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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珠森院长 没有的情人风花雪夜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9-03-25 15:16:5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汕尾市中院,刑二庭工作人员表示受领导指示不接受采访,陆河法院负责蒋将将案件的审判长亦表示不接受采访,以判决书为准。
简介:
施珠森院长    没有的情人风花雪夜



—— 被控敲诈的一起维权和一次调解

当事人涉及两起事件,一起在四年前,一起在十年前;其行为是维权还是敲诈、10年前的调解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成为案件焦点

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在向中纪委网站实名举报汕尾市有关部门领导涉嫌违法违纪一个月后,汕尾市发改局干部蒋将将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蒋将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当年9月,汕尾中院维持原判。

蒋将将案涉及两起事件。一起发生于案发4年前,另一起则发生于10年前。在蒋将将被抓前的10天内,他遭到这两起事件受害者的连续举报。第一起事件的受害者是朱础生。一审判决书显示,蒋将将代表业主,多次控告小区开发商朱础生侵占业主停车场,改变小区设施用途,开发商因此被有关部门调查并处罚,2013年,朱础生“被迫”与业委会签了50万的赔偿协议书。蒋将将则称,这是正常的维权。

另一起事件的受害者是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退休的原副院长施珠森。判决书显示,施珠森称蒋将将在10年前借自己与下属不正当关系的传闻,在该下属的丈夫授意下对其敲诈,最终迫于压力支付16万元。蒋将将坚称,自己是帮忙调解的中间人,没有胁迫,更没有获利。

蒋将将的行为是维权还是敲诈、10年前参与的调解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成为案件的焦点。2019年2月,蒋将将家属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目前材料已获受理。

业委会维权

2017年5月27日,蒋将将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64年出生的蒋将将是汕尾市发改局一位科级干部,工作内容主要涉及经济方面调研和写作,妻子吴筱妮是市政法委的干部。

被抓一天前,开发商朱础生向公安机关举报他敲诈勒索。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蒋将将借广东省原来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的机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向“三打办”、住建局等部门及市政府有关领导书面控告龙富广场开发商“侵占”业主停车场。开发商朱础生因此多次被住建局、房管局、“三打办”等有关部门调查。2013年2月,朱础生“被迫”与业委会签下了赔偿业主50万元的协议书。

龙富广场位于汕尾市中心,小区一至三层作为商业用途,四层建造空中花园供业主活动。小区内近140户,2008年交房后,业主发现,开发商将小区摩托车库作为门市出租。

业主摩托车无处停放,只能放在消防通道里,存在安全隐患。为了维权,2009年6月,龙富广场小区按照有关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通过汕尾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进行备案。吴筱妮任主任,蒋将将是委员之一。业委会成立程序繁琐,作为公务员的吴筱妮和蒋将将出了不少力,也获得很多业主认可。

摩托车库改建扩增的门市租给了一家灯饰店,占地约一千多平方米。2012年6月,汕尾市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在进行产权登记资料归档中,亦发现小区摩托车库报建和竣工资料存在楼房用途不一致的问题,认为应以车库用途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并通知开发商的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时任汕尾市建设局纪检组组长詹锦和在证言中表示,接到小区业委会的举报文件后,局里向市“三打办”反馈意见,要求开发商将小区内的摩托车停车场车库恢复原来的面貌供业主使用。但当时店铺已经租出去,吴筱妮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当时“三打办”一位和朱础生亲近的干部表示,“不好恢复原状,建议和解。”

与开发商的和解谈判进行了三四个月。在这个过程中,熟悉双方的杨某和石某作为中间人帮忙协调。石某在证言中提到,第一次见面协调时,蒋将将提出300万给业主,如果不赔钱,就要将占用地恢复原状,两人吵了起来。接下来三四次谈判,朱础生委托石和杨两人交涉,本人不再参与。

第三次谈判时,经业委会讨论,赔偿金额降到120万。但最终朱础生只同意赔偿业主50万元,作为条件,业主同意开发商将底层摩托车库及架空绿化作为商业使用,并撤销相关投诉。签订协议时,除了石某、杨某等人在场,还有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见证书显示,经审查,双方对争议的位于龙富广场配套设施结构达成协议,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

吴筱妮作为业委会主任签字,蒋将将签在负责人一栏。这份协议书,成为蒋将将敲诈的“铁证”。起诉书认定,蒋将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以为业主“维权”,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向他人勒索50万元。

被指私拿20余万

蒋将将被开发商指控敲诈勒索还涉及另一被告人蔡朝深,他被指控为蒋将将打印、发送控告材料等提供帮助。蔡朝深是电信局一名职工,与蒋将将共同爱好书法,逐渐成了好友。

蔡朝深在庭审中表示,在蒋将将家中多次看到业委会委员们在一起商议维权,就介绍吴保华帮忙。吴保华是汕尾市城区法院原院长,当时已经退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案发后,吴保华被另案处理。吴保华在证言中表示,他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担任的角色是风险代理人。作为风险代理人意味着,如果协议谈成他有分成可拿,如果谈不成他一分钱都没有。

2013年2月,在龙富广场小区第四次业主大会中,大家表决通过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并同意将50万赔偿款的50%给风险代理人吴保华。当时每户分得1000元,剩余的暂归业委会保管,用作公共设施维修费用。一个多月后,部分业主退还这1000元,要求将摩托车库恢复原状,前述“三打办”干部表示“已经解决了就没必要再反复了”。最终这些钱又返还给业主。这次25万全部被发放给业主,每户得1785元。

至于剩下25万元的分配情况,蒋将将、吴保华、蔡朝深三人的说法有所不同。在庭审中,蒋将将提供了一份吴保华和蔡朝深签字的25万元收据,以证明自己没有从中获利。吴筱妮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拿到开发商赔偿后,她到银行取了40万现金,打算先给吴保华20万。钱用塑料袋包着,吴保华拿了个软皮的公文包来取。她把钱拿给蒋将将,就去晾衣服了。回到客厅看到吴保华和蔡朝深已经离开,蒋将将表示已经把20万给了吴保华。

吴保华一开始称拿了12万,剩下的8万给了蔡朝深以感谢他介绍代理。蔡朝深最初的讲述与吴保华一致,但之后两人都改了说法。

吴保华表示,他实际只拿了2万元,剩下的钱蒋将将提出报销业委会维权产生的费用,碍于面子他没有提出意见,但在25万元的收据上签了字。蔡朝深坚称,自己在25万元收据上签名的本义是作为见证人,自己只拿到1万元,说拿到8万受吴保华的指示,包庇蒋将将。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言辞证据,认定蒋将将把其中2万元拿给吴保华、1万元拿给蔡朝深作为风险代理费,向每户发放人民币1785元作为“赔偿费”共计24万余元,剩余人民币22.5455万元被蒋将将非法占为己有。
审庭审中,蔡朝深称自己一开始被传唤要求作为证人,指证蒋将将敲诈勒索。做笔录的人告诉他问题不是针对他而是针对蒋将将,他表示自己没有说假话,只按照自己知道的说,最终却成了同案嫌疑人。

3月11日,新京报记者电话联系另案处理的吴保华,对于自己如何被处理,他表示没有时间接受采访。而作为中间人的石某则表示,蒋将将与朱础生分别是他的朋友、同学,对于这个案子他不好再说什么。杨某亦表示,当时帮忙传话说和,两边说好后签订协议,之后的事他们就不再管。

维权案中案

维权结束后,蒋将将、吴筱妮夫妇并不安宁。2014年4月12日晚上10点多,吴筱妮在电梯上遇到开发商朱础生。监控显示,两人言语争执几句后,朱础生动手打吴筱妮,两人撕扯起来。“打完我一个人留在电梯,眼镜都找不着了,头晕。”吴筱妮到医院检查后鉴定为轻微伤。

当晚邻居监控录像显示,吴筱妮夫妇去医院后, 朱础生带人到门口砸门,将大门的玻璃砸碎,并叫嚷至半夜12点多。第二天、第四天晚上,朱础生的朋友又到蒋将将家门口谩骂、砸门。蒋家报警后,朱础生被以寻衅滋事立案。

吴筱妮表示,立案后朱础生的弟弟多次到家里求情,有时也撂出狠话,要求吴筱妮撤案。权衡之下,吴筱妮写了一份谅解书,朱础生赔偿45万元。2014年7月,朱础生被取保候审,最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6年2月,蒋将将被人举报吃空饷。吴筱妮推测,可能是因为维权,得罪了与朱础生要好的有关领导。当年4月,汕尾发改局以其“长期不正常上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决定给予蒋将将行政撤职处分。

“他做的是课题研究,得出去调研,不可能坐在办公室就把文章写出来。”一位熟悉蒋将将的处级干部介绍。据了解,蒋将将一直从事汕尾经济研究发展的课题工作,曾经多次参与汕尾市《2009年至2020年产业规划》的研究和修改,一些经济发展的建议也得到相关领导的肯定。

2016年9月起,蒋将将开始向广东省委巡视组实名举报汕尾市有关部门领导,涉及相关部门领导违反八项规定变相发奖金、收受他人别墅等行为。前述处级干部得知后曾劝过蒋将将不要太冒头。“蒋将将这人太傲,他字写得好、文笔好,很有才华,有点看不起人。”这位干部表示,蒋将将的性格决定他会站出来举报,“好像什么都不怕”。

“老蒋总爱当面批评人,我总是说他不改。名字里带将,就将这个将那个的。”吴筱妮说。在蒋将将案发一个月前,他向中纪委网站实名举报汕尾市有关部门领导涉嫌违法违纪的情况,线索被转移至广东省纪委处理。此外,他还举报单位违规发奖金的问题,涉及很多公务员的利益,得罪了不少人。

参与调解纠纷

蒋将将被控敲诈勒索的另一桩事是调解纠纷。

案件最初是由汕尾市检察院移送给汕尾市公安局的,移送函显示,2016年6月,有匿名电话向该院检察长举报蒋将将、郑民生有敲诈勒索他人的行为,经检察长批准,该院对此线索进行侦查,一直无法取得突破。直到2017年5月18日,该院办案人员取得受害人证言并查实该线索。之后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

受害人是汕尾市法院原副院长施珠森,主管刑事事务,2013年退休。检方指控,2007年初,经郑民生授意,蒋将将以施珠森与郑民生妻子陈某(目前双方已离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以败坏其社会名声等进行威胁,向施珠森勒索钱财。施珠森被迫按蒋将将的要求,将现金人民币16万元分两次付给蒋将将。蒋将将将14万交给郑民生,后郑民生发现蒋将将私扣“赔偿费”2万元而与其发生争吵。事后,蒋将将通过朋友王某将2万元退还给郑民生。

郑民生是汕尾市电信局职工,妻子陈某当时是施珠森的下属。对于和陈某的关系,施珠森表示被郑民生误会了。陈某当时在打字室上班,施珠森分管办公室业务,工作上接触比较多,来往比较密切。“陈某性格比较热情活泼、不拘小节,单位有接待时,我也会叫陈某一起吃饭作陪,久而久之导致了郑民生对我的误会,以为我和他的妻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施珠森在陈述中解释道。

施珠森称,2006年下半年开始,郑民生就多次上单位找他质问,并多次打电话骚扰、威胁,他都没有理睬。2006年底,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邱某(案发前已故)曾打电话约施珠森到其家中,转达郑民生意思,要他赔偿10万元。施珠森拒绝了,表示自己与陈某不存在任何男女关系。

2007年初,郑民生又打电话表示委托蒋将将来谈关于陈某的事。“我被这件事烦扰了很久,也想找个机会解决,以免事情越搞越大。”施珠森联系蒋将将见面。蒋将将与郑民生是要好的朋友,郑民生与陈某结婚时,蒋将将还作为兄弟去接婚。郑民生到蒋将将家中诉说烦恼,希望蒋将将出面去讨说法。“我当时就跟老蒋说不要管这件事,让他们自己解决,他不听我的,最终还是管了。”吴筱妮说。

郑民生在供述中否认前述说法:“我没有主动找过施珠森,更没有向他索要钱财。”他表示,自己没有授意蒋将将向施珠森索要钱财,在他看来施珠森是为了让蒋将将做他的思想工作,请求他不要离婚,以免影响到他的政治生命和个人名誉,他只拿到了2万元,不排除蒋将将利用他与施之间的矛盾,趁机讹诈。

施珠森在陈述中表示,自己被郑民生、蒋将将敲诈了16万元,分两次给了蒋将将。并要求他在收条上注明:“蒋将将代表证明郑民生收到多少钱(第一次写6万,第二次10万),解决我与郑民生因陈某产生的矛盾,事情解决后,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反悔由蒋将将负责。”

蒋将将在供述中则表示,确实有参与过调解郑民生和施珠森两人的矛盾,但一分钱都没拿。在这个过程中,他还曾对施珠森说过,如果感受到敲诈勒索要举报。施珠森说有2万是感谢他帮忙的费用,他将其余14万转交给郑民生。对于这2万块钱,蒋将将称他认为不妥,又还给了施珠森。

之后,郑民生质问蒋将将是否收了好处,说他吃两头,要求他归还之前欠他帮忙购买燕窝的2万元。这2万元通过一位朋友归还后,两人不再往来。这位朋友在证言中证实了确有归还2万元的事,郑民生的一位同事亦表示,参与了郑民生向蒋将将要回2万元的饭局,之前也听郑民生提过找蒋将将出面索要赔偿。

在一审庭审中,郑民生亦表示:“我一开始是作为证人被传唤的,(警察)让我交代施珠森是怎么伤害我的,是怎样迫害我的家庭。后来又把我转为犯罪嫌疑人。民警告诉我这是检察院交办的。”2019年3月8日,新京报记者联系施珠森,对方表示此事给自己带来很大困扰,不愿再说。记者询问为何10年后反映此事,对方仍不愿回应,记者提到是否有相关部门要求他不回应,他表示“话不能这么说。”

是正常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一审法院认定,郑民生、蒋将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及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16万元;蒋将将、蔡朝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以为业主“维权”,采用威胁及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郑民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蔡朝深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蒋将将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调解纠纷在案发十年前,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成了案件争论疑点。《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其中,最高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述。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敲诈勒索6万以上40万以下,属于“金额巨大”,按照有关规定,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0万以上,属于“金额特别巨大”,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蒋将将辩护律师认为,蒋将将敲诈勒索的涉及金额为16万元,可能被判处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其追诉期限明显已超过10年。

汕尾中院在二审裁定中认为,根据规定,郑民生、蒋将将敲诈他人16万的犯罪行为,追述时效为10年。但郑民生在2013年至2015年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刑,蒋将将伙同他人在2009年至2013年敲诈勒索开发商50万元,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故郑民生在本案追诉期限应该从2015年算起,蒋将将应该从2013年算起,均未超过追诉时效。

3月18日,新京报记者联系汕尾市中院,刑二庭工作人员表示受领导指示不接受采访,陆河法院负责蒋将将案件的审判长亦表示不接受采访,以判决书为准。

此外,关于蒋将将的维权行为是否属于敲诈也有争论。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敲诈勒索罪中,最重要的辩护理由就是权利行使。如果行为人拥有正当的权利基础,那么行使权利的行为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索赔的行为也是正当的。既然开发商存在违法行为,蒋将将和业主有正当的权利基础,维权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罗翔认为,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在索赔金额上,有些人认为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数额,但在具体案件中只要行为人的权利请求是道德上所认可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排除事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结石宝宝”郭利案,在郭利要求的金额比治疗费用高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无罪。在蒋将将调解纠纷一事中,要根据客观事实,有没有使用威胁的手段,通奸的事实是否存在,来确认郑民生索赔行为是否合理。从道德权利层面来看,如果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作为丈夫是可以索要赔偿的。帮助朋友调解的行为是否违法,也取决于目的性是否正当以及手段是否合理。

2019年1月23日,汕尾市检察院认为:“朱础生作为商人,被长期不断地上访控告、多次被有关部门调查,给其生活和工作上带来不便,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也给其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进而迫使其妥协,支付50万了事”、“蒋将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朱础生50万元,具备了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3月18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汕尾市检察院申控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请示后再回复,截至发稿时未获答复。

A08-A09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广东汕尾报道 实习生 周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