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京检察长 不是为自己的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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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张梦京检察长 不是为自己的阳光灿烂
—— 被控敲诈勒索的“民间讼师”
庞礴
2019年05月07日04:51 来源:新京报
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上,王淑珍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杨毅刚、马保民索取钱财,亓加良的40万赔偿款是在法官调解下得到的。她说,“我没有敲诈任何人,也没有敲诈勒索,是合法的公民代理。”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66岁时,山西运城河津市的退休教师王淑珍被捕了,涉嫌敲诈勒索。过去几十年,她是当地教育系统的名人,1989年获得过县级优秀教师、运城地区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
但过去十年,她转换战场,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了30多起民事案件、行政申诉案件和一起刑事案件申诉,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建议难计其数。
与许多律师、公民代理人不同,王淑珍代理案件时常常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尤其是公检法人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18名被王淑珍举报的干部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少华、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原建强。
2019年2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法院对王淑珍案做出一审判决,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且4起事实均与其代理的案件有关。王淑珍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妹夫程津福因参与其中两起获刑5年6个月。一审判决前8天,《运城日报》发表社论《扎实有效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将王淑珍“诬告陷害干部”作为反面典型。
根据芮城县检察院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案件宣判前,该院检察长张梦京曾三次联合县公安局局长、县法院院长召开“三长联席会议”。文章写道,“三长会议”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进行把关,“做到依法惩治精确打击”,但文章发布后不久即被删除。
数年维权路
如果不是2007年的那场争执,王淑珍或许不会彻底走上替人维权的路。
王淑珍妹妹的女婿亓加良说,争执源于王淑珍和妹妹一家在河津市城关村附近承包的一片土地。那年夏天,城关村里有人强行占地,毁了王家的青苗,并被警察带走。在王淑珍拒绝为村民出具谅解书后,又有人深夜潜入田地边的王家院落,填井断路,剪坏电缆,捣坏房屋,还拆除了农场的变压器。
后来,亓加良还在自家院子里被城关村的村民打了。他说,自己在报警后到当地医院验伤,鉴定结果为轻微脑震荡。
亓加良说,为了这些事,王淑珍曾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未在第一时间立案。她又跑到河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告状,半路上却被两个骑着摩托车的人,用一根裹着红绸的棍子打在了腿上。亓加良说,她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后经河津市法医检验所鉴定为轻伤。
从那时起,王淑珍就到河津公检法机关讨说法。每天早上8点,亓加良骑着摩托将王淑珍带到河津市公安局门口,把人放下就走。王淑珍拄着拐慢慢走进公安局的院子里,局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如果不在办公室,她就坐在门口等,直到对方现身。
但河津公安局也没立案,王淑珍就往河津检察院、运城检察院跑。城关村村主任高俊民是带头填埋王家水井的人之一,因为王淑珍的控告,他常常受到上级部门的压力。他找到王的前同事刘中科从中斡旋,希望给王经济赔偿,将农田引起的纠纷私下了结。
但王淑珍拒绝了。4月2日,刘中科告诉新京报记者,“她说这个钱我不能要,不然我就真的说不清了。”奔走下,案子终于有了起色。事发4个月后,殴打亓加良的高全生等二人被行拘,但执行暂缓;5年后,高俊民因拆除变压器、填井断路等行为,被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6年后,殴打王淑珍的嫌犯被警方抓获,并因故意伤害罪获刑2年8个月。
不过,身为被害人的亓加良、王淑珍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均未获得赔偿。2008年,亓加良在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高全生等人主张健康损害赔偿,王淑珍为其公民代理人。但因为高全生等人针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所以民事诉讼被中止,6年未决。
2014年,王淑珍再次代亓加良起诉高全生等人,河津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叫王军。依据王军事后为芮城县检察院写下的情况说明,高全生主动找王军调解此案,王淑珍则提出案件已过7年,各种损失共计40万元。“王淑珍说她只在王军办公室见过几次高的律师。”王淑珍的二审辩护律师范辰说,她称数次交涉后,与高全生的律师在王军的见证下达成一致,由高全生赔偿39万元。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4年6月23日,高全生支取现金39万元。王军当天收到后,手写一张收条,“今收到高全生叁拾玖万元整”,之后王军将39万元转给王淑珍。依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如果参与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制作民事调解书。但河津法院未就此事出具调解书。“所以这不算法院调解,只是法官参与了民间调解。”4月3日,王淑珍案一审审判长、芮城县法院法官张永生说。
后来,这39万元成为王淑珍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民间讼师
为了那场争执,王淑珍学了不少法律知识。她被捕后,女儿把她的旧物搬到自己家里,仅法律书籍就有30多本,合同法、物权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很多书上都有王淑珍划下的重点。亓加良说,王淑珍为了省钱,还经常到新华书店的法律图书部抄法条。
河津市公安局信访科的薛学省曾是王淑珍的老同事。王来公安局办事,会找他聊聊案子,讲起法律来头头是道。“但她不会让我给她出主意。出了信访科该找谁,她完全清楚。”薛学省说,维权的几年,王淑珍对河津市公检法的位置、人员了如指掌,就连河津市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曾向有官司的亲友推荐王淑珍。
在河津,不委托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反而委托亲友代理案件并不少见。多位受访者表示,委托亲友的费用比律师低,而且“熟人靠得住”。依据民事诉讼法,除律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民诉法基本相同。
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除民事、行政案件外,刑事案件申诉也可委托公民代理,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河津市西梁村的阮稳杰经人介绍后找到王淑珍。2008年,他进京上访回到河津后被起诉,涉嫌的罪名是非法采血、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一审被判6个月拘役。但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发生在1998年,当年,河津市检察院便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人在狱中的阮稳杰,托朋友邓建唐找到了王淑珍。王先后到河津市检察院、运城市检察院为阮稳杰申诉。从河津到运城要先坐长途再换公交,单程3个多小时,她经常一个人来回跑。她不放过任何一个检察长接待日,带着手写的材料一次又一次重复案情。
2011年,运城中院撤销了河津法院的判决,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改判阮稳杰无罪。后来,王淑珍还为其申请了国家赔偿,阮稳杰获得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万余元。多名曾经委托王淑珍办案的当事人说,王淑珍接下的案子,往往一件就要耗费数年。其间,她负责写材料、递材料、开庭等全部工作,只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
渐渐地,她成了河津市的名人。她与妹妹一家合住的房子里,客厅里总是坐着找她打官司的访客,离婚的、被非法占地的、放贷难收的……只要她觉得“有理”,就会将案子收下,有的案子一听就会回绝。她曾得意地对亓加良说,“有些案子只有我才办得了。”
与名声相伴而至的是危险。王淑珍的女儿说,丈夫曾收到过一条短信,对方称如果王淑珍再代理案子,就会有人“弄”他儿子;后来,她在漆黑的楼道里被人用砖头拍了脑袋。亓加良也说,王淑珍独居时,家中的玻璃在某天深夜被人打出一个黄豆大小的弹孔,报案后,警方猜测是钢珠所致,然而附近没有监控,案件至今未破。
代理费引来的麻烦
尽管代理了许多案件,王淑珍并不以此为生。作为一名退休教师,她每月有3000多元退休金。 3名受访当事人表示,在代理他们的案子时,王淑珍未收取费用。出于感谢,有些当事人收到判决后会带着礼物前来探望,有时送一箱牛奶,有时送几盒保健品,偶尔也会有人请她吃饭。
“来找我的人说,皇上都不白使唤人,就给我点钱。”接受讯问时,王淑珍对公安机关表示,有时她也会向当事人收取一些费用,但多数情况下是对方主动给钱。
“王淑珍收费没什么标准,有时候会收一些车马费,有时候办了几年的案子就收几千块甚至几百块,两起标的分别为100万元和600万元的案件,也只收取了1万元。”王淑珍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晋宏说,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代理人收取费用,其中的合理部分还受到保护,“比如2010年,最高法院给重庆高院的回复中说,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但因为缺乏收费标准,王淑珍也和当事人闹过纠纷,比如刘斌武案。王淑珍案的一审判决显示,2012年,刘斌武的儿子因车祸重伤,通过同村人卫永真向王淑珍求助。卫永真曾是王淑珍的学生,安排了刘斌武一家与王淑珍见面,并约定将最终赔偿款的10%作为王的代理费。
但代理案件的两年,王淑珍与刘斌武一家产生不少摩擦。2014年案件宣判时,法院判决车祸肇事方赔偿刘的儿子11万元,王淑珍却违背约定,要求将代理费提高到赔偿金的30%。后来经过卫永真协调,刘斌武一家给了王淑珍3.6万元。
但王淑珍曾向二审辩护律师范辰回忆,刘斌武一家给钱后并不服气,夫妻二人曾到王家门口敲门、大声谴责,说她“抢走几万块钱”。王淑珍报警后,刘斌武和妻子当天晚上便分别写下保证书,称“不再找王老师麻烦,如有再犯,原(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听从公安机关任和(何)处理”。4月2日,新京报记者在王淑珍女儿家看到了这份保证书,被夹在刘斌武案的材料中。
“别把半个官场拉下马”
熟悉王淑珍的人评价她:“执着”“固执”“爱较真”。
上世纪90年代,王淑珍调到河津市机关幼儿园工作时与园长起了摩擦,被停薪停职后她直接告到河津市教育局;教育局未处理园长,她就向运城市纪委举报了教育局局长,历时两年。最终,那位局长和幼儿园园长分别受到一次严重警告、两次警告。
帮人代理案件后,类似的情节仍在继续。从2007年为亓加良被打等事维权时,王淑珍就在河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少华那里屡次受挫,她曾对律师说,刘少华“蛮横、凶巴巴,从来不用正眼看人,上班时间满身酒气”。后来在其他案件中,刘少华更让王淑珍不满,他要么拒绝接受申诉材料,要么收下材料后迟迟不做回复。
那时,检察院刚建成的一栋小楼被推倒重建,王淑珍认为刘少华应负主要责任;那段时间,电视台还播放了刘少华访谈,刘提到曾退回10万元贿赂款。2014年,王淑珍把刘少华拆除新楼、退款“作秀”连同对案件不作为、上班喝酒等事一起写成材料,到河津市信访局、市纪委、市人大,以及运城市纪委、市人大等机关举报。
2015年,运城市纪委调查后,给予刘少华开出党籍和公职的处分。
因为另一起案子,2011年,王淑珍在河津法院与副院长原建强起了冲突。原建强动了手,王淑珍受伤,后经河津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
此后,王淑珍数次到河津市纪检委、市人大常委会控告,两个月后,原建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第二年,河津市纪委再次对原建强打人一事做出处罚,撤销其党组成员职务,建议撤销其法院副院长、院执行局局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代理案件时,王淑珍控告过一批官员。其中,河津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因焕对王淑珍实施过司法拘留,5年后因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被运城市纪委撤销党内职务;河津市法院司法警察后某杰因超期送达执行通知书、超期结案以及未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被两次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谢某刚因未履职被行政记过……
王淑珍的二审律师范辰说,受到处分的官员只是她举报的一小部分,但至今为止,他还未发现王淑珍伪造事实、诬告官员的证据。
在王淑珍留存的文件中,新京报记者找到了她列出的举报官员“成果”表。从表格上看,1991到2017年间,河津市公检法机关及政府部门的18名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其中6人被免职,其中部分有新闻报道、纪委文件等证据证明是王淑珍的举报起到了作用,而另一些则暂时并无直接证据。
河津是个小地方,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总有牵牵绊绊的关系。因为举报的事,曾为王淑珍在案件中斡旋的刘中科劝过她一次,“不要对官员太过苛求,不要像杨三姐告状,非要把半个官场拉下马。”王淑珍没答话。
调解出来的“辛苦费”
或许因为王淑珍执拗的举报,当地不少官员对她有所忌惮。如果有案子落在她手里,一些人会私下里找她,求情,送钱,试图获得谅解,2008年,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村民周世民在村里修路,却被村委会拖欠了工程款,起诉后胜诉。但连伯村不执行法院判决,他因此找到了王淑珍。
依据2009年阳村乡党委会议材料,时任乡党委书记吕武荣为了保持连伯村“村情稳定”,决定暂缓工程款执行。王淑珍拿到会议材料后,将其作为阻碍执行的证据,向河津市信访局、市纪检委控告吕武荣及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持续多年。
2013年6月15日,吕武荣找到王淑珍,在她的门缝里塞进一封信:“人生在世,难免有时候会说错话或做错事,过去的事情不可挽回了,将来的事还来得及改正。”他未提及具体事项,但表达了对王的歉意,希望获得谅解。
王淑珍留下了这封信,记下了时间,但仍未停止控告。2015年下半年,连伯村村民马保民突然来到王淑珍家,送上了10万元。针对此事,王淑珍对范辰说,马保民曾经帮忙缓和她与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的关系。依据吕武荣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吕武荣得知此事后曾嘱咐马保民,希望他也为自己求求情。
依据马保民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他是吕武荣的好友,10万元是他自愿送给王淑珍的,吕武荣并不知情。4月初,记者多次联系马保民,对方拒绝接受采访。接受警方讯问时,王淑珍说收到10万元后她有些动摇,想送回又作罢。她说女儿和吕武荣是好友,曾借给吕10万元,她没向女儿问过此事便把这笔钱当做了还款。
2016年下半年,另一名被举报人——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也做出了类似选择。他找到乡联校校长曹建珠和刘中科调解,数次邀请王淑珍见面、吃饭,最终于2017年4月29日以10万元换取王淑珍停止控告。当时连伯村执行困难,王淑珍则要求尽快支付款项,于是河津市法院主审周世民案的法官王军也参与了此事调解。王淑珍在日记中写道,2017年4月26日,王军打电话提出调解此事,王淑珍通知了曹建珠。第二天下午,王淑珍、曹建珠、程津福、杨毅刚等人来到河津法院二楼的接待室,与王军一起商量剩余工程款的结算。
刘中科说,后来王军离开调解室,曹建珠提出由杨毅刚向王淑珍、程津福支付10万元,作为两人多年来的“辛苦费”,并表示杨毅刚会尽快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只希望王淑珍可以暂缓控告。一个小时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3天后,刘中科打电话向王淑珍询问何时、怎样支付这10万元,对方回答“去找程津福”,并表示不愿参与。曹建珠便帮忙安排,找人把10万元送到了程津福家,程没有拒绝。
因敲诈勒索获刑
王淑珍没想到,杨毅刚派人将10万元钱送到程津福手中后一个半月,他便向河津市城区中心派出所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第二天,王淑珍和程津福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后来,王淑珍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晋宏提出,她数年间多次控告本地公检法工作人员,河津司法机关应当回避,本案转由运城市芮城县检察院公诉、芮城县法院审理。
2018年8月,芮城县检察院以4起敲诈勒索罪和21起非法经营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敲诈勒索罪事实包括2014年高全生通过法官王军转给王淑珍的40万元;2014年王淑珍向刘斌武收取的3.6万代理费;2015年和2018年分别从吕武荣、杨毅刚处各收取的10万元。非法经营罪主要指她以公民代理身份收取的26.6万费用。程津福被诉参与两起敲诈勒索、8起非法经营。
针对非法经营罪,张晋宏在法庭上表示,王淑珍并未非法牟利,只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收取了一定的办案费用,未冒充律师,也未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无法构成非法经营。
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上,王淑珍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杨毅刚、马保民索取钱财,亓加良的40万赔偿款是在法官调解下得到的。她说,“我没有敲诈任何人,也没有敲诈勒索,是合法的公民代理。”2019年2月27日,芮城县法院对王淑珍案做出一审判决,4起敲诈勒索罪全部成立,但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王淑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2年,程津福因参与两起敲诈勒索获刑5年6个月。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件的影响力,渗透到法庭之外。
2019年2月19日,王淑珍案一审判决的前8天,《运城日报》发表社论,将王淑珍案称为“诬告陷害干部”的反面典型,并认为借此可以“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名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文件下发到了河津市各政府机关单位。
一审宣判后,芮城县检察院又发布文章称,为了王淑珍案,检察长张梦京三次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四次前往河津等地,与河津公检法沟通案情,引导侦查取证”。文章随后被删除,运城、河津等5个本地新闻公众号转发了该文。
多年来,三长联席会议在法学界多受诟病。王淑珍的二审辩护律师范辰说,刑诉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的关系应该是魏蜀吴,而不能变成刘关张。相互制约和监督,可以避免冤案;相互配合,协调办案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范辰说。
4月3日,王淑珍案一审审判长张永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不知道该案召开过三长联席会。
4月4日,运城市检察院一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淑珍案之所以需要召开三长联席会议,是因公民诉讼代理、上访引起的案件在运城市是头一件,因此要解决疑难问题。至于具体的疑难之处在哪里,不便向外界透露。
目前,王淑珍、程津福均已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日期暂未确定。
新京报记者 庞礴 山西运城报道
—— 被控敲诈勒索的“民间讼师”
庞礴
2019年05月07日04:51 来源:新京报
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上,王淑珍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杨毅刚、马保民索取钱财,亓加良的40万赔偿款是在法官调解下得到的。她说,“我没有敲诈任何人,也没有敲诈勒索,是合法的公民代理。”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66岁时,山西运城河津市的退休教师王淑珍被捕了,涉嫌敲诈勒索。过去几十年,她是当地教育系统的名人,1989年获得过县级优秀教师、运城地区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
但过去十年,她转换战场,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了30多起民事案件、行政申诉案件和一起刑事案件申诉,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建议难计其数。
与许多律师、公民代理人不同,王淑珍代理案件时常常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尤其是公检法人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18名被王淑珍举报的干部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少华、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原建强。
2019年2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法院对王淑珍案做出一审判决,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且4起事实均与其代理的案件有关。王淑珍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妹夫程津福因参与其中两起获刑5年6个月。一审判决前8天,《运城日报》发表社论《扎实有效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将王淑珍“诬告陷害干部”作为反面典型。
根据芮城县检察院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案件宣判前,该院检察长张梦京曾三次联合县公安局局长、县法院院长召开“三长联席会议”。文章写道,“三长会议”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进行把关,“做到依法惩治精确打击”,但文章发布后不久即被删除。
数年维权路
如果不是2007年的那场争执,王淑珍或许不会彻底走上替人维权的路。
王淑珍妹妹的女婿亓加良说,争执源于王淑珍和妹妹一家在河津市城关村附近承包的一片土地。那年夏天,城关村里有人强行占地,毁了王家的青苗,并被警察带走。在王淑珍拒绝为村民出具谅解书后,又有人深夜潜入田地边的王家院落,填井断路,剪坏电缆,捣坏房屋,还拆除了农场的变压器。
后来,亓加良还在自家院子里被城关村的村民打了。他说,自己在报警后到当地医院验伤,鉴定结果为轻微脑震荡。
亓加良说,为了这些事,王淑珍曾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未在第一时间立案。她又跑到河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告状,半路上却被两个骑着摩托车的人,用一根裹着红绸的棍子打在了腿上。亓加良说,她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后经河津市法医检验所鉴定为轻伤。
从那时起,王淑珍就到河津公检法机关讨说法。每天早上8点,亓加良骑着摩托将王淑珍带到河津市公安局门口,把人放下就走。王淑珍拄着拐慢慢走进公安局的院子里,局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如果不在办公室,她就坐在门口等,直到对方现身。
但河津公安局也没立案,王淑珍就往河津检察院、运城检察院跑。城关村村主任高俊民是带头填埋王家水井的人之一,因为王淑珍的控告,他常常受到上级部门的压力。他找到王的前同事刘中科从中斡旋,希望给王经济赔偿,将农田引起的纠纷私下了结。
但王淑珍拒绝了。4月2日,刘中科告诉新京报记者,“她说这个钱我不能要,不然我就真的说不清了。”奔走下,案子终于有了起色。事发4个月后,殴打亓加良的高全生等二人被行拘,但执行暂缓;5年后,高俊民因拆除变压器、填井断路等行为,被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6年后,殴打王淑珍的嫌犯被警方抓获,并因故意伤害罪获刑2年8个月。
不过,身为被害人的亓加良、王淑珍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均未获得赔偿。2008年,亓加良在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高全生等人主张健康损害赔偿,王淑珍为其公民代理人。但因为高全生等人针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所以民事诉讼被中止,6年未决。
2014年,王淑珍再次代亓加良起诉高全生等人,河津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叫王军。依据王军事后为芮城县检察院写下的情况说明,高全生主动找王军调解此案,王淑珍则提出案件已过7年,各种损失共计40万元。“王淑珍说她只在王军办公室见过几次高的律师。”王淑珍的二审辩护律师范辰说,她称数次交涉后,与高全生的律师在王军的见证下达成一致,由高全生赔偿39万元。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4年6月23日,高全生支取现金39万元。王军当天收到后,手写一张收条,“今收到高全生叁拾玖万元整”,之后王军将39万元转给王淑珍。依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如果参与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制作民事调解书。但河津法院未就此事出具调解书。“所以这不算法院调解,只是法官参与了民间调解。”4月3日,王淑珍案一审审判长、芮城县法院法官张永生说。
后来,这39万元成为王淑珍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民间讼师
为了那场争执,王淑珍学了不少法律知识。她被捕后,女儿把她的旧物搬到自己家里,仅法律书籍就有30多本,合同法、物权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很多书上都有王淑珍划下的重点。亓加良说,王淑珍为了省钱,还经常到新华书店的法律图书部抄法条。
河津市公安局信访科的薛学省曾是王淑珍的老同事。王来公安局办事,会找他聊聊案子,讲起法律来头头是道。“但她不会让我给她出主意。出了信访科该找谁,她完全清楚。”薛学省说,维权的几年,王淑珍对河津市公检法的位置、人员了如指掌,就连河津市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曾向有官司的亲友推荐王淑珍。
在河津,不委托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反而委托亲友代理案件并不少见。多位受访者表示,委托亲友的费用比律师低,而且“熟人靠得住”。依据民事诉讼法,除律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民诉法基本相同。
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除民事、行政案件外,刑事案件申诉也可委托公民代理,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河津市西梁村的阮稳杰经人介绍后找到王淑珍。2008年,他进京上访回到河津后被起诉,涉嫌的罪名是非法采血、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一审被判6个月拘役。但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发生在1998年,当年,河津市检察院便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人在狱中的阮稳杰,托朋友邓建唐找到了王淑珍。王先后到河津市检察院、运城市检察院为阮稳杰申诉。从河津到运城要先坐长途再换公交,单程3个多小时,她经常一个人来回跑。她不放过任何一个检察长接待日,带着手写的材料一次又一次重复案情。
2011年,运城中院撤销了河津法院的判决,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改判阮稳杰无罪。后来,王淑珍还为其申请了国家赔偿,阮稳杰获得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万余元。多名曾经委托王淑珍办案的当事人说,王淑珍接下的案子,往往一件就要耗费数年。其间,她负责写材料、递材料、开庭等全部工作,只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
渐渐地,她成了河津市的名人。她与妹妹一家合住的房子里,客厅里总是坐着找她打官司的访客,离婚的、被非法占地的、放贷难收的……只要她觉得“有理”,就会将案子收下,有的案子一听就会回绝。她曾得意地对亓加良说,“有些案子只有我才办得了。”
与名声相伴而至的是危险。王淑珍的女儿说,丈夫曾收到过一条短信,对方称如果王淑珍再代理案子,就会有人“弄”他儿子;后来,她在漆黑的楼道里被人用砖头拍了脑袋。亓加良也说,王淑珍独居时,家中的玻璃在某天深夜被人打出一个黄豆大小的弹孔,报案后,警方猜测是钢珠所致,然而附近没有监控,案件至今未破。
代理费引来的麻烦
尽管代理了许多案件,王淑珍并不以此为生。作为一名退休教师,她每月有3000多元退休金。 3名受访当事人表示,在代理他们的案子时,王淑珍未收取费用。出于感谢,有些当事人收到判决后会带着礼物前来探望,有时送一箱牛奶,有时送几盒保健品,偶尔也会有人请她吃饭。
“来找我的人说,皇上都不白使唤人,就给我点钱。”接受讯问时,王淑珍对公安机关表示,有时她也会向当事人收取一些费用,但多数情况下是对方主动给钱。
“王淑珍收费没什么标准,有时候会收一些车马费,有时候办了几年的案子就收几千块甚至几百块,两起标的分别为100万元和600万元的案件,也只收取了1万元。”王淑珍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晋宏说,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代理人收取费用,其中的合理部分还受到保护,“比如2010年,最高法院给重庆高院的回复中说,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但因为缺乏收费标准,王淑珍也和当事人闹过纠纷,比如刘斌武案。王淑珍案的一审判决显示,2012年,刘斌武的儿子因车祸重伤,通过同村人卫永真向王淑珍求助。卫永真曾是王淑珍的学生,安排了刘斌武一家与王淑珍见面,并约定将最终赔偿款的10%作为王的代理费。
但代理案件的两年,王淑珍与刘斌武一家产生不少摩擦。2014年案件宣判时,法院判决车祸肇事方赔偿刘的儿子11万元,王淑珍却违背约定,要求将代理费提高到赔偿金的30%。后来经过卫永真协调,刘斌武一家给了王淑珍3.6万元。
但王淑珍曾向二审辩护律师范辰回忆,刘斌武一家给钱后并不服气,夫妻二人曾到王家门口敲门、大声谴责,说她“抢走几万块钱”。王淑珍报警后,刘斌武和妻子当天晚上便分别写下保证书,称“不再找王老师麻烦,如有再犯,原(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听从公安机关任和(何)处理”。4月2日,新京报记者在王淑珍女儿家看到了这份保证书,被夹在刘斌武案的材料中。
“别把半个官场拉下马”
熟悉王淑珍的人评价她:“执着”“固执”“爱较真”。
上世纪90年代,王淑珍调到河津市机关幼儿园工作时与园长起了摩擦,被停薪停职后她直接告到河津市教育局;教育局未处理园长,她就向运城市纪委举报了教育局局长,历时两年。最终,那位局长和幼儿园园长分别受到一次严重警告、两次警告。
帮人代理案件后,类似的情节仍在继续。从2007年为亓加良被打等事维权时,王淑珍就在河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少华那里屡次受挫,她曾对律师说,刘少华“蛮横、凶巴巴,从来不用正眼看人,上班时间满身酒气”。后来在其他案件中,刘少华更让王淑珍不满,他要么拒绝接受申诉材料,要么收下材料后迟迟不做回复。
那时,检察院刚建成的一栋小楼被推倒重建,王淑珍认为刘少华应负主要责任;那段时间,电视台还播放了刘少华访谈,刘提到曾退回10万元贿赂款。2014年,王淑珍把刘少华拆除新楼、退款“作秀”连同对案件不作为、上班喝酒等事一起写成材料,到河津市信访局、市纪委、市人大,以及运城市纪委、市人大等机关举报。
2015年,运城市纪委调查后,给予刘少华开出党籍和公职的处分。
因为另一起案子,2011年,王淑珍在河津法院与副院长原建强起了冲突。原建强动了手,王淑珍受伤,后经河津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
此后,王淑珍数次到河津市纪检委、市人大常委会控告,两个月后,原建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第二年,河津市纪委再次对原建强打人一事做出处罚,撤销其党组成员职务,建议撤销其法院副院长、院执行局局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代理案件时,王淑珍控告过一批官员。其中,河津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因焕对王淑珍实施过司法拘留,5年后因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被运城市纪委撤销党内职务;河津市法院司法警察后某杰因超期送达执行通知书、超期结案以及未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被两次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谢某刚因未履职被行政记过……
王淑珍的二审律师范辰说,受到处分的官员只是她举报的一小部分,但至今为止,他还未发现王淑珍伪造事实、诬告官员的证据。
在王淑珍留存的文件中,新京报记者找到了她列出的举报官员“成果”表。从表格上看,1991到2017年间,河津市公检法机关及政府部门的18名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其中6人被免职,其中部分有新闻报道、纪委文件等证据证明是王淑珍的举报起到了作用,而另一些则暂时并无直接证据。
河津是个小地方,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总有牵牵绊绊的关系。因为举报的事,曾为王淑珍在案件中斡旋的刘中科劝过她一次,“不要对官员太过苛求,不要像杨三姐告状,非要把半个官场拉下马。”王淑珍没答话。
调解出来的“辛苦费”
或许因为王淑珍执拗的举报,当地不少官员对她有所忌惮。如果有案子落在她手里,一些人会私下里找她,求情,送钱,试图获得谅解,2008年,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村民周世民在村里修路,却被村委会拖欠了工程款,起诉后胜诉。但连伯村不执行法院判决,他因此找到了王淑珍。
依据2009年阳村乡党委会议材料,时任乡党委书记吕武荣为了保持连伯村“村情稳定”,决定暂缓工程款执行。王淑珍拿到会议材料后,将其作为阻碍执行的证据,向河津市信访局、市纪检委控告吕武荣及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持续多年。
2013年6月15日,吕武荣找到王淑珍,在她的门缝里塞进一封信:“人生在世,难免有时候会说错话或做错事,过去的事情不可挽回了,将来的事还来得及改正。”他未提及具体事项,但表达了对王的歉意,希望获得谅解。
王淑珍留下了这封信,记下了时间,但仍未停止控告。2015年下半年,连伯村村民马保民突然来到王淑珍家,送上了10万元。针对此事,王淑珍对范辰说,马保民曾经帮忙缓和她与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的关系。依据吕武荣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吕武荣得知此事后曾嘱咐马保民,希望他也为自己求求情。
依据马保民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他是吕武荣的好友,10万元是他自愿送给王淑珍的,吕武荣并不知情。4月初,记者多次联系马保民,对方拒绝接受采访。接受警方讯问时,王淑珍说收到10万元后她有些动摇,想送回又作罢。她说女儿和吕武荣是好友,曾借给吕10万元,她没向女儿问过此事便把这笔钱当做了还款。
2016年下半年,另一名被举报人——连伯村村主任杨毅刚也做出了类似选择。他找到乡联校校长曹建珠和刘中科调解,数次邀请王淑珍见面、吃饭,最终于2017年4月29日以10万元换取王淑珍停止控告。当时连伯村执行困难,王淑珍则要求尽快支付款项,于是河津市法院主审周世民案的法官王军也参与了此事调解。王淑珍在日记中写道,2017年4月26日,王军打电话提出调解此事,王淑珍通知了曹建珠。第二天下午,王淑珍、曹建珠、程津福、杨毅刚等人来到河津法院二楼的接待室,与王军一起商量剩余工程款的结算。
刘中科说,后来王军离开调解室,曹建珠提出由杨毅刚向王淑珍、程津福支付10万元,作为两人多年来的“辛苦费”,并表示杨毅刚会尽快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只希望王淑珍可以暂缓控告。一个小时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3天后,刘中科打电话向王淑珍询问何时、怎样支付这10万元,对方回答“去找程津福”,并表示不愿参与。曹建珠便帮忙安排,找人把10万元送到了程津福家,程没有拒绝。
因敲诈勒索获刑
王淑珍没想到,杨毅刚派人将10万元钱送到程津福手中后一个半月,他便向河津市城区中心派出所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第二天,王淑珍和程津福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后来,王淑珍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晋宏提出,她数年间多次控告本地公检法工作人员,河津司法机关应当回避,本案转由运城市芮城县检察院公诉、芮城县法院审理。
2018年8月,芮城县检察院以4起敲诈勒索罪和21起非法经营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敲诈勒索罪事实包括2014年高全生通过法官王军转给王淑珍的40万元;2014年王淑珍向刘斌武收取的3.6万代理费;2015年和2018年分别从吕武荣、杨毅刚处各收取的10万元。非法经营罪主要指她以公民代理身份收取的26.6万费用。程津福被诉参与两起敲诈勒索、8起非法经营。
针对非法经营罪,张晋宏在法庭上表示,王淑珍并未非法牟利,只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收取了一定的办案费用,未冒充律师,也未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无法构成非法经营。
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上,王淑珍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杨毅刚、马保民索取钱财,亓加良的40万赔偿款是在法官调解下得到的。她说,“我没有敲诈任何人,也没有敲诈勒索,是合法的公民代理。”2019年2月27日,芮城县法院对王淑珍案做出一审判决,4起敲诈勒索罪全部成立,但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王淑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2年,程津福因参与两起敲诈勒索获刑5年6个月。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件的影响力,渗透到法庭之外。
2019年2月19日,王淑珍案一审判决的前8天,《运城日报》发表社论,将王淑珍案称为“诬告陷害干部”的反面典型,并认为借此可以“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名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文件下发到了河津市各政府机关单位。
一审宣判后,芮城县检察院又发布文章称,为了王淑珍案,检察长张梦京三次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四次前往河津等地,与河津公检法沟通案情,引导侦查取证”。文章随后被删除,运城、河津等5个本地新闻公众号转发了该文。
多年来,三长联席会议在法学界多受诟病。王淑珍的二审辩护律师范辰说,刑诉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的关系应该是魏蜀吴,而不能变成刘关张。相互制约和监督,可以避免冤案;相互配合,协调办案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范辰说。
4月3日,王淑珍案一审审判长张永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不知道该案召开过三长联席会。
4月4日,运城市检察院一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淑珍案之所以需要召开三长联席会议,是因公民诉讼代理、上访引起的案件在运城市是头一件,因此要解决疑难问题。至于具体的疑难之处在哪里,不便向外界透露。
目前,王淑珍、程津福均已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日期暂未确定。
新京报记者 庞礴 山西运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