定:“根据《中国公司法》和《中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任何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经商务部门批准的股权转让、委托持股等行为,均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且不具有合法性。”实为该公司的董事张晓东虽未出席,但其委托了LANCE Y LIU出席。

后上市公司即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表明:“BEDA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未征得贝达药业董事会同意和履行原审批机关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浙江贝达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予QIAN LIU(刘谦)、SONG LU(律嵩)等第三方自然人,涉及转让的股权占贝达药业比例为1.3529%。该等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既未取得浙江贝达有限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也未经贝达药业董事会同意以及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和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属于无效的转让行为,受让方的股东权利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贝达药业上市公司之保荐机构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律师所即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分别在其《发行保荐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此均予以确认。

中国《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188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国务院《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第1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中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中国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追究和惩罚已有数千案例。

美国判例之一:麦道夫股票诈骗案。伯纳德•麦道夫,前纳斯达克主席,美国历史上最大的诈骗案制造者,其操作的“庞氏骗局”诈骗金额超过600亿美元。2009年6月29日,麦道夫因诈骗案在纽约被判处150年监禁。

麦道夫出生在纽约一个犹太人家庭,1960年,从纽约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院毕业,其利用暑假打工当救生员和安装花园喷水装置,赚得5000美元,另向妻子露丝的父亲借了个办公室,创立了伯纳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交委员会从来没听说过有人用5000美元起家的。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麦道夫凭借其聪明才智渐渐成为华尔街经纪业务的明星。20世纪80年代初,麦道夫在华尔街积极推动场外电子交易,将股票交易从电话转移到电脑上进行。当时,麦道夫公司已成为美国最大的可独立从事证券交易的交易商。1983年,麦道夫公司在伦敦开设了办事处,并成为第一批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美国公司。1991年,伯纳德•麦道夫成为纳斯达克董事会主席。在其带领下,纳斯达克成为足以和纽交所分庭抗礼的证券交易所,为苹果、思科、Google等公司日后到纳斯达克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 到2000年,伯纳德•麦道夫公司已拥有约3亿美元资产。2000年功成名就后,麦道夫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转变。其精心设计了一个巨大的“庞氏骗局”,以稳固的高投资回报率使自己再次成为华尔街的传奇人物,直到2008年12月初露馅。
2008年12月初,麦道夫向儿子透露,客户要求赎回70亿美元投资,令其出现资金周转问题。12月9日,麦道夫突然表示提早发放红利。12月10日,麦道夫向儿子坦白称,其实自己“一无所有”,而是炮制了一个巨型金字塔层压式“庞氏骗局”,前后共诈骗客户500亿美元。10日当晚,麦道夫被儿子告发,引爆史上最大欺诈案。12月11日,麦道夫被捕。

2009年3月,麦道夫表示对包括证券欺诈、洗钱等在内的11项刑事指控认罪,欺诈金额累加起来达到650亿美元。2009年6月29日,纽约联邦法院判处麦道夫15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麦道夫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法院同时判决没收麦道夫约1700万美元财产,麦道夫的妻子也将上交名下8000多万美元资产,但获准保留250万美元财产。
美国欺诈的犯罪构成,在于行骗者以营利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美国判例之二:纳夫塔林‘卖空’欺诈案。

被告人尼尔•纳夫塔林是一家证券经纪和自营公司的总裁,同时也是一个职业投资者。在1969年7、8月间,其主导了一项“卖空”的阴谋。根据尼尔的判断,其选择了一些已升至价格顶部而且开始在下跌的股票,然后,其下单指令5位经纪人售出这些股票,尽管其并不拥有这些他打算稍迟些抛出的股票。尼尔孤注一掷地假定,在其被要求交割这些股票之前,这些股票的价格会充分下跌。于是,尼尔计划通过其他的经纪人以较低的价格进行补偿性购买。尼尔企图从抛出价和补进价的差价中谋利。

然而,尼尔意识到,如果执行其抛出指令的经纪人知其并不拥有那些股票,经纪人要么会拒绝执行指令,要么会要求提供证券保证金存款,因此,尼尔虚假地声称其拥有那些指令经纪人抛出的股票。然而,在交割日期之前,尼尔所“抛出”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并没有下跌,反而是急剧飙升。尼尔无法完成补偿性回购,而且从未交割过约定的股票。结果,5位经纪人无法交割已经“出售”给投资者的股票,只能被迫借用其它证券用以完成交割的约定。然后,为了归还所借用的其它证券,经纪人们不得不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现时价格较高的替代品证券,即通常所知的“买入”过程。在那些股票的投资者藉此免遭直接损害的同时,5位经纪人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美国明尼苏达地区法院判定对于被告人尼尔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a)(1)节的规定,在证券售出中运用“阴谋与人为方法进行欺诈”的8项指控罪名成立。尽管美国上诉法院第八巡回审判庭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被告人犯有欺诈,但是,该法庭却撤销对他的指控。由于认定《证券交易法》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免遭证券买卖中的欺诈性作法”,该法庭认为,“政府必须证明被告人的阴谋对投资者的某种影响。既然被告人的欺诈行为仅仅损害了经纪人,而不是投资者,那么,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纳夫塔林并没有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a)(1)的规定。[见《联邦判例汇编》(第二套丛书)第444、第447页(1978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参与本案审理的8位法官一致认为:《证券交易法》第17(a)(1)节的规定对于投资者和经纪人一视同仁,都禁止对其进行欺诈。[见《美国判例汇编》第771~779页] 《证券交易法》反欺诈禁令意旨要涵盖证券要约和出售之中的任何欺诈性阴谋,无论是发生在最初的发行过程中,还是发生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加尔犯有欺诈的定罪。

由此案可见,美国《证券交易法》系最大化保护投资人,而不让任何欺诈人有空子可钻。
美国证交会的统计显示,在所有证券欺诈案件中,涉及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案件最多,其次是证券发行欺诈,再次是市场操纵,然后是涉及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和价格以及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前三类证券违法案件已占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

2014年9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为一项有关证券欺诈的成功执法行动提供关键原始信息的举报人,支付超过3000万美元奖金,这是美国证交会2011年实行证券违规举报机制以来发放的最大一笔奖金。

美国证交会当天发表声明说,这项创纪录的奖励释放出强烈的政策信号,彰显证交会对证券违规举报机制的承诺和举报人为执法行动带来的价值;世界各地的举报人应该受到激励,期待未来继续向美国证交会提供违反美国证券法律的可靠信息。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吴伟民律师   法律意见书

新闻链接:根据吴伟民律师之举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路局已于2017年12月7日复函,将张晓东在上海浦东登记设立的“上海倍而达药业有限公司”(原名“贝达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