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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武厅长 到大别山走一走看一看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9-08-08 11:57:4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浙东置业公司自2017年接收元和山庄以来,并未根据元和置业获得的安徽省政府批复的227.313亩用地使用权指标,申请报批且取得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致使该地上建筑物实际上破坏了农用土地性质;该公司一直处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状态。
简介:
 胡春武厅长   到大别山走一走看一看

——关于安徽浙东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之举报书





举报人: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管墩村原村支书 鲍丙和
身份证号-342421195608195755

举报人: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管墩村破院墙组 组长 鲍远满
身份证号-342421195507165776

代理人: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吴伟民律师
执业证号-11101198710669125


举报事项:举报安徽浙东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高达2815.43亩。

事实理由如下:六安元和山庄有限公司于2008年拟吸引外资1.3亿元人民币,在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管墩村建设老年休闲活动中心。对此,六安市纪委行文报告六安市规划委员会,即其于2018年3月10日提出的《关于合建元和山庄老年休闲活动中心项目的报告》,报请市规划委予以立项。

时为六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韶春、常务副市长张祥安、市纪委副书记王方铸等均作批示,予以支持。时为六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汤林祥,批示认为:“老年公寓是很有发展前途的项目,纪委同志在招商引资上有了突破。”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发改投资【2008】113号文件,即《关于六安元和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六安元和老年公寓、保健、生态农业、文化教育、家园、度假等列项目”工程项目备案通知》,要求六安元和集团“依据本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建设手续。”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8日主持召开专项会议,作出《关于六安元和山庄老年休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确认该项目“坐落于中店乡管墩村,租赁承包该村姚庄、赵庄、新塘、团结、破墙、马庄、杨庄、雷庄等8个村民组和少量冲田(水田)、水塘、水库等资源。项目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形式依法取得,其他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取得。”

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人民政府与六安元和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签订《六安元和山庄老年休闲活动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投资方“以土地流转方式租赁中店乡管墩村8个村民组及管墩村林场境内2000亩荒山、旱地、林地和少量冲田(水田)、水塘、水库等资源。项目生态开发用地实行土地流转租赁方式,租期50年;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为见证人在该《投资协议书》上盖章见证。

2009年4月7日,六安市金安区建设局颁发给予元和置业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165。4月8日,分别颁发给予元和置业用地面积22470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165-1;用地面积3867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165-2;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165-3;用地面积867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165-4。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18日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作出金政秘【2010】95号《关于要求解决元和山庄老年公寓系列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表述“元和山庄老年公寓已列入安徽省861项目,累计共需建设用地685.29亩,特请市政府给予批准解决。”

元和置业于2010年11月24日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1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时与六安市金安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支付土地出让金3170万元。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六土金国用【2011】CS11017号。

在此前后,元和置业与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管墩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12月19日、2009年3月26日、2010年1月13日、1月28日、3月26日、2011年1月18日签订了共计9份《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集体土地合计2815.43亩。其中120亩土地已经通过招拍挂取得。尚有2476亩集体土地,至今仍属租赁性质,租赁期限为50年,租期至2058年止。
之后,元和置业在120亩国有土地上兴建了青松公寓39幢,大多主体完工,但均未竣工验收。

该公司还在尚未获得国土部门依法审批的集体土地上,、兴建了红桃公寓56幢,计27191平方米,主体完工,均为双拼别墅;兴建了老年公寓19幢84户,计19786平方米,装修完毕,均为联排别墅。此外,还兴建了老年文化娱乐中心1幢(1089平方米),展厅1幢(1089平方米),茶庄、农贸市场、购物中心1幢(7522平方米),茶亭1幢(248.46平方米),办公楼1幢(3040平方米),农家乐1处(1449.5平方米),浴场1处(4216平方米),会所1幢(2219平方米)等,共计13处建筑物、69167.48平方米。

对此,该公司一直通过六安市政府,向安徽省政府国土资源厅申请报批用地指标,力求通过挂牌方式,依法取得上述建设用地。2011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879号《关于六安元和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金安区中店乡农民集体农用地6.64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批准建设用地合计7.44公顷。”同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881号《关于六安元和旅游度假村系列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金安区中店乡农民集体农用地7.71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办办理征收手续,批准建设用地合计7.7917公顷。”两项共计批复建设用地指标15.1542公顷(计227.313亩)。

2013年9月29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元和置业股东沙宜杰、甘正杰关于元和置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作出(2013)六金商清(算)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选任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组建清算组,并担任清算组组长。”

至此,元和置业被停止一切商务活动,包括继续申请通过挂牌方式,依法取得120亩以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7年7月12日,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通知,在《皖西日报》上刊登《破产财产变卖公告》,将元和置业资产的变卖起价设置为2.44亿元人民币。此后,安徽浙东置业有限公司参与变卖,于2017年8月18日全面接收元和置业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管墩村的全部资产。

然而,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元和置业所租赁的2476亩集体土地(不包括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20亩土地),以及在该租赁土地上所建红桃公寓56幢、老年公寓19幢84户等13处建筑物,不应在破产财产之列。

浙东置业亦不享有2476亩集体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具有该租赁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之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指出:“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从来认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中指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浙东置业自2017年8月18日接收元和山庄以来,并未根据元和置业获得的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227.313亩、40年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标,申请报批且取得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致使该地上建筑物实际上破坏了农用土地性质;浙东置业一直处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状态。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42条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村民的利益,特此举报,敬请依法查处,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告知相关查处过程和查处结果。

此致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举报人:鲍丙和 鲍远满

2019年8月2日